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号瓦斯抽放精细化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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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号瓦斯抽放精细化标准Word下载.docx

抽采系统图必须标注抽采管道的管径、长度、主要调节控制闸门、放水器位置、计量装置位置、抽采泵的型号、电机功率、泵站瓦斯排空管位置、抽采泵站位置等。

第二节瓦斯抽放泵站

第十二条瓦斯抽放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瓦斯抽放期间或在瓦斯抽放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余能力。

矿井抽放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瓦斯抽放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

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的一台单泵的能力。

第十三条泵站位置应设在不受水灾影响和工程地质条件可靠的地带。

抽采瓦斯泵站口必须悬挂泵站名称牌板。

第十四条泵站内需施工混凝土地坪,泵站内电缆吊挂整齐,各类牌板制度挂放整齐。

泵站司机每班需清扫、冲洗地坪,擦拭泵、牌板等上的灰尘。

站内需设置桌子和椅子,记录本应整齐的挂在墙上或放在桌子上。

泵站内及泵站进出口30m范围内的瓦斯抽采管路每季度用红漆油漆一遍,每台泵上需标注泵的编号(1#、2#)。

第十五条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并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泵站内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且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进行瓦斯浓度监测。

第十七条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器仪表,自动计量数据能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抽放泵运行时,必须对泵体内的水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等进行监测、监控。

第十九条抽放泵站供水系统一般采用闭路循环,给水管路及水池容积均应考虑消防水量,污水应排入水沟。

第二十条泵房处的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垃圾箱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并设管道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能实现自动监测与人工测量相互印证,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抽放泵站必须通风良好,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抽放泵站内必须安设有害气体浓度及噪声的监控报警装置。

当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第二十二条井下移动抽放泵站排出的瓦斯可以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或盘区回风道,但回风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移动抽放抽出的瓦斯也可直接送到矿井固定抽放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使矿井固定抽放系统内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移动泵站抽放系统的瓦斯排至回风巷时,回风巷的瓦斯浓度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抽放管路出口处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m。

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进行任何作业。

移动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

栅栏处必须设警示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放、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设在栅栏外1m以内。

第二十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各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失爆。

第二十五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启动备用泵。

第二十六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第三节瓦斯抽采管路

第二十七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抽采干管设计要有该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3~1.5倍的能力,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抽放系统管材的备用量不小于10%。

第二十八条抽放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利用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吊挂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

,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在管路最低处,其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300mm。

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漏气率不超过2m3/km,试验气压0.05~0.1兆帕),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二十九条抽放管路宜沿回风巷道或运输设备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

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小于1.8米,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

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米。

瓦斯抽放支管必须每隔3米用30*4的偏铁环及花栏螺栓吊挂在巷道顶部,并用锚杆固定,瓦斯抽放干管每3米用工字钢梁横架于巷道项部或用钢架沿巷道帮架设,巷道顶架设高度不得小于1.8米,巷道帮架设高度不得小于0.3米。

第三十条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等),按设计施工。

所有的管路上应用白色标注:

管路名称、管径。

轨顺、运顺巷道内的抽采管路与运输设备最外缘间距必须大于700mm。

巷道内敷设有电缆时,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同侧敷设,不得让带电物体接触瓦斯管路,严禁砸坏瓦斯管路。

两路以上(包括两路)瓦斯抽采管路同侧铺设时,大直径瓦斯管放在下方,且两管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

第三十一条抽采顶板钻场内的顶板钻孔的瓦斯抽采管路敷设在顺槽内顶板钻场侧,上隅角埋管抽采瓦斯的抽采管路敷设在顺槽内靠工作面外侧。

上隅角的抽采软管要沿端头超前支护单体吊挂整齐,不得弯曲;

高位钻场内的抽采软管要排列吊挂整齐,沿巷帮挂出钻场。

抽排管路拆除必须经通风部同意并按指定位置予以拆除。

第三十二条必须建立抽放管路巡回检查制度,每天必须对所有抽放管路及附属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放水器,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瓦斯抽采管路必须按规定加绝缘段和接地极,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瓦斯抽采管路必须连接紧密,不漏气。

第三十四条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

第三十五条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笼门弯进气侧、管路的低洼处、抽放钻场、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最大不超过500米)应设放水器,并有选择的安设除渣器。

抽采系统必须完善自动放水装置,确保正常抽采条件下能自动放水,严禁采用停泵或关闭闸阀方式进行抽采管路放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抽放管路的支管与干管连接前段、抽放泵吸气侧应设置除渣器。

抽放管路变径前后、拐弯前后及直管段每隔500—1000米应安装测压装置。

第三十七条抽放系统必须实现分源分压,各项参数监控有效,做到仪器测定和人工测定相互印证,同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第三十九条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每年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四十条井下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送至地面固定抽采系统管路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四节抽采计量与监控

第四十一条抽采参数主要测定抽采浓度、负压、温度、流量等参数。

第四十二条以下地点必须安设抽采计量装置:

(1)抽采泵站的进气侧。

(2)分抽放各支管、主要钻场。

第四十三条地面及井下抽采泵站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井下干管、抽采支管、抽采钻场计量可安设自动计量装置或孔板流量计。

