同业存单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同业存单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业存单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2月8日晚间,央行出人意料地启动了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闸门。
由央行制定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12月9日起开始施行。
这意味着此前业界期许已久的同业存单业务推进得以落地,作为目前唯一具有存款性质的市场化利率,其能为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参照,也意味着中国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
同业存单是什么?
央行所称的“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意味着政策性银行(目前应仅为国开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等都能够发行。
但目前尚仅限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即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兴业、浦发九家商业银行和一家政策性银行国开行。
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同业机构投资者,《办法》规定: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这意味着企业、居民个人还不能直接购买,只能间接投资。
《办法》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夯实Shibor体系的基准性
一方面,相较于目前已经存在的同业存款,同业存单融资成本略低,未来有可能较大幅度替代同业存款,进而降低银行整体资金成本。
另一方面,同业存单的推出有利于中长端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Shibor)利率的重估,夯实Shibor体系的基准性。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对此的解释是,“目前的现实情况是,Shibor利率体系1个月以内期限的可信度较高,但对1个月及以上期限,市场目前上认为可信度不高。
NCD的推出并要求参照Shibor定价,能够大大增强1个月以上期限利率的真实性,夯实Shibor利率的基准性。
”
此外,鲁政委还分析称,商业银行以其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风险会更为可控,因此,未来LPR、Shibor和同业存单(NCD)都能够成为贷款定价的可选基准。
同时,同业存单推出之后,如果短期国债仍然稀缺,未来也可以考虑推出基于NCD的利率期货,其可望与IRS(中国人民币利率互换)、目前5年期的中期国债期货一起,时间期限更为完整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是否纳入贷存比计算?
不过,在监管属性上,同业存单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
最为关注的是同业存单是否要纳入贷存比的计算。
中金公司在其报告中即提出,目前同业存单不能算作普通的存款,也不纳入贷存比计算。
由于同业存单有类债券属性,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金融债可以在计算贷存比时予以抵扣,同业存单是否要在计算贷存比时予以抵扣值得商议。
不过在鲁政委看来,央行昨日出台的“办法”将同业存单界定为“定期存款凭证”,虽然需要另辟账户,但意味着可以计入“定期存款”,可以计入贷存比,可以享受未来将出台的存款保险。
利率市场化下一步怎么走?
同业存单的推出被看作利率市场化又进一步的标志。
下一步将如何走?
目前各界的共识以及官方陆续公布的口径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然后按照先长期再短期先大额再小额的步骤放开存款利率。
具体而言,下一步将出台存款保险制度,而后适时重新启动针对居民和企业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再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最终完全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完成。
根据财新的报道,酝酿20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明年初即将问世。
这将是后续存款利率彻底市场化的前提。
据报道,存款保险制度最终方案基本按照央行设计分步走的设想,先在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并由其管理,性质类似社保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基金按银行业税后利润1%-1.5%匡算,以2013年前三季度,银行业净利润约1.12万亿元匡算,初步规模每年约在100亿-150多亿元。
而在同业存单推出,以及预期内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世后,下一步或是大额可转让存单事隔16年后重启。
我国曾在1986年至1997年短暂允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而后完全暂停。
根据《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大事记》记载,1996年,央行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管理办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以向城乡居民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央行根据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发行额度。
根据当时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城乡居民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2万、5万;
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面额为50万、100万、500万。
其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
其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利率水平由原来在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改为按发行时物价状况确定利率水平。
但由于当时通胀水平较高,国库券收益率高于大额存单,使得大额存单发行量受到抑制,此外没有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出现了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大额存单出现很多问题,央行于1997年暂停了审批。
中国利率市场化从1996年开始,至今已经17年,属于时间跨度较大的国家。
随着银行同业存单进入实质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明年初面世,中国利率市场化距离全面完成短则三年长需五年。
