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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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

质量与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前言

为加强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进一步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质量,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省内各地市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4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6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办法。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请联系主编单位(联系人:

吴瑞平;联系电话:

0591-83357464;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65号;邮政编码:

350005),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林长盛、吴瑞平、李学梅、刘用心、王裕、杨碧芳、赵勇、王习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24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3

4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4

4.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4

4.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5

4.3道路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要求 7

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与要求 8

5.1感官质量标准 8

5.2定量质量要求 9

6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办法 10

6.1一般规定 10

6.2日常检查方式 10

6.3定量考核方式 13

本质量标准用词说明 14

条文说明 15

1总则

1.0.1为加强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和评价,提升福建省城镇环境卫生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也可作为管理、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乡村地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城镇道路清扫保洁各项作业应做到安全、规范、文明、卫生,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市民及交通的影响。

1.0.4本标准依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编制。

1.0.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术语

2.0.1城镇道路(Cityroads)

城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2.0.2道路清扫(Roadsweeping)

对道路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2.0.3道路保洁(Roadcleaning)

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

2.0.4道路冲洗(Roadswashing)

对道路清洁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0.5道路洒水降尘(Roadwateringandloweringdust)

对道路路面进行洒水及时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2.0.6道路机械化清扫率(Roadmachinecleaningratio)

2.0.7垃圾扫净率(Rubbishsweepingrate)

指对一定面积的道路路面进行人工清扫或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前后路面垃圾存量的比率。

2.0.8道路环境卫生突发事件(Roadsanitationaccident)

指突然发生,造成道路环境卫生严重污染和通行严重障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事件。

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3.0.1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等级划分

道路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道路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路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路段;

二级道路

(1)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2)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3)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4)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道路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20~50人次/分钟)的路段。

四级道路

(1)城郊结合部支路所在路段;

(2)居住区街巷所在路段;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0~20人次/分钟)的路段。

4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4.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Ⅰ一般规定

4.1.1城镇道路(一级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每日二普扫(大扫),其他道路(二、三、四级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每日一普扫(大扫),所有道路均实行全日制分班保洁作业。

4.1.2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期间应衣着整洁,穿戴符合作业安全的反光服。

4.1.3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统一配置扫帚、畚斗、人力保洁车等作业工具,不得将作业工具堆在绿化带或摆放在通行路口、道路中央、车辆转弯处及道路狭窄处等场所。

4.1.4严禁焚烧清扫保洁产生的污物、树枝、落叶等废弃物。

4.1.5落叶季节应对落叶及时清扫转运。

4.1.6道路清扫时,不故意扬尘,不污溅行人,不直推扫,不漏扫。

4.1.7归拢的垃圾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漏收。

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窨井、喇叭口、绿地等。

4.1.8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作业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作业规程,不得在非机动车道骑车逆向行驶,不得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

Ⅱ道路普扫作业

4.1.9每日一普扫的,在早上7:

00前结束。

每日二普扫的,晨扫7:

00前结束,午扫夏时制14:

30前结束、秋冬春季14:

00前结束。

4.1.10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时,应对道路“横到边、纵到底、墙对墙”之间的公共位置(含车行道、辅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店前公共位置等)进行清扫保洁。

4.1.11不得漏扫、反扫,垃圾应归拢、归堆,清扫时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两侧空地、雨水口、窨井、内河河道中、绿化带等。

Ⅲ道路保洁作业

4.1.12保洁作业时间:

一、二级道路一般为7:

00~23:

00,三、四级道路一般为7:

00~20:

30。

各地市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13除下雨、秋冬落叶天气和大扫作业时间段外,在7:

00~18:

00时间段不得使用大扫帚。

4.1.14垃圾桶(果皮箱)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掏分类垃圾桶(果皮箱)的垃圾时不得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运;

2垃圾清掏人员将垃圾桶(果皮箱)内废物清掏干净,清掏过程中,保持桶(箱)内废物不落地;

3垃圾清掏人员巡回检查清掏,使垃圾不满不冒;

4一、二级道路及相应公共场所垃圾桶(果皮箱)外壳每天擦洗一次,三、四级道路及相应公共场所垃圾桶(果皮箱)外壳每周擦洗不少于两次,主要商业街做到随脏随擦。

逐步推行一周不少于两次对果皮箱内胆进行擦洗、消毒;

