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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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较大事故:

4起,死亡19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人、上升%。

3.重大事故:

1起,死亡14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2人,上升%。

(2月3日,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人,重伤4人。

4.特别重大事故:

8月29日,攀枝花市西区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8人,54人受伤(其中重伤17人),同比增加1起、48人。

5.事故月度分布:

1月事故6起6人,同比减少12起、12人,分别下降%。

2月事故8起21人,同比增加2起、15人,分别上升%和%。

3月事故11起12人,同比减少11起、11人,分别下降%和%。

4月事故17起17人,同比减少5起、6人,分别下降%和%。

5月事故14起18人,同比减少8起、10人,分别下降%和%。

6月事故11起12人,同比减少3起、5人,分别下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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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事故12起14人,同比减少5起、3人,分别下降%和%。

8月事故21起69人,事故起数同比减少2起,下降%,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8人,上升%。

9月事故4起12人,同比减少12起、7人,分别下降%和%。

10月事故4起4人,同比减少8起、9人,分别下降%和%。

11月事故8起11人,同比减少12起、11人,分别下降%和%。

6.事故类别:

~

顶板事故68起74人,同比减少48起、49人,分别下降%和%。

瓦斯事故6起79人,事故起数同比减少4起、下降%,死亡人数同比增加54人、上升%。

运输事故23起24人,同比减少17起、17人,分别下降%和%。

机电事故10起10人,同比增加3起、3人,分别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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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事故4起4人,同比增加1起、1人,分别上升%。

其它事故5起5人,同比减少8起、8人,分别下降%。

火灾事故无,同比减少1起、1人,分别下降%。

水害事故无,同比减少2起、14人,分别下降%

7.煤矿类别: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16起,死亡17人,同比减少4起、4人,分别下降%和%。

国有地方煤矿事故5起,死亡5人,同比减少4起、4人,分别下降%。

乡镇煤矿事故95起,死亡174人,同比减少68起、23人,分别下降%和%。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48人;

重大事故1起,死亡14人;

较大事故4起,死亡19人。

8.分局及市州:

川南分局辖区事故42起,死亡60人,同比减少28起、21人,分别下降%和%。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9起、10人,同比增加2起、3人;

自贡市3起、3人,同比减少8起、13人;

泸州市10起、10人,同比减少6起、7人;

内江市9起、10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人;

宜宾市11起、27人,同比减少16起、5人,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4人;

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

川北分局辖区事故13起、14人,同比减少2起、2人,分别下降%和%。

国有重点煤矿发生1起、1人,同比持平;

德阳市发生事故1起、1人,同比减少1起、1人;

绵阳市事故1起、2人,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人;

广元市10起、10人,同比减少1起、1人。

攀西分局辖区事故18起、65人,事故起数同比减少6起,下降%,死亡人数同比增加39人,上升%。

国有重点煤矿没有发生事故,同比减少5起、5人;

攀枝花市17起、64人,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45人,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48人;

凉山州1起、1人,同比减少1起1人。

川东分局辖区事故24起,死亡32人,同比减少19起、28人,分别下降%和%。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6起、6人,同比减少1起、2人;

达州市15起、23人,同比减少5起、9人,较大事故1起,死亡9人;

广安市3起、3人,同比减少11起、15人;

巴中市没有发生事故,同比减少2起、2人。

川西分局辖区事故19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21起、19人,分别下降%和%。

乐山市事故9起、12人,同比减少14起、12人,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

眉山市事故1起、1人,同比减少5起、5人;

雅安市事故9起、12人,同比减少2起、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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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煤县(市、区):

在全省64个产煤县(市、区)中,有37个县(市、区)共发生伤亡事故95起,死亡174人,去年同期有48个县(市、区)发生伤亡事故163起,死亡197人,同比减少68起、23人,分别下降%和%。

有27个产煤县(市、区)没有发生事故,占%;

死亡人数同比下降的县(市、区)有34个,占%;

