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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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条件、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

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的情况。

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四、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五、保持原设计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耕地;

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六、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七、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在已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

建设规划、方案、标准、规模、内容。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公司或其他人实施。

三、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的提高、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线型、标高、位置或尺寸。

五、工期的变化对工程里程碑事件有较大影响以及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六、设计工程投资变化及为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九条根据工程变更的投资规模、批准程序及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工程变更分为:

一、一般变更

指涉及分部分项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施工中一般设计、施工问题处理引起的工程变更,不改变工程的技术标准;

不改变重要的结构形式;

不增加养护费用、使用成本,不降低使用功能;

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

不会因为变更而引起其它变更(可合理地预见到)。

包括:

(一)急流槽、连续300米以内的边沟、排水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的变化;

(二)连续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采空区、岩溶处理等)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三)挡土墙、矮墙、护坡位置在沿线路方向小于15米的调整或基础埋置深度及高度的改变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四)涵洞、通道位置小于30米的变动,或长度变化小于10米的增减,或在满足净空要求的同时,基础高程小于30厘米的变动及交角、进出口型式的改变;

(五)大、中、小桥基础(包括系梁)的埋置深度小于50厘米的变动;

(六)经过计算在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减少钢筋截面面积情况下钢筋直径的变更;

路基、路面桥涵在不影响造价和质量时,材料的变更;

(七)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其引起的边坡坡率、路基处理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八)挖(钻)孔桩中土石比的变化;

(九)绿化工程数量及位置变化;

(十)同一地段连续挖方段的翻松压实工程数量的变化;

(十一)其它单项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二、重要变更

(一)连续300米以上排水沟、边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型式的变化;

(二)连续的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采空区、岩溶处理等)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三)挡土墙、矮墙、护坡位置沿线路方向大于等于15米的调整,或结构型式的改变,或基础埋置深度、高度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四)涵洞、通道数量的增减或孔径、结构型式的改变,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至200万元;

(五)涵洞、通道位置大于等于30米的变动,或长度大于等于10米的增减,或基础高程大于等于30厘米的变动,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六)大、中、小桥基础(包括系梁)的埋置深度大于等于50厘米的变动,小桥结构型式的改变,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七)挖(钻)孔桩桩长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八)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引起的边坡坡率、基床处理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九)工程项目如改路、改沟、改河等工程项目的增加或减少,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十)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三、较大变更

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关键施工方案,建筑物结构形式改变等内容的变更,包括: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四、重大变更

指涉及大桥总体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桥位和线路的变化,重要结构物的增减,已经批准的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等项改变的且需要向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五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变更、重要变更由项目公司审批,报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二、较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重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和省交通厅或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及处理方法

一、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依次报驻地办、总监办、项目公司总工办审查;

驻地办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总监办、总工办审查。

审查部门按照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项目公司征迁协调负责人、总工办审查;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直接报项目公司总工办,由总工办根据设计变更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工程变更具体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程序如下:

一、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办理程序

(一)、工程变更的现场勘查

1、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表》,汇报给项目公司总工办。

项目公司总工办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总监办,由总监办负责组织驻地办、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时参加现场会,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进行现场调查。

工程技术较复杂的变更需要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开会讨论,会审结果形成《工程变更处理纪要》,以下称纪要。

纪要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纪要必须在相关各方(项目公司、监理单位、设计代表、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察看核对的基础上,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

在纪要中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桩号、部位、范围、原设计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变更数量的增减情况(按对应工程量清单子目),形成的纪要附现场量测的原始数据记录和草图。

工地会议核实工作量时,应确定计算方法和规则及应增减项目及数量。

工程变更会议应分轻重缓急,关系到安全及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应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处理。

2、设计代表在现场会勘后按纪要的要求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1)设计代表根据纪要或项目公司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变更图纸以及直接由设计院出具的补充完善设计图,填写《设计变更图审查流转单》(该表由设计单位自行定制)后提交项目公司总工办;

(2)项目公司总工办收到设计代表提交的变更图纸后,先由项目公司总工办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在总工办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4)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公司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交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工办下发至总监办;

(5)项目公司总工办将变更图纸下发至总监办,由总监办签收并转发。

(二)工程变更资料申报

1、变更申报单位收到变更设计文件后,申报单位应进行变更报批,申报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书面变更一式6份,其中施工单位2份、驻地办、总监办各1份,项目公司2份,并附《工程变更金额估算表》、《工程数量计算表》和《工程变更数量及金额审核表》,报驻地办审查。

2、驻地办审查

驻地办对变更资料就有关费用、工期、变更方案等方面进行核实,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内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变更申请单位报送总监办进行审查。

3、总监办审查

总监办对变更资料进行核实,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内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变更申请单位报送至设计单位进行核实。

4、设计单位审查

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资料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变更申请单位上报项目公司总工办。

5、项目公司审查

项目公司总工办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程部、合约部审核,根据设计变更的类别,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完成后分别由项目公司、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归档保存。

6、工程变更通知的下达和变更工程的实施

对于经项目公司审议批准的变更,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通知至施工单位,并抄送驻地办1份,报备项目公司2份。

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实施。

设计变更流程见图1《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流程图》

二、较大、重大变更

对于较大、重大变更,施工单位提供所需变更的相关原始资料,项目公司总工办和合约部组织形成变更设计报审资料,报项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和省交通厅或省发改委审批。

报审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变更说明;

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

工程变更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和省交通厅或省发改委批准后,由项目公司根据批复情况要求设计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人员尽快完善变更设计并出具相关图纸。

