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子女不养老 八旬老人上公堂 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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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上公堂案例分析

姓名:

梁智玲学号:

20124081049

案例:

王老太一生历经坎坷,丈夫早已去世,她含辛茹苦地将7个子女拉扯大。

现在长子已年过六旬,次子也到了而立之年,可谓儿孙满堂,王老太早该颐养天年了。

然而,事与愿违,因子女们都不愿承担养老义务,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王老太不得不走上了法庭。

王老太随次子一起生活。

王某夫妇婚后共生育7个子女,现今均都成家自立。

王老太随三儿子生活多年,后三儿子将王老太居住的1间半房屋转卖给二哥,房款归三儿子所有。

2009年以后,王老太因体弱多病,与三儿子发生纠纷,三儿子不愿再赡养王老人。

2011年8月,在王老太亲属范某的主持下,大家达成一份暂时赡养协议:

三儿子每月付给母亲150元作为生活费用,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其付20%,其余由另外兄妹负责。

后,王老太因病治疗花去医疗费2414.44元,该费用三个儿子均未支付过一分钱,三儿子也未按2011年的协议承担相应义的义务。

2012年5月,王老太又因车祸致生活不能自理。

7个子女之间因赡养王老人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子女们都不愿尽赡养义务。

无奈之下,王老太终将子女们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老太的子女各诉苦衷,互相推诿,都不愿与老人共同生活。

主审法官苦口婆心地教育说服7个子女共同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让其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安度晚年。

然而,法官的一番心血付之东流。

从法律方面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从社会道德的方面分析:

案例中的七个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是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而且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中华民族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

不孝顺老人,既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通过这种批评谴责,唤起子女良心的觉醒,使之亲情和人性复归。

如果道德的力量不足以感化这些不孝子女,就要采取法律的手段,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但法律的力量在老人赡养问题上是有限的,如赡养的执行问题就很困难,因为老人赡养并非一笔“交易”,它是长期的,延续的,法院执行的往往只能是物质方面,它无法解决亲情抚慰、关心爱护等精神方面。

它能解决看得见的,却解决不了看不见的,如老人的孤独问题、子女的探问看护问题。

从我个人角度分析:

这样的事例虽然个别,但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事在我国特别是农村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那些有多个子女的家庭,他们对赡养老人,相互推诿,相互指责,谁也不愿承担自己的那份义务。

老人尽管儿孙满堂,却过着形单影只、无依无靠的生活。

老人除了需要物质赡养外,更渴求精神赡养与亲情关怀。

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千年的美德,需要后代的传承与发扬。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历来被人们所传颂,每个人都会有老的时候,都希望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那么,就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做一个尊敬老人,孝顺父母的好儿子,好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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