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的县(市、区)有11个,占%。

10.生产情况及百万吨死亡率:

全省产量快报数:

截止11月30日,全省煤炭产量快报数万吨,同比减产万吨。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上升%。

国有重点煤矿生产原煤万吨,同比增产万吨。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

国有地方煤矿生产原煤万吨,同比减产万吨。

乡镇煤矿生产原煤万吨,同比减产万吨。

三、煤矿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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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煤矿事故总体控制指标为230人,较大事故5起和重大事故1起。

1-11月份实际死亡196人,较大事故4起,重大事故1起,特别重大事故1起。

煤矿事故总体控制指标占年度指标的%,控制在进度目标内;

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进度目标内;

重大事故起数达到煤矿全年控制指标,超进度目标%;

特别重大事故突破零控制指标。

省政府安委会分解到各市(州)的煤矿控制指标是202人,除攀枝花市(%)和绵阳市(%)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雅安市(%)超进度目标外,其余12个市(州)控制在进度目标内。

省安全监管局分解到省属重点企业川煤集团和古叙煤田开发公司的指标分别是21人和7人,两单位1-11月份实际死亡14人、3人,占指标的%和%,控制在进度目标内。

四、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点

1.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上升。

1-11月煤矿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减少76起、31人,分别下降%和%;

但煤炭产量同比减产万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上升%。

2.一般事故同比下降,但较大以上事故上升。

1-11月煤矿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110起、115人,与上年一般事故相比,减少77起、83人,分别下降%和%;

但较大以上事故发生6起、81人,同比增加1起、52人,分别上升%和%。

3.顶板、运输、水害等事故同比下降,但瓦斯、机电、放炮事故死亡人数上升。

顶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减少48起、49人,分别下降%和%;

运输事故同比减少17起、17人,分别下降%和%;

水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减少2起、14人,分别下降%;

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起、1人,分别下降%。

但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54人、上升%;

机电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增加3起、3人,分别上升%;

放炮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起、1人,分别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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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部分市(州)煤矿事故同比下降,但部分市(州)煤矿事故上升。

在15个产煤市(州)中,有12个市(州)事故同比下降,巴中市没有发生伤亡事故,广安市(%)、眉山市(%)、自贡市(%)、乐山市(%)、德阳市(%)、凉山州(%)、泸州市(%)、达州市(%)、广元市(%)、宜宾市(%)和雅安市(%)事故死亡人数同比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但攀枝花市(+%)、绵阳市(+%)和内江市(+%)3个市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5.总体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较好,但部分控制指标超进度目标。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进度目标内;

但特别重大事故起数突破零控制指标;

攀枝花市(%)和绵阳市(%)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雅安市(%)超进度目标。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继续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打非治违”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整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边建设边生产、超批准范围组织建设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非法违法行为。

严禁各类煤矿抢进度、赶任务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切实维护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二)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关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5号)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严禁恢复生产。

同时,要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2〕127号)制定的验收程序和条件,开展复工复产工作,明确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部门分工,落实领导责任,严格贯彻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复产验收责任制度。

对已经批准同意整改的矿井要落实监管措施,对已经验收合格同意复工复产的矿井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回头查。

(三)认真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抓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县及达标矿建设工作,深入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建立并认真落实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瓦斯抽采达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有关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对有条件开采保护层的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首先开采保护层的措施。

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落实探放水制度,水文地质资料必须齐全,老空水情况必须清楚,入井矿工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治水专项培训,水害应急预案必须科学制定并按规定审批、演练。

(四)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和警示教育“两个全覆盖”。

以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冲击地压、提升运输等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全覆盖”。

排查治理隐患,是加大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按规定开展自查,对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和监控,重大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按规定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以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开展警示教育“全覆盖”。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剖析事故教训、深刻吸取教训,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国鸣警钟”。

对提出的防范措施不能抽象笼统、轻描淡写,要具体化,拿出硬办法,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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