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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修订版中特别强调了初版中的几个理论弱点,如自由问题、基本善;

在论证严密性方面,他突出地考虑了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证明,以及涉及福利国家理念中的拥有财产的等内容,后者是自由主义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正义作为国家制度建设的首要价值,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意味着这种正义原则是每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制度能够选择并遵守的首要实践准则。

  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的问题恰恰就是《正义论》的根本问题,也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根本指向。

立足于这个主旨展开的理论制度和目的三编就涉及正义原则的方方面面,涉及与各种正义理论的比较与疏证,以及如何在此原则基础上落实体制建设(如宪法、权利、经济分配、义务等)的问题,由此就可以达到国家和个人的实质性统一,正义的国家和正义的个人可以有条不紊地运作并达到一定的稳定性。

但按照罗尔斯的思路,正义的对象既然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并时刻涉及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正义原则不同就意味着分配原则不同。

  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理论和实践的统筹,这都可以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找到解决的门径。

  二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首先给出了各部分的主要命题及其论证思路。

它分为理论、制度和目的三大部分,但是由于思考角度不同,同一个问题(比如自由、善等)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详细分殊这三个部分的基本内容,可以率先给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的基本理论视野。

理论部分.罗尔斯由此指出了传统正义观的局限,并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的问题推上前台。

  正义的理论包含自由和公平两个方面,自近代(霍布斯、卢梭、密尔等)以来,神学式微而人学昌,自由方面的正义理论趋于成熟,在社会影响上也已十分深入,但是公平方面的正义理论却随着自由的深入而日益彰显。

但是自由和公平是正义的一体两面,而社会现实的催逼更使哲学家关注平等问题,并致力于构建一套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理论这部分的关键就在于深入地剖析何种正义原则是真实有效并现实可靠的。

  罗尔斯提出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涉及其下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证明。

我们分别思考一下这三个方面:

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目的就是确立新的正义观以便功利主义,罗尔斯这里谈三个问题:

(1)社会基本结构;

(2)新契约论;

(3)比较古典功利论和直觉论的正义观。

罗尔斯从一些看似直觉性的命题(比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等)指出了正义所针对的对象即社会基本结构,拥有正义的社会是个秩序井然的社会,每个人都彼此认可并满足于这样的原则并组织成社会团体。

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准确地说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之方式.一个真实的正义原则理应成为各种合作、效率和稳定性的社会原则的总则,但是通过反思前此以往的正义观都无法满足这种真实的正义原则的要求。

这是罗尔斯所以可能推进正义观的理论预设,无论观念多么混乱,我们都可以先凭直观拥有一些基本观念,并不断地寻求这种社会理想性的正义观。

  而契约论(theoryofthesocialcontract)就是这里的探寻之思路,因为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原则恰是以往契约论的目标,就是因为契约下的各个人都是公平选择的主体,这个被选出来的集体同意并遵守的正义原则就被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涉及选择的主客体设定问题(人性论和原初状态),由此也可以看出正义论极强的思辨色彩。

坚持了人的主体选择,则传统的功利主义就必然受到质疑,因为社会的每一个人都需要被考虑其各自的权利,而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不会是以大多数为首的所谓而是互惠的秩序良好社会,它更考虑公平,这是正义论的初衷。

契约论是罗尔斯推出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论前提更是一切争论的核心,可以说,如何理解契约及其与正义原则的关系,就意味着如何理解罗尔斯,因为他自己就说[其中的原初状态(originalposition)]是对正义论的目的(即第三编内容)最可取的哲学解释.按照罗尔斯的看法,这样契约论下的作为公平之正义的选择主体是自愿的、自律的(autonomous),拥有善观念的,同时也是合理的和相互冷淡的(rationalandmutuallydisinterested),而选择的环境所假设的理论条件是相对匮乏状态,这样才有选择和需要契约可言。

