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品店合作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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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品店合作经营协议

甜品店合作经营协议

甜品店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经管理营甜品店,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甜品店(下称“该店铺”),该店铺位于,品牌为,工商登记负责人为,经营范围为。

现该店铺由乙方独自经营,乙方同意甲方出资加盟该店铺,双方共同利用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2、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投资约定

3.1该店铺总投资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双方根据该店铺包括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原材料、加盟费等一切经营有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的最终总价值)。

3.2双方各自出资情况如下: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其中甲占投资总额的50%、乙占投资总额的50%。

  

4、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4.1该店铺盈余(利润)按照双方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如存在盈余,双方应于每月日前对前一个月的盈余进行结算,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利润盈余,禁止一方私自结算盈余。

4.2该店铺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出资比例在15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5、出资转让

如一方要求转让该商铺的自持投资份额,应当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私自转让部分无效。

如另一方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则应当出资购买该转让份额,如不同意出资购买,视为同意一方的份额转让。

 

6、特别约定

6.1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品牌在

市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包括独自开店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开店等)。

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同意,禁止任何一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甜品餐饮项目。

6.2双方确认,该店铺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原材料、加盟费等共计元,全部资金已由乙方出资完成,现双方同意,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相同金额出资,出资形式:

以支付房租、原材料等店铺经营所需的一切开支作为出资,直至甲方出资部分与乙方投资部分持平为止。

7、违约责任

7.1如任何一方违反6.1条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7.2如一方未违反4.1条款私自结算盈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30日内交还私自结算盈余部分,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元违约金。

7.3除双方书面达成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品牌或者加盟其它品牌,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

(大写:

人民币元整)

7.4如合作期限届满前,一方要求退出合作的,应当经双方结清店铺的一切债务、开支费用,并且通过转让出资给第三方后方可退出,否则,强制退出或不参与店铺后续投资、店铺经营管理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元整(大写:

人民币元整)。

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依据本协议第五条(出资转让)规定执行。

同时,中途退出合作的一方,除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元整。

(大写:

人民币元整)

8、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9、其它

9.1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9.2本协议一份贰页,双方各执壹份;

9.3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

电白县镇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

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

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

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

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

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

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作项目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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