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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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
第五十条条第三项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强制进行养护、维修,费用由养护、维修责任人或产权人承担。
未及时检查、养护的
处以5000元—7000元罚款
未及时维修的
处以7000元—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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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条第四项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
未采取安全措施
未保障行人、车辆安全发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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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条条第五项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八)、(十)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九)、(十二)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街巷路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的
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
在主干路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的
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在街巷路有第七项、第八、第十项行为的
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在主干路有第七项、第八、第十项行为的
在街巷路有第九项、第十二项行为的
在主干路有第九项、第十二项行为的
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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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条条第六项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街巷路的
处以1万罚款
占用主干路的
处以2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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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十条条第七项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时限挖掘道路,以及挖掘后未按规定修复路面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挖掘道路时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挖掘道路、未按规定修复路面的按道路或路面面积处以罚款
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在街巷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的
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在主干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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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条条第八项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道路、桥梁、隧道等道路设施损坏的
处以300元—500元罚款。
造成道路、桥梁、隧道等道路设施损坏,在街巷路的
按损失额的1-3倍处以罚款,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造成道路、桥梁、隧道等道路设施损坏,在主干路的
按损失额的3-5倍处以罚款,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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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条第九项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坏的,按损失额的1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一次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以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或多次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以2000元罚款
造成损坏尚能恢复使用的
按损失额的1至3倍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造成损坏不能恢复使用的
按损失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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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十项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污水、虚报污水处理情况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
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
属于经营性活动的
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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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十一项
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使用城市照明电源线,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坏的,处以损失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
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造成设施损坏尚能恢复使用的
处以损失费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造成设施损坏不能恢复使用的
处以损失费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区面积在1000㎡以下
责令改正
责任区面积在1000㎡—3000㎡
责任区面积在3000㎡—5000㎡
处以5000元—8000元罚款
责任区面积在5000㎡以上
处以8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街巷路及住宅小区内的
处以50元—100元罚款
在主干路及火车站、飞机场、码头、公园、广场、风景区等
处以100元—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乱倒污水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
1、对个人处以50元—2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对个人处以200元—5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抛撒、焚烧冥纸,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翻扒、倾倒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内垃圾,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和通道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对个人处以20元—1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
1、对个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以及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作业,工程竣工、停工或者作业结束,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面积在500㎡以下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施工面积在500㎡—1000㎡
施工面积在1000㎡—3000㎡
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施工面积在3000㎡以上的
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泥浆等散体、流体物品泄漏、遗撒、飞扬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街巷路及住宅小区内泄漏、遗撒、飞扬的
在主干路泄漏、遗撒、飞扬的
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四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施工工地车辆沾带泥土驶入城市道路,影响道路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基数1000元
沾带泥土驶入城市道路每100米加处罚款2000元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畜力车畜粪落地,驾驭人拒不清除的,可以按每车次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街巷路及住宅小区内
处以50元—200元罚款
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九项
未经批准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第十项、第四十九条第十项
不及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的,处五十元罚款
处50元罚款
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
降雪时或者发生台风、暴雨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除雪或者清理垃圾等任务的,处一千元罚款
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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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
1、对个人处以50元—1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粪便,属于经营性行为的
1、对个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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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三项
产生餐厨垃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未单独收集、存放废弃食用油脂,随意投放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未单独收集、存放废弃食用油脂,随意投放废弃食用油脂。
个体工商户将其投放、销售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的
公司或单位未单独收集、存放废弃食用油脂,随意投放废弃食用油脂100公斤以下的。
公司或单位未单独收集、存放废弃食用油脂,随意投放废弃食用油脂100公斤—300公斤公司或单位将废弃食用油投放、销售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100公斤以下的
公司或单位未单独收集、存放废弃食用油脂,随意投放废弃食用油脂300公斤—500公斤公司或单位将废弃食用油投放、销售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100公斤—300公斤
公司或单位未单独收集、存放废弃食用油脂,随意投放废弃食用油脂500公斤—1000公斤公司或单位将废弃食用油投放、销售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300公斤—500公斤
处以30000元—40000元罚款
公司或单位未单独收集、存放废弃食用油脂,随意投放废弃食用油脂1000公斤以上公司或单位将废弃食用油投放、销售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500公斤以上
处以40000元—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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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十四项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处置单位的转运废弃食用油脂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未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废弃食用油脂收集、收购、销售专用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转运废弃食用油脂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未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废弃食用油脂收集、收购、销售专用台账的,擅自处置100公斤以下的
未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废弃食用油脂收集、收购、销售专用台账擅自处置100公斤—300公斤
未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废弃食用油脂收集、收购、销售专用台账擅自处置300公斤—500公斤
未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废弃食用油脂收集、收购、销售专用台账的,处置500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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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第十项、第四十九条第十五项
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3000立方米以下
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3000立方米—5000立方米
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000立方米—10000立方米
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0元—7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000立方米以上
对施工单位处以70000元—10000元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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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第四十九条第十六项
建筑垃圾消纳厂受纳工业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非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受纳工业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非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
处以5000元—7000元罚款。
受纳工业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非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
处以7000元—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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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十七项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3000立方米以下
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建筑垃圾3000立方米—5000立方米
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
建筑垃圾5000立方米—10000立方米
处以50000元—70000元罚款
建筑垃圾10000立方米以上
处以70000元—1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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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十八项
产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定期对化粪池、储粪池疏通、掏挖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定期对化粪池、储粪池疏通、掏挖
堵塞、外溢污染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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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九项
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逾期1个月
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罚款
逾期3个月
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罚款
逾期3个月以上
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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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项
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标准配置废物箱
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
未按照标准配置垃圾收集站
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化粪池
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或环卫工人休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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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项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废物箱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损坏垃圾收集站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损坏化粪池
处以10000元—150000元罚款
损坏公共厕所或环卫工人休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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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二项
未经批准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闲置环境卫生设施
未经批准关闭环境卫生设施
未经批准改变除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未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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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三项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三万元罚款;
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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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四项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清扫、收运垃圾和作业后未对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进行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以及未将收集到的垃圾运输到依法设立的处置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作业后未及时对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未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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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五项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以及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10吨以下
处以50000元—70000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10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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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六项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管理、操作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配备管理、操作人员
处以30000元—40000元罚款。
未按要求配备设备、设施
处以40000元—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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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七项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以及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检测,未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并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检测结果的,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