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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要术语文档格式.docx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方法不

同。

经济法通过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4.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3)调整的方法不同。

(4)作用不同。

行政法着重于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其服务;

经济法着重于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其服务。

(5)调整程序不同。

行政纠纷由行政诉讼解决;

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5.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有: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2)竞争法律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

6.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方面。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承担者。

分为经济管理、监督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三类。

三、论述题

1.论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

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有:

(一)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原则。

(三)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和全过程中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

(四)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五)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是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种新型的法。

2.试论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双失灵理论”。

“双失灵理论”是指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主要的情形有:

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经济周期。

(二)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用等情形。

3.论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

法。

经济法具有下列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政策性。

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是政策先行,以及时回应经济的需求。

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经常发生变化。

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3)政府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密切关系。

(4)综合性。

经济法具有公法、私法兼顾的特点,在法律调整手段的运用需要综合起来运用。

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5.论经济法的基本功能。

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有:

(1)克服市场失灵(如1993年整顿泡沫经济,1997年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年金融危机);

(2)引导市场发展(如指导性计划、产业调整、宏观调控);

(3)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4)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反行政垄断、地区封锁、行业封锁);

(5)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6)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7)规范和控制干预者。

第二编

经济责任制:

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市场准入:

是指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1.简述市场准入的方法。

1、许可或审批:

(1)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3)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附加义务的许可;

(4)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其他许可方法。

2.简述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原则。

(1)市场准入与相关规制协调、配合,确保相关政策目标实现的原则;

(2)自由进出为一般,准入控制为特殊的原则;

3)准入领域严格限定,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面开放的原则;

(4)准入程序简便原则;

(5)市场机制用尽原则;

(6)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原则;

(7)准入规制放松和加强相结合的原则;

(8)市场准入法治化原则。

第三编

《反不正当争法》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

是指经营者对他人(特有)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相同或类似使用,致使与他人的商品(包括服务)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而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业误导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用途、数量、制造方法等进行引人误解的陈述或表示。

商业诋毁行为:

是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经营者或相关人员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而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向交易对方附带提供现金或物品。

1.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性;

(2)价值性;

(3)实用性;

(4)保密性。

2.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

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竞争经营者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披露和不正当使用。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三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简述如何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4.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哪些情况属于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5.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哪些情况不属于倾销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的;

因转产、歇业或者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反垄断法

垄断:

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协议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相关市场:

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行政垄断:

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1.简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简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简述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

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4.简述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5.简述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表现为: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6.简述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

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

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7.简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1)反垄断法不完全适用于公益事业;

(2)反垄断法

不适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

(3)对一些限制性协议的适用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权益:

是指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的合称。

安全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权:

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

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受教育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受尊重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

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简述消费者权利的特征:

(1)消费者的权利与消费者的身份联系在一起;

(2)消费者的权利通常是法定权利;

(3)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

2.简述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身份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8)售后服务的义务;

(9)不得单方免责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规定经营者义务的作用。

(1)为经营者提供基本的行为标准;

(2)防止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

(3)使消费者普遍获得基本的保护;

(4)为消费者寻求救济提供方便。

4.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及限制。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对消费者协会的限制:

(1)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

或服务。

5.简述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的途径有: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1.试论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求偿权);

(6)结社权;

(7)(知识了解权)受教育权;

(8)受尊重权(人格权);

(9)监督权。

2.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范围较窄;

(2)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化不够;

(3)消费者法律救济不足,维权成本高;

(4)消费者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

不存在小额诉讼、消费者组织(团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现行代表人诉讼不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等问题影响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能够满足合理使用的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瑕玼:

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中间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简述产品质量法的特征:

(1)治理综合化;

(2)管理系统化;

(3)功能社会化。

2.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性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有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开发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简述产品责任免责的法定情形。

产品责任免责的法定情形是:

(1)产品尚未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简述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答:

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产品应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应当符合在其表面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

 

5.简述产品缺陷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等。

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即受害消费者可以任意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

1.试论产品瑕疵责任与缺陷责任的不同。

(1)瑕疵为一般产品问题;

缺陷为重大质量问题;

(2)对瑕疵产品,因尚未丧失

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对于缺陷产品,因存在不合理危险,原则上不应被接受;

(3)索赔:

对瑕疵产品,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缺陷,可以向销售者要求,也生产者要求;

(4)损害赔偿方式和标准:

瑕疵,三包加赔偿;

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2.论我国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产品责任实行二元制归责原则:

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缺陷产品

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价格法

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的划他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总称。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价格总水平也称一般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均或者综合,或者说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赂种商品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它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价格听证,是指政府在制定、调整列入听证目录中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制度。

1.简述价格法的作用。

(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生产与消费的关系;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2.简述价格管理体制的类型。

(1)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其特点是价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价格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国家直接规定和调整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分散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其特点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议定,除少数商品的价格由国家进行一定的干预外,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生产经营者自主确定。

国家对价格管理主要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实行间接调控。

(3)混合型价格管理体制。

其特点是多种价格形式并存,既有政府的统一定价,又有经营者自行确定韵价格。

在管理方法上,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方法,并采取多样俺的价格管理手段。

3.简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价格关系:

(1)各级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2)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价格指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因执行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4)各种商品物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4.简述我国价格的形式。

我国价格的形式有:

(1)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5.简述政府定价的范围。

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

分);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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