“建立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是利率市场化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条件。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昨日做出如是表态,他说,同时还要培育央行的政策利率体系,促进金融货币宏观调控框架的转型,争取在中期以内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
不过正如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所言,大型金融机构和小型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的态度也是不一致的,金融改革的进程将非常复杂,很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同业存单重构同业业务模式权限上收大势所趋
21世纪经济报道
史进峰
北京报道2013-12-1000:
31:
14
评论(0)条
移动客户端
核心提示:
随着同业存单的出现,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总分支机构内部话语权重新划分已不可避免,权限向总行上收是大势所趋。
不出意外的话,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NCD)将于年内推向中国银行间市场。
12月9日,已正式施行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无论从其关于发行主体、方式、期限还是“按年备案、余额管理”的管理方式,均在市场预期之内。
“市场对于同业存单业务出台早有预期。
作为同业存款的一种替代品,其进步主要不在于定价机制,而在更加标准和可流通。
未来发展成熟,能够为一般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提供重要参考。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在其团队最新研报中如是指出。
这恰是同业定期存单之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关键所在。
12月9日,按照多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分析,根据监管层的既定策略,下一步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将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转向一般公司类投资者开放,而如果条件成熟,未来NCD可能还要面向个人投资者。
至于发行主体,未来也有可能从“存款类金融机构”扩大至一般公司类投资者,当然这个节奏可能要更加晚一点。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者,同业存单带来负债端的冲击或许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但更加积极主动的负债调整已是不可避免;
同时,NCD的出现将意味着当前方兴未艾的同业业务经营模式的根本性重构。
同业模式的转变,关键点仍然在于同业存单对同业存款的替代性。
传统的同业业务更多的在场外进行,且权限多已下放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而按照目前备案制的设想,未来同业存单业务有可能都集中在商业银行总行。
“未来总行有可能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的权限,这对商业银行总分行之间的业务结构、同业业务模式、分行的收入结构都会产生一系列实质性影响。
”一位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如是分析。
目前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占一般存款的比例在10%-15%之间,此类存款在2005年已经实现市场化定价。
是否纳入存贷比?
前述办法对同业存单发行人、交易场所、交易主体、期限、信披等作了一系列说明。
NCD性质为“定期存款凭证”,其发行主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但目前尚仅限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正如前文所述,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这意味着信托产品等可能被排挤在交易之外。
至于同业存单发行管理方式,《办法》规定“余额管理、央行备案”的做法,即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同时,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相比上述制度安排,市场可能更加关注同业存单的性质界定,即同业存单是否被视作同业存款,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及纳入存贷比考核。
《办法》并未给出明确说法。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NCD性质为“定期存款凭证”,虽然要另辟账户,但意味着可以计入“定期存款”,可以计入贷存比,可享受未来将出台的存款保险。
安信证券也认为,在缴存和存贷比考核方面,同业存单业务监管与一般的同业存款保持一致的可能性比较高。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从产品投资者的范围看,同业存单不属于一般存款范围,而属于同业存款会计科目,从而无需上缴存款准备金,但同时也无法纳入存贷比考核。
同业模式之变:
总分支格局调整
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者,同业存单将对当前蓬勃兴起的同业业务产生怎样的效应?
“下一步NCD全部推开以后,对银行的影响就大了,存款就不再是低层面固定利率的存款,而是随行就市,原来有些客户想做银行理财的,可能也不会做了,而是买一张NCD去。
”对于NCD对商业银行理财、同业业务产生的替代和挤出效应,一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如此描述。
过去几年,同业业务不仅是银行规模扩张的利器、有效的盈利手段,更是重要的资金来源。
五年前,中型股份制银行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约为15%左右,而到2012年末,这一比例达到25%,最高者甚至达37%。
如果关注银行体系存款波动与同业拆借市场高度的正相关问题,你会发现,负债考核之下,银行往往通过同业存款,将保险、基金等一些异地资金吸收过来,这些资金带有明显的拆借性质,但在会计统计上往往被归到同业存款项下。
实质上,其利率定价也并非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定价水平,而是随行就市在Shibor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或降点执行。
一句话,本质上是同业拆借资金,但表现为“场外交易”。
“一些中小银行采取了激进的策略,将本应设置在中后台管理部门的利率定价权、资源配置权和风险控制权不加限制地下放。
”上述大行人士点评。
此前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同业业务开展方面,中小银行的分行拥有充分的灵活性,享有定价权,吸收资金、自主开发产品、产品研发的权利,“太灵活”以至于有的分支行,“往往讲一个故事,包装一下,产品就可以发了。
”
“资产负债多元化将成为总行统一策略,有一些考核的东西也在进行调整。
”上述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说,NCD出来以后,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主动负债管理,“什么时候发NCD,发多少,这东西都是要通盘考虑,这需要多项负债业务统筹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