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加工方法能达到的表面粗糙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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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削端面(精密车非金属)
19
切槽(一次行程)
12.5
20
切槽(二次行程)
21
高速车削
22
钻(≤φ15mm)
23
钻(>φ15mm)
25~6.3
24
扩孔、粗(有表皮)
25
扩孔、精
26
锪倒角(孔的)
27
带导向的锪平面
28
镗孔(粗镗)
29
镗孔(半精镗金属)
30
镗孔(半精镗非金属)
31
镗孔(精密镗或金刚石镗金属)
32
镗孔(精密镗或金刚石镗非金属)
0.4~0.2
33
高速镗
34
铰孔(半精铰一次铰)钢
35
铰孔(半精铰一次铰)黄铜
36
铰孔(半精铰二次铰)铸铁
37
铰孔(半精铰二次铰)钢、轻合金
1.6~0.8
38
铰孔(半精铰二次铰)黄铜、青铜
39
铰孔(精密铰)钢
40
铰孔(精密铰)轻合金
41
铰孔(精密铰)黄铜、青铜
0.2~0.1
42
圆柱铣刀铣削(粗)
43
圆柱铣刀铣削(精)
44
圆柱铣刀铣削(精密)
45
端铣刀铣削(粗)
46
端铣刀铣削(精)
3.2~0.4
47
端铣刀铣削(精密)
48
高速铣削(粗)
49
高速铣削(精)
50
刨削(粗)
51
刨削(精)
52
刨削(精密)
53
刨削(槽的表面)
54
插削(粗)
55
插削(精)
56
拉削(精)
57
拉削(精密)
58
推削(精)
59
推削(精密)
0.4~0.025
60
外圆磨内圆磨(半精、一次加工)
6.3~0.8
61
外圆磨内圆磨(精)
62
外圆磨内圆磨(精密)
63
外圆磨内圆磨(精密、超精密磨削)
0.050~0.025
64
外圆磨内圆磨(镜面磨削外圆磨)
<
0.050
65
平面磨(精)
66
平面磨(精密)
0.2~0.05
67
珩磨(粗、一次加工)
68
珩磨(精、精密)
0.2~0.025
69
研磨(粗)
70
研磨(精)
71
研磨(精密)
72
超精加工(精)
0.8~0.1
73
超精加工(精密)
0.1~0.05
74
超精加工(镜面加工、两次加工)
0.025
75
抛光(精)
76
抛光(精密)
0.1~0.025
77
抛光(砂带抛光)
78
抛光(砂布抛光)
1.6~0.1
79
抛光(电抛光)
1.6~0.012
80
螺纹加工/切削/板牙、丝锥、自开式板牙头
81
螺纹加工/切削/车刀或梳刀车、铣
82
螺纹加工/切削/磨
83
螺纹加工/切削/研磨
0.8~0.050
84
螺纹加工/滚轧/搓丝模
85
螺纹加工/滚轧/滚丝模
1.6~0.2
86
齿轮及花键加工/切削/粗滚
87
齿轮及花键加工/切削/精滚
88
齿轮及花键加工/切削/精插
89
齿轮及花键加工/切削/精刨
90
齿轮及花键加工/切削/拉
91
齿轮及花键加工/切削/剃
92
齿轮及花键加工/切削/磨
93
齿轮及花键加工/切削/研
94
齿轮及花键加工/滚轧/热轧
95
齿轮及花键加工/滚轧/冷轧
96
刮(粗)
97
刮(精)
0.4~0.05
98
滚压加工
99
钳工锉削
12.5~0.8
100
砂轮清洗
50~6.3
由于机械加工表面质量对机器零件的使用性能如耐磨性、接触刚度、疲劳强度、配合性质、抗腐蚀性能以及精度的稳定性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机器零件的重要表面应提出一定的表面质量要求。
加工表面质量包括两个反复面的内容:
(1)已加工表面的几何形状特征,主要指已加工表面的粗糙度、波度和纹理方向。
(2)已加工表面层的物理品质,主要包括表面层的加工硬化程度及冷硬层深度,表面层残余应力的性质、大小及分布状况,加工表面层的金相组织变化。
已加工表面粗糙度
1.表面粗糙度的形成原因及降低措施
(1)切削加工表面粗糙度形成原因
1)几何因素,几何因素所产生的表面粗糙度主要决定于残留面积高度(见图3-1中的H)。
图3-1
车削时的残留面积高度
