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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

在我国,中央企业通常指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

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来讲,我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范围是比较窄的。

到2003年底,中央企业有189家,总资产8.09万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47万亿元人民币,销售额4.3万亿元,增长了21.6%,利润总额3006亿元,增长24.5%。

从资产、利润、销售额等方面看,中央企业的基本情况有以下特点:

(一)资产集中在少数大企业。

2001年,前10家中央企业的总资产占中央企业总数的66%,前50家占92%,其他企业总资产所占比例只有8个百分点。

当时,既有总资产高达1.2万多亿元的巨型企业,也有总资产仅为2000万元的微型企业。

员工人数既有上百万的,也有百十人的。

(二)利润、销售额集中在少数行业。

2003年,前10家的利润,占中央企业的一半以上。

盈利大户主要集中在石油石化、电信、电力、钢铁、汽车等行业。

2003年的世界500强中,我国有11家,中央企业占6家,分属石化、电信和外贸三个行业。

大多数中央企业在同行业中,并不占主导地位。

(三)相当大一部分优质资产已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

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100强中,母公司是中央企业的有26家。

在前10家上市公司中,母公司是中央企业的有9家;

在纽约上市的15家公司中,母公司是中央企业的有12家;

在香港上市的36家公司中,母公司是中央企业的有19家。

(四)中央企业间的状况非常悬殊。

一方面,资产规模差异很大,既有一批资产逾数千亿元的大企业,也有一批不足1亿元的中小企业,从2003年统计快报的数据看,排名前6家的企业,销售收入占整个中央企业销售收入的43%;

石油石化、电力、通信三个行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占51.2%多;

另一方面,中央企业效益的差异也很大,前6家企业的利润占中央企业利润的70%;

石油石化、电力、通讯、冶金四个行业的中央企业占83.5%。

(五)组织形式集团化。

除少数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采取集团化的组织形式,采取核心企业、子公司、孙公司的组织体系,有些企业的下属子公司甚至就是集团化公司。

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广大地区拥有13个大型特大型油气田企业、15个大型特大型炼油化工企业、19个石油销售企业,以及一大批石油石化科研院所和石油施工作业、技术服务、机械制造企业,在中东、北非、中亚、俄罗斯、南美等地区拥有22个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

拥有上市公司6家。

(六)立足主业,多元化经营。

大部分企业都有自己的主业,立足于特定的领域,同时又进行一定程度的多元化经营。

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都是集科研、生产、服务、进出口贸易干一身的跨行业、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的特大型联合企业。

例如: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其钢铁主业在国内外已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我国的钢铁精品基地和钢铁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基地。

与钢铁主业相关联的贸易、金融、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多元产业也取得了相当规模的发展。

贸易业集国内外贸易于一体,具有企业自营、代理商品和技术进出口等综合性功能。

金融业集信托投资、资产管理、证券和保险等多项金融业务。

信息技术产业正逐步从形成信息技术能力向形成工程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发展,成为为国内制造企业提供全过程自动化及信息技术方案的主要供应商。

(七)行业分布广泛。

2002年国家统计局按69个行业(不包括军工)进行分类,统计中国大企业集团的行业分布情况,其中37个行业有中央企业,加上军工行业,中央企业实际上分布于38个行业。

而这其中又主要分布在电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石油天然气等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或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同时也包括建筑业等一些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

二、当前中央企业改制的基本措施述评

(一)当前中央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式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原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下发后,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大力推动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

两年来各地及中央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也探索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从中央企业的情况来看,截至2004年10月底,共有62家上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三家联合审核,目前已经批复43家中央企业的总体方案。

43家企业第一批实施方案中的改制单位1422个,拟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1311个,占改制单位总数的92.2%;

涉及三类资产总额509亿元,净资产202亿元;

涉及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为26.2万人,其中22.7万人在改制后企业得到安置。

目前已有11户中央企业上报第二批实施方案,涉及三类资产157.7亿元,净资产70亿元,需要分流安置职工9.4万人。

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力度很大,进展顺利。

2、突出主业

我国大企业之所以与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差距很大,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主业不突出,核心竞争力不强。

国资委对190余户中央企业的调查与初步统计显示:

中央企业存在4个或4个以上主业的企业有53家,占全部央企的28%,最多的有8个主业,且不少企业的主业之间关联度很小;

还有部分企业至今尚未确定主业方向,仅50户企业的主业相对明确;

同时,央企之间投资结构趋同的现象严重。

比如,中央三级以上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516家,涉及资产约960亿元。

2004年11月30日上午,国资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向媒体公布了第一批49户中央企业主业名单。

从国资委公布的第一批49户中央企业主业名单来看,主要是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石油化工、电力、钢铁、重型机械设备、汽车、航空、运输、电信等,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等著名企业。

国资委的基本政策是,中央企业主业一般不超过三个,这49户企业的主业一般是三个以内,只有少数是四个。

对于企业的主业和非主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在同期发布的《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规定:

今后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规划中符合主业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对非规划内、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3、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三家企业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

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02年底,这三家试点企业所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每年投入的经费超过100亿元,占全部中央企业办社会支出的35%。