(这里涉及的问题很多,比如无知之幕的厚与薄及其如何打开的问题、道德主体的基本善问题等。

)罗尔斯针对的是功利主义及至善主义,在这种契约环境的设定下,他认为两个正义原则最优。

  罗尔斯立足于此提出了让人耳熟能详的两个正义原则,在权衡利弊、计较社会得失上更优于最大幸福原理的功利论,并由契约论的哲学本质贯穿始终。

罗尔斯看到了个人和国家理念间的根本差异,反之功利主义则是把奠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视为个人选择原则的最大化,这是根本错误的,这是自由优先于好处(善)的根本缘由,也是伦理学理论中动机论(义务论)优于目的论的精髓,在与功利主义的对比中,这种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是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特征.从这点看罗尔斯是康德式哲学家,但是不同的是罗尔斯在至善主义和直觉主义中,采取的是反思平衡(reflectiveequilibrium)的综合方法而反对任何自明前提,和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建构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反思平衡虽然也致力于建立具有优先原则的道德理论体系以避免直觉论,但是罗尔斯采取的建构方式根本上是非形而上学的,契约论的选择特征也是反思平衡方法的根本前提,并为评价各种道德理论提供了可能,反思平衡可谓苏格拉底式的道德辩证法.这种反思平衡得到的就是能够协调一个社会制度的总原则、人为同一(边沁)或看不见的手(斯密),罗尔斯归结为实质性的两个正义原则,所谓实质性就意味着并非形式正义.既然正义原则针对于社会基本结构而言,宗教等暂时悬而不谈,而单单遵循或服从某种规范体系即是形式上的正义原则,但是罗尔斯这里的正义原则是深入到社会的法制中的实质正义,即便哈贝马斯在此颇有异议。

《正义论》初版第11节做过表述,但两个正义原则的最终表述在46节即:

第一个原则:

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同所有人的相似自由体系是相容的。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

(1)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即分别归纳为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及机会平等原则.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第一个原则针对可以完全平等的分配,第二个原则针对不能平等分配时理应满足的正义原则,并提出了最大最小化原则.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般观念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基本善,除非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此外两个正义原则在其安排上具有优先原则在内。

第二章主要在阐释正义原则的内容及其细节,而第三章的原初状态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

B)制度部分.在引出两个正义原则之后,罗尔斯围绕此原则给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内容和核心论证思路。

  罗尔斯按照两个正义原则来布局,这是实质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的切实表现。

其中第四章是对平等的自由原则的制度设计;

第五章是对分配正义即差别及机会平等原则的政经设计;

第六章涉及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侧重于在由两个正义原则统筹下的社会基本结构中,每个社会公民应该如何实现个人正义。

这三章设计出的一个观是针对立宪制度而言的,罗尔斯本人也不否认这一点,在这一编中,他立足于两个正义原则试图进一步地打开无知之幕,以求为现实社会提供出各种义务及责任的安排准则,并按照正义观的优先原则从第一原则进展到第二原则,而将社会共同体这个中间性问题留在第三编讨论。

  首先是有关平等的自由原则的制度设置。

  这里涉及四阶段序列三个平等的自由:

良心、、人(个体公民)自由优先性等核心问题。

(1)四阶段序列是对第一个正义原则在制度设置的现实运作上的理论简化,按照新契约论的思路,这个以正义原则指导的社会公民需要确定契约即立宪,但立宪仅意味着无知之幕的部分打开,以便在适当知识下选择较好的程序以达到社会正义,即便能够达到的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这就需要召开立宪会议,随后是第三步即立法阶段,立宪会议和立法阶段反复磋商并制度出宪法。

在罗尔斯看来,立宪会议优于立法阶段也就意味着平等的自由原则高于差别及机会平等原则,这种优先性要一直保持着。

第四阶段即法官和行政官员实施这些法则。

这四个阶段理论是无知之幕不断打开的过程,其中的主体即人所获知识越来越丰富,处理的问题也越来越细微。

(2)三个平等的自由着重于自由在制度中的实现问题。

罗尔斯超越柏林对两种自由理论的分析(消极和积极自由的划分),突出自由的自身元素,即自由的当事人或行动者主体、主体所免除的限制、主体做或不做一件事的决心。

而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自由问题也理应思考自由中的主体、自由(涉及宪法和法律)、个人决意(良心)三个方面,而良心自由是正义判断的基本点,是直觉论在两个正义原则上的一个体现。