新建及改造地面抽采泵站、井下干管抽采计量地点必须同时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泵站抽采计量监测系统必须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并能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显示、累计抽放数据,打印数据报表。

第四十四条抽采自动计量要求

(1)矿井抽采量采取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计量,抽采流量必须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

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安设在直管段,装置进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10倍距离,出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6倍距离;

(2)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全部进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自动计量装置每月维护1次。

检定不合格的计量装置,不得使用;

(4)矿负责安排专人每5~10天对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调校,并建立抽采自动计量装置调校台帐,确保自动计量装置误差不超过5%;

(5)矿井必须制定和完善抽采自动计量管理办法,明确自动计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调校单位和监管单位;

(6)必须实施人工计量与自动计量相结合并相互印证,采用孔板流量计对自动计量装置流量进行调校时,孔板流量计必须挂牌管理。

自动计量装置的流量数据必须保持与孔板流量计的流量数据基本一致。

必须定期清理孔板前后的积水和污物,每半年对采掘工作面使用中的孔板流量计检查1次,每年对地面及井下干管安设的孔板进行拆卸清洗;

(7)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进气侧前必须安设放水除渣装置。

孔板流量计必须安设旁通管。

第四十五条抽采地点参数检查及次数规定:

(1)本煤层预抽钻孔每天至少测定1次抽采浓度、流量和负压;

做好记录并填写在钻孔说明牌上,等距平行孔以每汇集为一组设置说明牌,扇型孔以每个钻场为一组设置说明牌,说明牌内容包括:

钻场编号(组别)、钻孔编号、成孔时间、钻孔长度、钻孔方位角、倾角、测孔时间、测孔瓦斯浓度、瓦斯压力、气体流量、测孔人等。

(2)高位抽采,每个钻孔应测定浓度,每个钻场应测定浓度、流量、负压,每天测定一次,做好记录并填写在高位钻场说明牌上,每个高位钻场必须设置说明牌,内容包括:

钻场编号、钻孔编号、成孔时间、钻孔长度、钻孔方位角、仰、俯角、切孔时间、测孔时间、测孔瓦斯浓度、瓦斯压力、气体流量、测孔人等。

(3)抽采泵站必须每小时测定并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流量、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等抽采参数,人工监测与监控数据相互印证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抽采管理

第四十六条瓦斯抽放必须编制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和区域抽放工作的严格落实。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现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抽放效果评价制度、抽放设计审批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通风部必须绘制瓦斯抽采系统图,抽采系统图必须标注抽采管道的管径、长度、主要调节控制闸门、放水器位置、计量。

第四十九条装置位置、抽采泵的型号、电机功率、泵站瓦斯排空管位置、抽采泵站位置等。

第五十条必须建立以下图纸和技术资料。

1、图纸

(1)瓦斯抽放系统图;

(2)泵站平面及管网(包括阀门、放水器、除渣器、检测仪表、安全装备等)布置图;

(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泵站供电系统图。

2、记录

(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2)抽放参数测定记录(包括人工测定记录);

(3)抽放钻孔验收记录;

(4)泵站检修记录及故障处理记录;

(5)泵站值班记录;

(6)来宾登记记录。

3、报表

(1)抽放年、季、月、日报表;

(2)抽放量年、季、月、旬、日报表。

4、台账

(1)抽放设备管理台账;

(2)抽放工程管理台账;

(3)瓦斯抽放系统和抽放参数、抽放量管理台账。

5、报告

(1)瓦斯基础参数测定报告;

(2)矿井和盘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3)瓦斯抽放总结、分析与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十一条抽放队必须按本煤层预抽钻孔、高位抽放钻孔、区域预抽钻孔、顶底板探测钻孔分类,分别建立钻孔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

钻孔施工地点、钻孔编号、成孔时间、封孔时间、钻孔长度、方位、角度、施工机长姓名、报废时间。

钻孔管理台帐必须由抽放队长审签,报送矿通风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抽放队建立抽采日报表、抽采月报表,抽采日报由抽放队长、通风副总审签;

抽采月报由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矿长审签。

抽采报表必须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抽采数据一致并按时向公司通风部报送。

第二节钻孔施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由通风部负责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钻孔设计包括如下内容:

(1)钻孔孔径,封孔管长度、管径,测量孔口压力和孔内瓦斯浓度装置和方法;

(2)钻场编号、数量及每个钻场基准孔的地质测量点;

(3)开孔方位角、倾角(俯角);

(4)孔深或终孔位置;

(5)封孔方法;

(6)底板孔的下套管工艺及孔内排水工艺。

第五十四条钻孔施工单位必须依据钻孔设计并结合现场具体条件,编制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组织会审后贯彻执行。

钻孔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擅自改动钻孔参数,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若钻孔施工期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钻孔施工参数的,由钻孔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矿相关领导同意后,通风部负责变更钻孔施工参数。