截止2004年11月中旬,除个别省份外,三家试点企业已基本与地方政府就机构、人员及资产的移交达成协议。

预计移交工作完成后,有796个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9.4万名职工(含离退休教师)将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每年为企业减负近40亿元。

中央企业为办社会每年要多支出将近500亿。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主要问题在于配套资金来源问题。

以中石化为例,今年上半年,中石化集团享受所得税返还共计36亿元,其全年办社会部分净支出的预算为40亿元,返税基本能应付办社会职能分离的开支。

中央企业返税政策在2005年底行将到期,此后中央企业将逐步降低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并最终由地方财政完全负担央企分离的办社会职能。

地方政府将如何化解这部分资金压力是困扰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一个大难题。

4、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中央企业改制不仅是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更重要的是通过推进中央企业的重组并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截至2004年10月,中央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已有36家18对中央企业进行了联合重组。

据了解,现在已有20家左右的中央企业正在进行并购重组。

通过兼并重组推进中央企业改制工作是国务院国资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的政策方向是,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最终使189家中央企业形成30~50家跨国集团。

5、建立和完善董事会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国资委领导也提出,完善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

今年国资委将选择部分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建立董事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争取用3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使目前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和适合建立董事会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

今后国资委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国有企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作用。

大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要减少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的兼职,逐步建立有效的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能够作出独立的、客观的判断,并有效管理经理层。

6、监事会建设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中央企业监事原来也有国务院委派。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已调整为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派出。

治理机构的设置直接事关治理效率。

目前在中央企业,治理机构设置的普遍形式,是国务院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经营班子这三层。

\”外派监事会\”中有关\”由公务员组成\”,\”不在企业领取报酬\”,\”六要六不\”,\”不参与、不干预\”等规定,都属于独立性范畴。

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好评。

中央企业监事会建设是国务院国资委的又一项重要改制措施。

7、全球招聘管理者

国资委成立不久就对6家中央所属大型国有企业的7个高级岗位向全球公开招聘。

此次2004年度又进行了一次规模空前的全球招聘中央企业高级管理者工作。

2004年11月12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22户监管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者工作已圆满结束。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非常重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重视招聘具有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级管理人员。

面向全球招聘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国务院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8、业绩责任书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2003年12月举行的中央企业工作会议上,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在内的20户中央企业首批签订了责任书。

第二批150户中央企业于今年3月签订了责任书。

由于兼并重组等特殊原因未能签订责任书的其余企业,日前也签订完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与最后一批中央企业负责人签订了2004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至此,国资委同187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全部完成。

从明年开始,国姿委将在继续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正式启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相配套的考核体系将在中央企业全面实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及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将使国有资产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

国资委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中央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实践,为提高中央企业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能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9、托管模式

2005年3月初,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意下,正式对中国包装总公司实施托管。

这两家公司都是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而此次“托管”之举,在中央企业层面尚属首次。

早在2004年9月,国资委完成了为期一年的课题《新体制下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其中就涉及托管。

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从事资本经营的市场操作主体,可以成为国有资产再投资中心、大型企业航母孵化器和国企不良资产加工厂。

对于如何处理国企不良资产,国资委对“托管”寄望深焉。

目前国企不良资产主要分布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并与金融不良债权交织在一起,对国有企业的重组和发展形成了主要障碍。

随着国资管理体制的深化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整合,不良国有资产处置问题越来越凸现,不良资产的剥离和集中管理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种种迹象显示,国资委在加大力度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同时,亦在着手打造央企不良资产退出通道,托管模式应运而生。

(二)当前中央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1、中央企业改制进程相对落后

在1998年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范围内,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主要是采取“放”的模式,即采取包括出售、租赁等多种形式实现国家从国有中小企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退出。

中央早在1995年就明确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实际上就是安排国有经济从中小企业退出。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2003年底已经接近90%,现在改革基本处于扫尾阶段。

相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而言,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步伐相对滞后,而其中中央企业的改制又更加步履缓慢。

国资委现在管辖的180余家中央企业里,大部分是按照企业法来注册的,目前只有20余家实行公司制,这其中也只有10家左右实行了股权多元化。

我国的中央企业面临着严峻而艰巨的改制任务。

2、中央企业改制缺乏整体性的规划

同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改制一样,我国中央企业改制的设想和实施也主要是从经济政策层面上进行的,缺乏一个整体性的法律规划。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着力实施了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设计和规范制定工作,可以说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体系初具雏形,但是有关中央企业改制的法律推进相对落后,仅针对实践中频发的问题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但是缺乏一个完成的、专门针对中央企业改制的规划性的综合法律文件,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央企业改制仍然处于政策酝酿阶段,虽然各种措施频出,但是相互之间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不能很好地从全局层面推进中央企业的改制工作。

3、中央企业改制法规相对滞后,制度供给不足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加快,相应地,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具体问题,新老问题交织,困扰着国企改制进程的推进。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些规范,对国企改制的按照法治化的方向,规范健康的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针对中央企业改制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仍然十分匮乏,中央企业改制的法规相对滞后,制度供给不足,严重困扰着中央企业改制的进行。