工程变更项目属设计合同范围的,其设计工作由原设计单位完成,不属于设计合同范围的,由项目公司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由项目公司提出的变更,程序如下:

项目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公司总工办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驻地办、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办理批复。

一、由项目公司总工办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内容起草,设计代表或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二、经项目公司审议批准的变更,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通知。

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经项目公司同意后,按项目公司提出的变更程序办理。

一、设计单位以文件形式报项目公司总工办,并说明变更理由、范围、内容、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及造价的增减等。

二、项目公司总工办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驻地办、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办理批复。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

一、原则上由施工单位申请,按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程序办理。

二、监理单位向项目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经项目公司研究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按项目公司提出的变更办理。

第十六条地方行政及其业务部门提出的变更

一、地方行政及其业务部门提出要求增加涵洞、通道或改路改渠等设计变更时,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或业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报送项目公司征迁负责人,详细说明增加项目的理由,征迁负责人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查核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项目公司。

二、项目公司总工办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驻地办、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办理批复。

第七章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采用以下方法:

一、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工作内容相似、工作性质相同的子目单价的,可直接参照相应子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单价,或在原相应子目的合同单价基础上,根据造价分析原理和变更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调整、修正后作为变更工程单价。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参考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第十八条根据项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计量支付实施细则》,工程变更项目的计量支付随本合同段其它工程一起进行计量支付。

若在工程量确认过程中发现审批结果与现场核实情况不相符时,对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不相符部分应补充完善变更手续,并待补充变更手续完善后与已完成的相关设计变更工程一并计量;

其它情况按合同文件及项目公司有关办法规定计量。

第八章工程变更管理及职责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的管理

一、发生工程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范围及内容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已批准的设计变更的深度。

三、建立变更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变更,变更的文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驻地办的管理职责

驻地办收到变更申请,应着手进行有关变更资料的收集和加强现场的监督管理,尽快地提交给总监办一份完整的、准确的反映项目情况的资料:

一、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

二、有关方面的意见、信函。

项目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之间来往的信函、会议记录;

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来往信函。

三、工程变更前后该工程的数量差异。

施工单位工、料、机配备以及现场条件变化的情况,并依据这些资料评估变更费用。

四、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变更工程量清单估价要认真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总监办的管理职责

一、总监办为工程变更的主要组织方,主持四方(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议,全面协调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变更条件和工程数量,审核变更单价。

二、建立工程变更申请和变更台账。

三、根据项目公司的批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四、督促、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的管理职责

项目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合约部为项目公司的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能部门。

总工办作为工程变更审核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总体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工程变更技术、项目及数量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工程变更的汇总上报及变更通知的归档管理;

工程部负责工程变更实施;

合约部负责工程变更单价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的编报

工程变更编报时,应将本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

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的数量

一、工程变更的数量不得大于现场会勘核定的或四方会议纪要确定的数量。

二、变更项目施工结束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应全部现场核查,并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计量。

三、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照片或录像资料。

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组成文件

一、工程变更文件目录。

列明所有与之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序排列。

二、工程变更通知。

三、工程变更通知说明。

作为工程变更通知的重要附件,主要阐明变更原因、依据以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变更费用确定的原则等。

四、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五、附件:

变更前后的图纸,项目公司、施工单位、监理方面的会议、会谈记录与文件;

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

有关行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

施工单位的预算报告;

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变更文件管理

一、项目公司总工办安排专人负责设计变更日常工作,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检查变更文件内容及附件是否齐全;

(二)复核监理工程师所签变更数量及金额是否真实,变更项目和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如有疑问必须到现场认真核实确认,并将项目公司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放入变更文件中;

(三)相关变更文件要有设计单位明确意见(签名盖章)和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变更数量和费用(签名盖章);

(四)将施工单位变更文件分合同段按文号顺序整理装入档案盒。

盒内应附有《工程变更一览表》(含电子表);

(五)将已核查各合同段工程变更项目和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工程变更核查表》及《工程变更汇总表》(含电子表)作为附件,每月汇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

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按审批权限报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和省交通厅或省发改委备案。

二、工程变更编号由总工办统一编排,申请单位不必填写。

三、总工办、工程部、合约部、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变更设计台帐,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九章工程变更审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审核的责任

一、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应对签认的变更真实性负责,省交通厅、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或项目公司在对变更文件或资料的审查中发现签认不实的,项目公司有权按监理工程师或设计代表签认的工程费用扣取不实部分等额相应监理费或设计费。

二、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

不得肢解工程变更,不得在工程变更中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

三、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应从责任单位扣减相应损失部分的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条款若与合同文件相抵触时,以合同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表1

工程变更申请表

施工单位:

施工段:

监理单位:

变更编号:

变更名称

变更提出单位

设计单位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变更性质

□抢险工程□非抢险工程

变更类型

□一般□重要□较大□重大

变更预估金额

□增□减万元

变更原因

□设计□施工□地方□法人□地质灾害□其他

变更理由及内容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附平、纵、横断面示意图及绘制相关的示意图,测量、试验、计算及影像资料和变更估价清单。

总承包意见

总承包(签字):

驻地办意见

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办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设计代表意见

设计代表(签字):

项目公司意见

项目公司代表(签字):

附表2

工程变更审批表

施工单位:

施工段:

变更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桩号

工程变更类别

变更理由及内容: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序号

清单子目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原设计

数量

变更后

变更增减数量

增减金额(元)

合计

增加费用

减少费用

总承包:

日期:

驻地办:

总监办:

设计单位:

总工办:

合约部:

公司分管领导(工程):

公司分管领导(合约):

项目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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