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伤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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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程序
3.1.应急预警
3.1.1.预警条件
3.1.1.1.违章驾驶。
如酒后驾驶、精力不集中、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
3.1.1.2.车辆存在缺陷。
如刹车失灵、转向灯损坏等。
3.1.1.3.场地存在缺陷。
如路况差、视线不良、厂内道路无减速带、无限速标志牌等。
3.1.2.预警方式、方法
3.1.2.1.现场出现事故征兆时,在事故地点及附近的人员首先排除事故隐患,利用电话、对讲机或派出人员等方法,迅速将情况和危害程度向作业班组长和生产值班调度汇报。
各组成员携带各自的抢险工具,赶赴出事现场。
3.2.信息报告
3.2.1.作业班组长和生产值班调度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蔓延趋势,迅速做出应急处理措施;
如事故难以效控制,迅速向部门各级负责人汇报,向应急值班室报警,并对可能受事故波及区域的人员发出警报通知。
3.2.2.公司应急救援联络电话和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详见《公司电话号码一览表》。
公司24小时应急值班室:
7231498,报警内线8000。
3.2.3.公司应急值班室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接到汇报后总指挥应立即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事故快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事故现状、实施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预测)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核后,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级公司、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2.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应急值班室要有对外部联系电话,包括医疗救护队、上级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电话联系方式。
可采用电话、手机、传真等方式对外联系和求援。
3.3.应急响应
3.3.1.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三级:
Ⅱ级:
发生一般事故。
Ⅰ级:
发生较大事故的。
3.3.2.应急响应分级
3.3.2.1.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现场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判断突发事件的等级,汇报相应的领导,由相应的领导决定起动对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3.3.2.2.较大突发事件(Ⅰ级):
是指事故造成死亡(含失踪);
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3人以上重伤;
机械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机械伤害事故。
3.3.2.3.一般突发事件(Ⅱ级):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3人重伤;
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机械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机械伤害事故。
3.3.3.响应程序
3.3.3.1.应急指挥
3.3.3.1.1.发生非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负责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本预案进入预备状态;
3.3.3.1.2.发生一般事故,立即启动《车辆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报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夏河县经信局、夏河县交警队等;
3.3.3.1.3.发生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夏河县经信局、夏河县交警队,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3.3.1.4.应急值班室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向总经理汇报,由总经理(总经理不在由副总经理负责)下达命令,启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值班调度员接到启动应急预案命令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到调度指挥中心召开紧急会议。
3.3.4.应急行动
3.3.4.1.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到达调度中心后,由总指挥下达救援命令,根据事故情况,分析判断事故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存在的威胁,确定先期救援方案;
3.3.4.2.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现场抢救组进行现场侦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3.4.3.有关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侦测、警戒、疏散、人员救助、抢修等有关救援工作,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应急救援办公室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3.3.4.4.保障技术组针对事故现场情况,制定详细的抢险救灾方案,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营救受难人员;
3.3.4.5.应急恢复完毕后执行应急结束程序,由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结束。
3.3.5.资源调配
3.3.5.1.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灾害程度,及时向麻当乡卫生院、甘南州人民医院、夏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发出救援请求,请求上级部门给予医疗救护队伍、技术专家等救援支持。
同时安排专人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工作。
3.3.6.应急抢险
3.3.6.1.当发生险情时,立即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迅速报告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迅速上报事业部应急办。
3.3.6.2.一般突发事件(Ⅱ级)
3.3.6.2.1.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未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员按照一般事故简易快速处理流程执行。
3.3.6.2.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造成事实、责任无争议的,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轻微交通事故,报党群处和部门安全员协商恢复赔偿事宜。
3.3.6.2.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的,用像机或手机拍照,固定证据,并将车移至相对安全的地带,摆放警示标志;
同时拨打122报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并及时向值班调度员、党群处、安环处报告事故经过,由党群处跟踪协助驾驶员进行处理。
3.3.6.2.4.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M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3.3.6.3.较大突发事件(Ⅰ级)
3.3.6.4.车辆发生伤人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城区交警122、高速交警110)和120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并及时通知值班调度员、党群处、安环处。