2)
物理因素,切削加工后表面的实际粗糙度最大值往往高于残留面积高度,这主要是因为在切削加工过程中还存在各种物理因素的影响。
这些物理因素主要是积屑瘤、鳞刺、金属材料的塑性变形,以及工艺系统的振动等。
(2)降低切削加工表面粗糙度的措施
1)刀具方面,增大刀尖圆弧半径rε,减小主偏角kr及副偏角k′r;
使用长度比进给量稍大一些的修光刃(k′r=0°
);
提高刀具刃磨质量,减小刀具前、后到面的粗糙值(抛光至Ra1.25μm以下);
采用较大的前角y0加工塑性大的材料;
限制副刀刃上的磨损量;
选用细粒的硬质合金切削谈素工具钢,用金刚石或矿物陶瓷刀具加工有色金属,高速钢刀具采用TiN涂层等。
2)工件方面,切削低碳钢、低合金钢时,对工件进行调质处理;
加工中碳钢及中碳合金钢时,若采用较高切削速度,工件应为珠光体组织,若采用较低切削速度,工件应为片状珠光体加细晶粒的铁素体组织;
易切削钢中应含有硫、铅等元素;
灰铸铁中石墨的颗粒尺寸应小。
3)切削条件反复面,以较高的切削速度切削塑性材料,减小进给量(见图3-2);
采用高效切削液;
提高机床运动精度,增强工艺系统刚度等。
图3-2切削速度及进给量对表面粗糙度的影响
工件:
35钢,刀具:
YT15,切削深度ap=0.5mm
(3)磨削表面粗糙形成原因及降低措施磨削表面粗糙度形成原因既有几何因素(残留面积),也有塑性变形、软化、微熔等物理因素,以及工艺系统振动的印象,因此降低磨削表面粗糙度的主要措施是:
1)砂轮特性方面,采用细粒度砂轮(砂轮粒度号一般不超过80号,常用的是46~60号);
根据工件材料、磨料等选择适宜的砂轮轮硬度(通常选用中软砂轮);
刚玉或氧化铝类砂轮适于磨削各种钢制零件,碳化硅类砂轮适于磨削硬质合金、铸铁、黄铜、铝等,人造金刚石砂轮适于加工光学玻璃、陶瓷,立方氮化硼砂轮可用于磨削高硬度、高强度钢;
组织紧密的砂轮适用于精磨、成形磨削,中等组织的砂轮适用于一般磨削,疏松组织的砂轮适用于粗磨、平面磨、内圆磨、以及热敏感性较强的材料、软金属和薄壁工件的磨削;
增大砂轮宽度,采用直径较大砂轮等。
2)磨削条件反复面。
降低工件速度,提高砂轮转速;
采用较小的纵向进给量、磨削深度(背吃刀量),最后进行无进给光磨;
砂轮修整要细,静,动平衡精度要高;
正确选用切削液的种类、浓度比、压力、流量和清洁度;
提高机床主轴的回转精度、工作台运动的平稳性以及整个工艺系统的刚度。
2.
各种加工方法能达到的表面粗糙度(见表3-31)。
表3-31
各种加工反复法能达到的表面粗糙度
表面粗糙度Ra/μm
自动气割、带锯或圆盘割断
50~12.5
铰孔
精铰(二次铰)
铸铁
3.2~0.8
切断
车
钢、轻合金
1.6~0.8
铣
25~12.5
黄铜、青铜
0.8`0.4
砂轮
3.2~1.6
精密铰
钢
0.81~0.2
车削外圆
组车
12.5~3.2
轻合金
0.8~0.4
半精车
金属
6.3~3.2
0.2`0.1
非金属
圆柱铣刀铣削
粗
精车
精
1.6~0.4
精密
精密车(或金刚石车)
0.8~0.2
端铣刀铣削
0.4~0.1
3.2~0.4
车削端面
粗车
12.5~6.3
高速铣削
6.3~1.6
0.4~0.2
刨削
精密车
槽的表面
切槽
一次行程
插削
二次行程
镗孔
粗镗
半精镗
钻
15mm
>
25~6.3
精镗
扩孔
粗(有表皮)
精密镗(或金刚石镗)
半精铰(一西铰)
拉削
黄铜
0.2~0.1
推削
螺纹加工
切削
板牙、丝锥、字开式板牙头
0.4~0.025
车刀或梳刀车、铣
6.3~0.8
外圆磨内圆磨
半精(一次加工)
磨
研磨
0.8~0.050
滚轧
搓丝模
精密、超精密磨削
0.050~0.025
滚丝模
1.6~0.2
镜面磨削(外圆磨)
<0.050
齿轮及花键盘加工
粗滚
平面镜
精滚
0.2~0.05
精插
珩磨
粗(一次加工)
精刨
精、精密
0.2~0.025
拉
剃
0.8~0.1
研
超精加工
热轧
0.1~0.05
冷轧
镜面加工(二次加工)
<0.025
刮
抛光
0.4~0.05
0.1~0.025
砂带抛光
砂布抛光
1.6~0.1
12.5~0.8
电抛光
1.6~0.012
砂轮清理
50~6.3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