4、中央企业改制仍然没有摆脱行政化推进的旧模式

虽然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十分重视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推进国企改制工作,但是在具体运作上,仍然存在很明显的政策化倾向,表现在中央企业改制问题上尤为突出。

中央企业直接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通过传统的行政模式和手段推进中央企业改制工作,总体上仍然没有走出行政化的旧模式。

这点在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表现的十分明显,中央企业兼并重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却属企业自愿,但是很多情况下,也存在国务院国资委为调整中央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通过无偿划拨等方式政策化地完成的,若干大型国有企业仅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的一纸批复即实施了合并。

如最近实施的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与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的重组工作即是如此。

5、中央企业人事、财权旁落,多头管理问题仍然存在

国资委成立后,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经营性国有资产已经完全划归各级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

186家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由财政部管资产,中央企业工委管人,国家经贸委管事等造成的多头管理的局面。

但是,由于我国组织人事制度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实际上,所谓的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进行人、事、资产统一管理的模式仍然未能完全实现,遗留问题仍然存在,多头管理依然在某些方面得到延续,比如中央企业的核心干部的人事权仍然掌握在组织人事部门手中,财政部对中央企业资产的处置、核销等具有垄断性的权力,在人事和财权两项至关重要的权力仍然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国务院国资委在很多方面仍然是无能为力的,这种多头管理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央企业改制的顺利推进。

三、中央企业改制基本模式综述

中央企业改制的大方向已经基本明确,即极少数军工企业和国家必须完全控制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家100%持股,其他中央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引进外部投资者,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这其中股份制是实现中央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力争实现境内外上市,强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因此,从国家控股比例(或者说股权多元化程度)角度看,中央企业的改制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国有独资公司。

即把现在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国有独资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国家必须完全控制的行业企业。

第二种是弱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不适合大比例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实现部分的弱股权多元化,把中央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种模式是强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

即建立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也是大多数中央企业改制所应当采取的模式。

这其中又分为上市的国有股份公司和未上市的国有股份公司两种类型。

总体上来说,除国家必须完全控制的行业企业外,所有中央企业应当改制为股份公司形式,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中央企业改制的初级模式:

国有独资公司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中央企业,改制的基本模式是从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即把原来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工业企业,改制为《公司法》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中央企业很多都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专门规范登记注册的,也是按照此类规范运作的。

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概念的变化,传统的以所有制标准建立的企业立法体系与改革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按市场经济国家惯例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建立的企业立法体系并存,双轨体系相互交叉重叠,其中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法律规范的冲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的立法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要求,并在规范对象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交叉,或修或废亟待解决。

中央企业采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制度,也无法适用当前的经济情况和社会条件,必须尽快进行制度的转型。

在现有的公司法中,为了照顾国有企业的现状,增加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

对于国家必须完全控制的、无法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企业,改制的模式是把其转型为公司法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中央企业改制的中间模式:

弱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少数军工企业和一些国家必须绝对控制的企业外,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央企业改制的基本方向。

但是由于中央企业盘子很大,而且其中多关乎国家利益重大,因此国有资本实现一次性大规模退出存在客观障碍,所有对于不适宜一次性大规模实施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可以考虑将其改制为普通的、弱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将中央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实现了中央企业制度上质的转型,即由企业法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为公司法下的现代公司形式;

另外也为其进行下一步的改制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方便国有资本的逐步退出和股权多元化的不断推进,也便于在中央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制度的优化。

(三)中央企业改制的主流模式:

强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

国有大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实现这样一个目标,要在制度层面上通过股权多元化,建立出资人到位、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监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按照效益最大化目标和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运行,解决国有企业动力不足、权力失衡、监督失效等弊端。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打破股权一元化的格局,吸引外部投资者尤其是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实现股权多元化,只有实现股权多元化和利益的分立,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实现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运作。

应当说,引进增量,打破垄断,是中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

同时,对于有条件的中央企业,经过股份制转型后,上市、特别是境外上市,对国企改革是一条非常成功的路,对于他们转变经营机制、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要求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参与国际竞争都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现在大部分排名靠前的企业都已经实现境外上市。

国企只要“符合条件”,都要到境内外上市。

企业整体上市将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将拓展公司业务的广度与深度发挥协同效应,提升股东价值,大幅减少公司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四、中央企业改制法律方略若干建言

(一)中央企业改制应当具有整体化的法律体系支撑

中央企业改制同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从本质上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应当也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有资产的主体部分,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和我国的公有制基础,因此中央企业改制工作应当慎之又慎,特别是应当吸取前一阶段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经验教训,避免由于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出现各种问题。

鉴于此,中央企业改制工作的开展,应当避免“边实施边改正,边改正边立法”的老套路,坚持法律先行,在工作初始阶段即着力建构一个整体性的中央企业改制法律体系,从全局的高度立法,以法治化的方式推进中央企业的改制工作。

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央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规范开展,也必须有一个整体化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支撑,这个法律体系不仅应当包括中央企业改制的综合性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有关中央企业引进外部投资者的特殊要求等具体的规范制度等等。

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特别强调规范的协调性和整体性,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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