5果皮箱移位的,应及时修复,因改建、扩建道路或其它原因造成果皮箱损坏、丢失的应及时补充,更新的果皮箱样式要与原来的样式相符;

6垃圾桶内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收运结束后垃圾桶必须复位并盖好桶盖;

7垃圾桶的摆放应选择方便居民、无碍景观和通行、方便排雨水的地方摆放垃圾桶,尽量归边就角,城市景观、重要道路要尽量将垃圾桶摆放在道路的小巷、小路内。

4.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Ⅰ一般规定

4.2.1工人上岗时间应着统一工作服,衣着整洁,严格遵守安全、文明作业操作规程。

4.2.2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车辆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提示音乐和指示板齐全、灵敏、有效,无残缺。

4.2.3城镇车行道(双向)宽度15米以上的道路可实行机械清扫、冲洗和洒水降尘相结合的作业方式。

4.2.4道路机械作业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可供参照的作业时间为:

道路机械清扫(5:

00~7:

00、9:

00~12:

00、14:

00~17:

00)、冲洗作业(23:

00~次日凌晨3:

00)、降尘作业(6:

30~7:

30或12:

00~14:

30)。

4.2.5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时要打开提示音乐、警示灯,夜间作业还应打开示宽灯。

4.2.6道路清扫车及洒水车要在指定点上加水,加至水箱满,无外溢,加水时不得播放音乐扰民。

4.2.7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2.8在机械不能作业的情况下,应采用人工作业;人工作业过程亦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2.9作业车辆尾气排放及噪声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2.10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场所周边道路应适当增加各项机械作业频次。

4.2.11优先采用再生水、河水、雨水等Ⅳ类水以上的水资源替代自来水用于道路冲洗、洒水作业。

4.2.12以下天气情况暂停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等作业:

1台风登陆期间;

2中雨(含)以上降水。

4.2.13以下天气暂停道路冲洗、洒水降尘作业:

1雨雪、霜冻天气;

2气温2℃度以下天气。

4.2.14应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加强机械作业车辆管理。

Ⅱ道路机械清扫、冲洗作业

4.2.15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时按规定时速作业。

清扫、冲洗人行道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清扫、冲洗路牙子时不得超过12公里/小时;清扫、冲洗路面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清扫、冲洗作业时严禁高速行驶及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4.2.16机扫时,扫毛应挨近路沿、花圃围沿边和交通隔离栏底座压地清扫,不丢段、漏段。

4.2.17无法机械化清扫的应由人工负责清扫,如公交停靠站、绿化带后侧前后15米,高架桥上下坡三角位置、绿化岛等。

4.2.18遇障碍物(如车辆等)时应缩短障碍物前后冲洗距离,前后距离不应超过15米,对高架桥上下坡三角位置要停留冲洗。

Ⅲ控制道路扬尘

4.2.19在喷雾降尘、洒水作业时行驶速度控制在15公里/小时内。

4.2.20喷雾降尘作业使用雾炮车,对天空喷雾。

4.2.21充分利用道路机械车辆,科学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使用新式机械设备清除路面沙土,控制城镇道路扬尘。

4.2.22应针对城镇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工地周边道路治理预案。

对于施工结束后的工地,安排水车、保洁员对周边道路进行冲洗,及时恢复道路路面卫生。

4.3道路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要求

4.3.1环卫管理部门应组建环卫突击队并配备应急所需车辆,及时处理城镇道路环境卫生突发事件。

4.3.2环卫管理部门应针对路段的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恶劣天气(台风、低温结冰)等突发情况制定保洁保障应急预案,成立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应急指挥以及管理工作。

4.3.3台风雨水天气前,应对道路雨水口进行一一排查、清理疏通,保证雨水口畅通;台风后,安排人员清理路面垃圾、树枝等杂物,加强道路机械清扫和冲洗保洁作业,及时恢复路面干净。

4.3.4低温结冰天气,应暂停道路冲洗和洒水降尘作业。

或者采用防冻液进行道路洒水和喷雾作业。

防冻液的配置浓度应根据其冰点和路面温度确定。

气温回升后,再对道路进行一次全面冲洗。

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与要求

福建省城镇道路卫生实行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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