应急办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应急预案。
3.3.6.5.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并有人员伤亡。
应急办接到报警核实后立即报告应急办和120,应急办根据现场可能状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调集救援人员、施救车辆(吊车)和急救箱、钢丝绳、千斤顶等物资赶赴现场,协助现场人员进行人员抢救和设备抢救,调查事故经过,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善后处理。
如在现场遇到难以处理的事情,应及时请示应急领导小组扩大应急,启动公司级综合应急预案。
3.4.扩大应急
3.4.1.在事故抢救抢险过程中,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抢救组和现场抢救指挥部要立即向救援指挥部汇报;
3.4.2.由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向上级部门求救,请求兄弟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增援,启动上一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扩大的应急响应;
3.4.3.必要时公司应急总指挥部可决定组织事故现场周围人员进行紧急疏散或转移,或请求地方政府组织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或转移。
3.5.信息公开
3.5.1.按照“积极主动公开”的要求,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更多、更全面、更细致地告知社会公众,在满足群众知情权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5.2.事故调查组应在2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社会、居民公开,及时准确发布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
3.5.3.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将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公开发布。
3.6.后期处置
3.6.1.救援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恢复,对损失情况进行检查,确定设备损坏情况和抢修方案。
3.6.2.对事故抢险人员、器材进行清点,并撤离现场。
3.6.3.公司组织各方资源开展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3.6.4.公司在事故发生后2日内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填写事故原因分析记录,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报请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3.6.5.安委会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3.6.6.配合上级部门和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伤员及家属善后工作。
3.7.应急保障
3.8.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工作小组按照日常工作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各种器材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器材应设救援器材柜,专人保管以备急用。
3.9.医疗器材:
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等应存放在施工现场医务室或办公室;
3.10.抢救工具:
一般公司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日常存放于施工现场仓库;
3.11.照明器材:
手电筒、应急灯36伏以下安全线路、灯具等存放在施工现场仓库内;
3.12.通讯器材:
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等由个人分别保管;
3.13.交通工具:
公司常备值班急用车辆,停放于小车库、办公楼门前;
3.14.防护用品:
包括防护服、防护帽、防护眼镜、手套、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3.15.图表资料:
包括夏河季风玫瑰图、消防器材分布图、压力管路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程控电话安装图、给水排水系统图、公司厂区平面图等。
4.处置措施
4.1.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充分准备、措施果断;
先救人员、后保设备、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4.2.危险源监控
4.2.1.监控方式
维修部、综合办及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通过预测、预报和预警的方式逐级上报,分级经管。
4.2.2.监控方法
4.2.2.1.车辆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经管制度对车辆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
4.2.2.2.车辆使用单位应在车辆操作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
4.2.2.3.车辆使用单位应对车辆运行危险区进行分级经管。
4.2.3.预防措施
4.2.3.1.严把司机进场准入关,司机须持有与其驾驶车型相符的合格驾驶证。
4.2.3.2.行驶车辆车牌、行驶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齐全、有效。
4.2.3.3.每日出车前检查车辆的转向装置、刹车装置、信号灯具、喇叭和轮胎等,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带“病”车辆上路。
4.2.3.4.相关路灯设置限速牌,限制车速、急转弯或作业人员密集区域设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
4.2.3.5.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规驾驶。
4.2.3.6.严格控制车辆的载重,禁止车辆超载行驶。
4.2.3.7.道路须平整、通畅,减少急转弯,道路须由专人维护,及时清理车辆漏卸的物料,路面经常洒水,减少扬尘。
4.2.3.8.超长、超宽的物件运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制定专项运输方案。
4.3.处置措施
4.3.1.车辆起火事件处置措施
4.3.1.1.机动车辆若在停车场内发生自燃事故,第一目击者应大声呼喊,迅速利用停车场常备灭火器灭火,并立即通知值班员。
4.3.1.2.值班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灭火,疏散相邻车辆;
火情继续扩大的,拨打119报警,并安排专人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现场。
4.3.1.3.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驾驶员应立即靠右侧停车,使用车载灭火器灭火,并及时报告单位值班员;
火情继续扩大的,及时拨打119报警,并向事业部应急办报告。
4.3.1.4.随车人员应迅速离开车辆,协助驾驶员灭火,并请求过往车辆和群众的帮助。
4.3.1.5.发生机动车辆起火事件,应急办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事业部应急办报告,并通知保险公司,核实损失;
出现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4.3.1.6.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办应配合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与保险部门协调相关事宜,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一日内将事件发生经过、损失情况、处置过程和结果书面上报事业部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4.3.2.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3.2.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第一步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应按规定汇报。