良心的平等自由得益于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而这也保证了道德宽容,即不宽容的团体也可以在立足于宪法熏染下保持社会制度的稳定。

  而自由无论是其意义、范围和价值方面,都保证了作为立宪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制度稳定。

在这个意义上看,罗尔斯是对问题做了深层反思的,他认为的主要缺点的表现就是充其量只是一种受控制的竞争过程,这也是罗尔斯为什么在前要用立宪作为限制的根本原因,而一部正义的宪法保证了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自由机会。

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罗尔斯所谓的这种参与原则适应于一切社会形式。

但由于自由对每个人而言有不同权重(比如宗教信徒、代际差异、个人取向等),同时也需要法治国家的强制权力。

以上两种自由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到:

责任或义务本身就是自由本身。

  这一点和黑格尔是颇为相似的。

(3)自由的优先性是自由主义者的特征,也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在制度设置及社会稳定方面的关键。

罗尔斯谈到了几种优先性,《正义论》39节规定了自由的优先性,并于文末的82节寻找这种优先性的根据,我们先看罗尔斯如何规定这种优先性的。

我们把自由的优先性看作平等自由原则对第二正义原则的优先,自由的这种优先性也说明了自由的至高无上性,它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在制度设计和保持现实制度的稳定方面,我们也必须按照两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序列来应对。

归结起来看,第一种优先性有两种情况:

(1)一种更不广泛的自由须强化所有人所共享的整个自由体系。

(2)一种更少平等的自由必须是拥有更少自由的人们能够接受的。

  在82节罗尔斯指出,这种自由优先性的基础和道德心理学中的直觉问题相关,自由的优先性之基础可概述为:

随着文明条件改善它减少了我们对自由的关切的相关物,这种关切随着平等自由原则的运用而日益充分实现并愈演愈烈。

  即如马克思所言的共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时,自由的优先性会更为明显。

但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明确地是通过新契约论产生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像中国这样以家庭、族群、注重代际关系的国度,自由的优先性的现实制度的稳定问题还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尽管作为哲学理论罗尔斯的正义观相当完美。

  为了实现公平,就必须把重心放置在体现公平的分配正义方面,而对分配正义即差别及机会平等原则的政经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里涉及两个正义原则下的市场经济制度安排、储蓄原则和代际正义及其分配份额等分配正义问题。

罗尔斯认为从其正义论的观点看,这些原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一种社会基本结构,自然包括私有经济和经济体制。

(1)市场经济体制问题。

罗尔斯强调,一种经济学说必须建立在正义观基础上满足公共善,按照他原初状态下的康德式解读,平等自由原则就是自律化的绝对命令,它一开始就对各种善产生了限制并要求正义对效率的优先,自由对社会及经济利益的优先,这说明,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不受现实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反之,经济制度下的税收、财产权和市场结构的安排要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甚至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必须使用国家强权并以此更好地解决所谓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问题。

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下的经济制度安排就是市场体制。

(2)分配份额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有与之相应的背景制度做保障,罗尔斯认真考虑了政府的四个部门,即配给部门(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稳定部门(保证合理就业)、转让部门(确定最低受惠者)和分配部门(通过税收和调整财产权以维持分配份额符合正义原则)(《正义论》43节).(3)储蓄原则和代际正义问题。

这涉及如何使得前两个方面的政经设计能使人类社会长治久安的大难题。

  按照罗尔斯的思路,正义的储蓄原则(Justsavingsprinciple)源于对社会最低受惠值的一种深层追问。

他从其新契约论角度设定无知之幕的彻底性,设定了选择者不知道自己是哪代人,这就保证了合理的储蓄率问题,无知之幕打开后可以按照反思平衡方法适当调整以符合不同的社会状况(比如战争年代等非常时期).而代际正义问题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就是正义的储备原则可被视为代际的相互理解,以便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需承担的公平份额.但某一代承担正义的责任却始终会有时间的偏爱,因为第一代受益最少而最后一代却又最多,罗尔斯由此提出互惠交换原则,并认为(个人或社会的)时间偏爱都是不正义的。