第五十五条钻孔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且钻孔工程施工不得外包。

第五十六条打钻所用设备风电、瓦斯电闭锁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置于上风侧,打钻地点悬挂瓦斯便携仪,回风侧5~10m范围内安设瓦斯传感器,断电值及断电范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打钻巷道、钻场支护必须满足现场安全作业要求。

钻机安装必须牢固,设置不少于4根压车柱,压车柱必须有力,并有防倒柱措施。

第五十八条必须按设计要求的参数进行钻孔施工及封孔,施工时必须填写钻孔施工记录,包括加减钻杆、瓦斯异常、过煤岩层的特征记录等,施工记录做为瓦斯地质第一手资料由通风部备案。

钻孔实行编码挂牌管理,机长对钻孔施工安全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五十九条打钻开工前,由矿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牵头组织现场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

打钻现场条件、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瓦斯抽采系统及避灾路线等,并由通风部制作鉴定报告,由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开工。

第六十条钻孔施工前,由钻孔施工单位与通风部负责标定每个钻场及钻场基准孔的位置,钻孔施工单位采用喷漆方法现场标注钻场编号、孔号、开孔点,否则不得施工,通风部负责校核。

第六十一条煤层顺层孔由施工单位队长或技术员现场标定方位、倾角,误差分别小于1度和0.5度;

顶板高位孔由矿有关部门经纬仪挂线标定方向,施工单位队长或技术员标定倾角,倾角误差小于0.5度。

推广采用导向钻进法控制钻孔拐偏与漂垂,本煤层顺层孔测斜孔数大于20%,顶板高位孔测斜孔数大于40%。

以便逐步掌握不同钻进条件下钻孔轨迹。

第六十二条每个钻孔必须采用度量工具(三角板、皮尺、罗盘等)准确开孔。

通风部对钻孔开孔参数进行抽查,发现开孔孔位间距误差≥150mm,开孔方位角、倾角(俯角)误差≥1°

的钻孔按报废孔处理(报废孔由钻孔施工单位进行封堵),并建立钻孔参数抽查记录。

矿对钻孔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责令施工单位重新补孔。

第六十三条钻孔施工期间出现由煤变岩、由岩变煤及喷孔等瓦斯地质异常情况时,必须在原始记录本上如实说明,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

第六十四条打钻喷孔严重地点必须安设防喷装置,全负压通风巷道配风量不小于1000m3/min,独头巷道供风量不小于500m3/min;

钻窝内打钻采用风袖、风帐导风或机械通风。

第六十五条打钻施工地点20m范围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煤尘堆积;

钻屑必须及时清理,不具备运走条件的装袋码放整齐;

施工用水进排水沟或引至附近的水仓内。

第六十六条钻杆、钻机配件等必须上架、码放整齐,电缆、风水软管、钻机油管分类摆放并固定牢固。

第六十七条钻孔采用风力排渣时,必须按要求使用孔内、外降尘装置,严禁粉尘飞扬作业。

第六十八条单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孔,并按规定悬挂单孔管理牌板,并及时申请验收。

第三节成孔质量验收管理

第六十九条建立钻孔成孔验收记录,由瓦检员负责钻孔验收与机长共同签字,并由通风部建立台账做为钻孔进尺依据。

钻孔成孔质量验收内容如下:

(1)开孔位置、开孔孔径及钻孔方位角、倾角(俯角);

(2)孔深、穿煤情况;

(3)成孔情况;

(4)孔内瓦斯浓度。

瓦检员采用清点钻孔内拆除钻杆的方法验收孔深,方位角和倾角(俯角)验收采用罗盘、方位尺或度尺实地测量。

钻孔倾角、方位角允许误差±

钻孔验收合格后,以验收记录为准由施工单位将钻孔施工情况及时填写在钻孔施工记录牌板上。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钻孔,瓦检员不予验收:

(1)钻孔角度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

(2)孔深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钻孔施工单位自行起钻的;

(4)孔内200mm处测量瓦斯浓度低于3%的。

凡不予验收的对钻孔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要求及时补孔。

第四节封孔管理

第七十一条必须在进行围岩松动圈测定的基础上确定封孔长度,封孔长度不得小于6米,且必须超出围岩的松动圈范围1.5米,执行带压封孔。

第七十二条钻孔封孔前必须先清除孔内的煤岩粉,通风部对钻孔封孔材料、封孔深度、浆液配比浓度及浆液质量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封孔予以经济处罚。

第七十三条封孔质量标准以钻孔连孔抽放24小时内,抽采瓦斯浓度不低40%,孔口负压不低于13kpa为准,由通风部进行考核,凡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重新封孔,并由通风部对施工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实行封孔质量问责。

第七十四条瓦斯抽放管路必须先于钻孔施工提前铺设,封孔后必须连接放水器并连接抽放管路抽放,对暂不具备连孔条件的钻孔,孔口必须上阀门或堵头,防止孔内瓦斯涌出。

第四章抽放效果评价

第七十五条煤层抽采必须由通风部进行效果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十六条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层可解吸瓦斯量不得超过于3m3/t,瓦斯压力不得超过0.5MPa,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70%,否则继续抽放。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标准的解释权归陕西黄陵二号煤矿业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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