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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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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买卖合同

  篇一:

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的补充协议

  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的补充协议

  编号:

补字

  甲方(联合出租人):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联合出租人):

  丙方(出卖人):

  鉴于:

  乙方和丙方已签署合同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丙方为标的物的出卖人,甲乙双方为共同买受人和联合出租人,将租赁物融资租赁给丙方使用,承租人及标的物即为合同编号为【】《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应《联合租赁通知书》(编号:

)(该等有关融资租赁事项文件统一称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及租赁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针对编号为【】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以下称原《转让协议》)签订本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原《转让协议》第一条所列租赁物(即本协议之标的物)之事实及本协议特别约定的外,原《转让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关系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项下之标的物描述和事实仍为原《转让协议》第一条所述。

  一、联合出租人之法律关系

  1、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租赁物的共同买受人及联合出租人,甲乙双方支付租赁物购买款(货款)(除承租人支付的首期租金外)的出资比例为【97:

3】,丙方在此同意甲方作为联合出租人向乙方支付相应融资比例租赁物购买款并由乙方归结统一支付给丙方或按丙方的《委托付款授权书》支付,若甲方已足额向乙方支付购买款,而丙方未能根据原《转让协议》的约定取得相应租赁物购买款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与甲方无涉,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乙方收取相应融资比例租赁物购买款的开户行及账号为:

【】。

  2、甲方将相应比例租赁物购买款支付给乙方的时间以资金划出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3、三方同意租赁物所有权自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之时转移给联合出租人,自此甲乙双方共同取得完整的租赁物所有权,甲乙双方对租赁物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租赁物所有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融资比例租赁物购买款后由乙方统一向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款(货款)(除承租人支付的首期租金外),如乙方履行不当或不履行的,与甲方无涉,丙方应向乙方追索,但不影响甲方基于共同买受人地位以自身名义向丙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之权益。

  5、本协议签订时若乙方已收到丙方支付的首期租金,视为丙方向甲乙双方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

  二、其他约定事项

  1、若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事项的任何修改、变动均应取得三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有效;乙丙双方签署的其他与本事项有关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通知、函等)若违反或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应经甲方书面确认。

  2、乙丙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均已取得内部程序核准,自本协议约定生效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签字):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租赁合同文本: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特别说明: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

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

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

售后回租买卖合同)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

(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

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

?

1?

期租息率?

租赁期数

  1?

期租息率租赁期数-1

  

(2)等额本金法:

  n?

1?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

?

1?

?

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

  注:

①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②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③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

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

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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