此外罗尔斯认真地考察了道德应得问题,这是自古以来的难题,并由此延伸到混合观念和两种至善主义的考察,这些问题潜在地涉及形而上学与哲学的深层关系问题。

  最后罗尔斯进一步说明了个人正义如何在两个正义原则下得到合理布置,他考察了个人的自然义务和责任问题(其中简述允诺和忠诚问题等)、宪法框架内的个人正义问题、个人正义的反面(非反抗、良心的抗争等).个人正义的思考和道德人格的建立密切相关,但是如果现实社会不能够是秩序良好的社会的话,互相帮助就成了炙手可热的问题了。

  C)目的部分.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不仅是哲学的理论问题,而且具有强烈的人性论取向和目的论倾向。

这也是罗尔斯试图把作为公平的正义纳入到整个人类历史现实处境中的根本要求。

  任何一种道德或哲学学说所力求达到的目的无外乎康德所谓的幸福,即道德和善的统一,这里包含着对善的各层次的理解,比如在罗尔斯这里就有强弱的善理论区分,不过其目的也都是为了达到个人和国家、代际、共同体之间的一种反思的平衡状态,以便使得正义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从契约论的角度看,罗尔斯又有其他的理论任务,比如这一编需要思考原初状态下的基本善及其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实施当中的作用和依据,随着无知之幕的不断打开,善理论如何表现强弱之分,以及正义和善在何种范围内可以统一。

本文在这里主要谈两个问题:

善理论、正义和善何以统一。

如果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这一编的三章内容刚好是正反合的过程,罗尔斯分别考察了(两种)善、正义及其二者的统一问题,而所以能够统一就源于由新契约论下选择出的公平正义观的统一作用。

  首先看罗尔斯的两种善的分析思路。

他所以区分两种善,是和正当优先于善这个总的作为公平正义的思路相吻合的。

善的弱理论(thethintheoryofgood)保障了正义原则所必须的基本善前提,而在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中使用两个正义原则,这些发展出来的善理论就是善的强理论(thefulltheoryofgood).即是说,在原初状态中保证选择出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善为弱理论善,而制定出两个正义原则之后所发展出来的善为强理论善。

thin的善理论相对抽象或干瘪,因为在考虑个人的正义感问题的时候总会涉及这种思考善的方式,它较少地接触或较远离现实的情景,而只是指较狭义地理解善理论,它涉及好的对象、人的和角色的使用。

  反之full的善理论就更为丰厚和充实,它要求结合法治和社会结构的体制去区分何谓善。

罗尔斯至此提出了一般意义上的善的三阶段定义,这个形式上的定义,从62节可以看出罗尔斯吸收了赛尔在《意义与语言行为》中以言行事的意义理论并对善的定义给予了描述。

  弱理论善更多是工具性的合理性,而强理论善涉及人本身,涉及和人的道德有关的劝解、督促及其个人自尊方面的合理选择问题,罗尔斯在此意义上考察了生活计划的善意义,提出了善计划的几个原则,并要求蕴含更大的审慎的合理性(de-liberativerationality,节).他根据西季威克的讨论,指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就是根据审慎的合理性所做出的计划。

生活计划的制定和诸多因素相关,比如人的望、需要、阶段、动机和社会的依存性等,罗尔斯专门考察了亚里士多德有关人的望类型的动机理论。

在统一思考两种善理论及其他因素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说个人的善问题及何谓好人.罗尔斯明确指出,好人或有道德价值的人,是能超出常人并在较高程度上合理地进行人际要求并具有广泛基础的道德特征的人。

唯此才有羞耻之心和尊贵之心。

这个时候所谓的各种善(强和弱)才可以和普遍的正义原则有统一性的可能。

  其次涉及正义感问题,在进入第八章前的第68节里,罗尔斯已着重点明了正义和善的三点区别:

(1)正义原则在契约论背景下需要和反思平衡方法相配以求得一致性,而善只要和正义原则一致就可以任意计划自己的生活;

(2)善观念根据特定时空要求而定因而是多元的,而正义则是一元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论);