4.3.2.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造成事实、责任无争议的,且符合当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规定的轻微交通事故,报车属单位安全员同意后,可以自行到快处中心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3.2.3.未造成人身伤亡及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不能及时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至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
事故现场按规定放置警示三角架,打开车辆警示灯,在交警部门人员未到场前做好其它车辆通过导流。
4.3.2.4.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110、120求救,保护好现场;
同时应报告预警中心,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3.2.5.如果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找不到其它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进行表划。
4.3.2.6.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3.2.7.事故后在驾驶员生命受到威胁时,可视情况离开现场,但应保持与出警人员和事业部应急办的联系。
4.3.2.8.应急办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
出现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急办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4.3.3.车辆故障应急处置措施
4.3.3.1.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减速将车停靠到道路右侧安全地带,在道路来车方向距故障车50至100M(高速公路不低于150M)处摆放故障车警示牌,亮起示宽灯。
4.3.3.2.妥善安置故障车后,驾驶员应初步判定故障原因,排除故障。
4.3.3.3.驾驶员难以自行排除,应维护现场秩序,确保车辆、人员、随车物品的安全,同时报告事业部预警中心,等待支援。
4.3.3.4.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抢险救援组队伍,及时赶赴车辆故障现场,帮助排除车辆故障;
现场无法排除时,可拖至专业维修厂修理。
4.3.3.5.运料车辆发生和紧急任务车辆发生故障,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出备用车辆赶赴现场进行替换。
4.3.3.6.发生车辆倾翻事故时,当有人员被压埋在倾倒车辆下面或驾驶室内时,救援队伍应立即采用扩张工具将被压人员救出。
在实施救援时,各组人员应按职责分工合作,采取适当警戒预防措施,防止车辆倾倒、挤压事故的再次发生。
4.3.3.7.发现事故车辆油箱内油料泄漏时,应紧急疏散现场人员,严禁烟火及严禁使用通讯工具,采取措施堵塞泄漏,将油箱漏油部位堵漏,用沙石、泥土等覆盖地面油污,同时将随车灭火器准备于现场待用,避免发生燃烧爆炸。
4.3.3.8.发现有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时,及时调动、使用起重机械,撬捧、千斤顶等工具破拆车辆,解救被困人员,或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破拆车辆,解救被困人员。
4.3.3.9.如果有车辆压住伤者,应立即小心移开车辆,或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将伤者小心移出。
4.3.4.车辆火灾或漏油应急处置措施
4.3.4.1.发生火灾时,应采取措施施救被困在驾驶室内无法逃生的人员,并应立即使机车熄火,防止电气火灾的蔓延扩大。
发生油料泄漏时,立即疏散无关人员。
严禁点火源出现,应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泄漏,避免发生燃烧爆炸。
并根据下列情况,立即采取堵漏措施:
4.3.4.2.油管折断时,可找一根与油管直径适应的胶皮或塑料管套接。
如套接不够紧密,两端再用铁丝捆紧,防止漏油;
4.3.4.3.油管破裂时,可将破裂处擦干净,涂上肥皂,用布条或胶布缠绕在油管破裂处,并用铁丝捆紧,然后再涂上一层肥皂;
4.3.4.4.油管接头漏油时,可用棉纱缠绕于油管接头,再将油管螺母与油管接头拧紧;
还可将泡泡糖或麦芽糖嚼成糊状,涂在油管螺母座口,待其干凝后起密封作用;
4.3.4.5.漏油漏水时,可根据砂眼大小,选用相应规格的保险丝,用手锤轻轻将其砸入砂眼内,便可消除漏油、漏水现象。
4.3.4.6.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通知伤者家属赶到就治医院,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开展善后处理。
4.3.4.7.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办应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将事故发生经过、损失情况、处置过程和结果书面上报事业部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4.3.4.8.
4.4.急救措施
4.4.1.迅速将伤者移至安全地方,让伤者安静、保暖、平卧、少动。
4.4.2.在抢救的同时拨打120呼救。
呼救时应详细说明事故单位、地点、严重程度、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4.4.3.在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未到达之前,应根据事故现场的整体情况、位置和伤者的伤情、部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4.4.4.伤者发生休克,应进行人工呼吸,或者根据部位的受伤情况做胸外心脏挤压法(但必须注意骨折的部位)。
4.4.5.若伤员有断肢情况发生,应尽早用干净的干布(灭菌敷料)包裹装入塑料袋内,随伤员一起转送。
4.4.6.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覆盖,用绷带或布包扎;
4.4.7.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覆盖,用绷带或布包扎;
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上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导致死亡;
抢救脊椎受伤者的搬运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4.4.8.发现伤者手足骨折或其他部位骨折的,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
4.4.9.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头低脚高的姿势,并注意保暖;
4.4.10.在施救的同时应尽快送往就近医院;
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4.5.注意事项
4.5.1.不要轻易移动受伤者,保持其呼吸道通畅;
4.5.2.有出血时,应有效止血,包扎伤口;
4.5.3.如果发生骨折,用双手稳定及承托受伤部位,限制骨折处活动并设置软垫,用绷带、夹板或替代品妥善固定伤肢;
4.5.4.发生断指(肢)应立即止血,应马上用止血带扎紧受伤的手或脚,或用手指压迫受伤的部位止血。
伤口用无菌纱布或清洁棉布包扎,将断指(肢)也要用无菌纱布包扎,有条件的与冰块一起放入干净胶袋,并立即送医院进行手术;
4.5.5.如果伤者出现呼吸或心跳停止,应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4.5.6.现场自救和互救
4.5.6.1.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要做好周围倒塌物体的加固、监控工作,保证自身安全。
4.5.6.2.在伤员救治和转移过程中,应遵循先重后轻的原则,采取固定等措施,防止加重伤员伤情。
4.5.6.3.紧急情况下,可以动用肇事车辆运送伤员到医院救治,但要做好标记,并留人看护现场。
4.5.6.4.要保持冷静保护好事故现场依法合规配合做好事件处理。
4.5.6.5.若事件现场有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可能产生爆炸时,应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将人员救出后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
4.5.6.6.扑救车辆火灾时,人员一定要正确使用灭火器,且灭火人员一定要站在火源上风口。
4.6.附件
4.6.1.指挥部成员通讯联系表
4.6.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通讯联系表
4.6.3.应急救援外部通讯表
4.6.4.公司应急救援各小组通讯联系表
4.6.5.公司伤员心肺复苏法现场救护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