(3)应用正义时受无知之幕的限制(适当地打开或关闭),而善的估定却依赖丰富的实践知识。

罗尔斯据此再一次强调了契约论优于功利主义并重申了正义优先于善的理论根据。

而正义感就是在这种优先原则之下对稳定性问题的详细思考。

他明锐地指出,首先必须思考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整体正义感气氛的获得问题,在这种社会结构下才可以进一步考虑稳定性问题,待这些都思考之后我们谈人的自然特性才是有意义的,这就和单从自然法或人的本性(善或恶)去考虑正义和善的浅陋理论划清了界限,并以此通过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去解释人生而平等等的自然基础、道德心理学应有的理论意义。

秩序良好的社会是由正义原则调节的社会,人们彼此遵守正义原则而且社会也为其提供保障;

并且这样的社会使得正义原则公开化,人们才能有按照此原则进行行动和合理计划生活的望并从中培养正义感;

如此反复,由正义原则调节的社会才可以有稳定性可言。

  按照罗尔斯的看法,正义感的培养就意味着逐步生成了稳定性,因为一个人在这样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成长中就获得了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和情感,这就产生了人的正义感不断发展的道德序列或谱系。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协调下的社会人按照理论分析而言分为三个阶段:

权威道德、社团道德和原则性道德。

权威道德乃是儿童道德,年轻人获得正义感是通过父母的爱与熏染完成了对正义原则的信任和力行,并培养人格、自尊、责任感。

但年轻人此时获得的仅是较小的道德范围内的正义感,随着角色增多并且活动范围的扩大,人开始在社团中培养社团道德,此时才可能通过社团的目标获得自身较为具体的生活计划和理想,这就和更公共的善更接近些,而且正义感在社团道德层面开始具有了如下特征:

正义和公平、忠诚和信赖、正直和无偏袒。

  超出社团道德范围后,人就自由地生活于各形式的社团之间并参与更广泛的社会活动如、法律等涉及社会基本结构中核心制度安排的大事,此时正义感的培养就需要原则性道德。

原则的道德需要在正义原则付诸实践的四阶段中培养人的正义感,并表现出两种形式即和正当及正义感相应的形式,和人类的爱与自制相应的形式,前者是分内的而后者是分外的。

  总之,正义感的表现需要两种方式相结合:

首先它引导我们人与人之间接受公共的正义原则和制度,其次它产生出建立正义制度或改造现存制度的愿望或理想。

这样才有所谓道德情操可言。

罗尔斯在第八章末76节还补充了所谓相对稳定性问题,原因就在于每个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比如逃票者问题),利己主义等还将持续存在,甚至很多时候需要霍布斯所谓的国家强权以便保证社会稳定。

但是罗尔斯认为,按照其正义原则的不断贯彻,正义感会不断地获得提升,国家强权可转变为一种自由的自觉和正义的增强,而这就和密尔的观点相吻合了。

这里深深地体现了一种正义的进化论思想。

罗尔斯也就是在此意义上认为,正义感的培和稳定性的生成是平等的真正基础。

  最后罗尔斯讨论了正义的善,以思考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合理性的善是否统一及如何统一的问题,这是历来哲学家(如康德论幸福等)极其关心的问题。

按照罗尔斯的思路,人所追求的各种善立足于人的自律及其客观性,没有这种客观性就不可能有善和正义的统一即正义的善的获得。

这也是康德式的解读,即按照这个原则(即正义原则---类似康德的绝对命令)行事时,人是自律性行动的:

这些原则表达了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的本性。

  也就是说,人的自律具有这种客观性即理性和自由之间是统一的(按康德的说法就是:

自由和必然在道德合目的性原则中达到统一).《正义论》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规范着的秩序良好社会就肯定了人的自律和其正义判断的客观有效性。

在此基础上,随着不同的社会分工,不同的社会联合才可以克服奴役、贵贱之别、妒忌等诸多社会不正义和不平等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于82节(如上文所指出的)重申自由的无上地位(它只能在自身中获得限制),唯此才可能维持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肯定每个人的平等公民地位、保障各个人的自尊、保持财富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无私。

这样就可以达到幸福,因为幸福的两个方面都可以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得到实现:

一方面是人努力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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