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北分员工考勤制度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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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期假。

1.4各类疗休养。

2、以下假期由各部门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

2.1带薪年休假。

2.2病事假一个月(含)以内的。

2.3产前假。

2.4产假。

2.5助产假。

3、以下假期由各部门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同意,报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1病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3.2事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3.3哺乳假。

3.4探亲假。

3.5工伤假。

3.6脱产学习三个月以内的。

4、以下假期由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4.1病假六个月以上的。

4.2事假三个月以上的。

4.3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

4、休假期满,工作的第一天应及时到所属部门办理销假。

第五条 

休假标准及相关待遇

1、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开始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

累计工作年限

享有年休假天数

满一年不满十年

五天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十天

满二十年及以上

十五天

 

1.2员工在当年一月份内提出年休假计划,经批准后可分次休完。

1.3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1.4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仍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4.1空勤、外场飞机维修(工作满十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因公负伤员工、劳动模范及分公司级(含)以上先进个人、义务献血员工公司按有关规定制定享受的疗休养。

1.4.2国家、地方政府、民航总局规定的疗休养。

1.4.3探亲假、产假、婚丧假。

1.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5.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1.5.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1.5.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1.5.4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员工,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1.5.5被确认旷工的。

1.6年休假应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公司因实际生产、工作情况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1.7待遇:

带薪年休假不扣任何工资待遇。

2、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2.1员工在工作时间需外出就诊的,须事先告知本单位领导(工伤或急诊除外),事后向本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开出的有效病假或病历证明,离岗时间做病假处理。

2.2员工因急病不能上班,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请假,事后向本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开出的有效病假或病历证明,方可视作病假。

若未及时告知本单位领导,事后又不能向本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开出的有效病假且无故不上班的,将做旷工处理。

2.3公司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3.1医疗期的确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制度工作时间计算,累计病休21.75天为一个月(不含国家法定假期)。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应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如:

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自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的周期内累计病休满三个月的,则视为医疗期满。

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则其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应自六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其它各档医疗期依次类推。

连续病休时间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中累计病休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视为医疗期满。

2.3.3医疗期的延长

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五到十级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4病假累计计算时,扣除期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2.5连续病假时间跨月度的,分月计算。

2.6员工患重大疾病的,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患重大疾病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7病假待遇

2.7.1医疗期内,当月累计病假二天(含)以内者,不扣基础工资。

2.7.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二天以上者,每天扣本人基础工资/21.75,直至当地省市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7.3病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误餐费、车贴、绩效奖。

其中病假二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计发当月50%绩效奖,五天以上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奖。

2.7.4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事假

3.1员工申请事假需提交书面报告,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3.2员工一年内申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六十天或累计超过九十天。

3.3事假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4事假累计计算时,扣除期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3.5连续事假时间跨月度的,分月计算。

3.6事假待遇

3.6.1事假每天扣本人基础工资/21.75,直至当地省市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6.2事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误餐费、车贴、绩效奖。

其中当月事假累计满三天(含)者,计发其当月50%绩效奖;

当月事假累计三天以上者,停发其当月全部绩效奖。

3.6.3年内事假累计一个月(含)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岗位工资年满晋档待遇。

4、生育待遇

4.1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有产前假二个半月。

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使用。

4.2产假

4.2.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可享有九十天产假;

属于难产的,增加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

符合晚育年龄(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四十五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4.2.2女员工在确认怀孕及预产期后应尽快通知所在单位,并在确定休产假时办理请假手续。

4.3助产假

女方符合晚育年龄(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时,男员工的第一个子女出生可享有十天的护理假,假期须在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使用完毕。

4.4哺乳假

女员工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方可休六个半月哺乳假。

不申请哺乳假的,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2次,每次半个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哺乳一个婴儿,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使用,每天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4.5经期假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如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安排经期假一天,经期假不能存休。

4.6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妊娠不满八周(含)的,休假二十天;

八周以上十六周以内(含)的,休假三十天;

十六周以上二十四周(含)以内的,休假四十二天;

二十四周以上,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九十天假期。

4.7以上各类假期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4.8待遇

4.8.1产假、助产假、经期假、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正常出勤执行,不扣任何工资待遇。

4.8.2产前假、哺乳假停发误餐费、车贴、绩效奖。

4.8.3六个半月哺乳假后,如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单位批准,继续申请哺乳假的,除停发误餐费、车贴、绩效奖外,岗位等级工资按基数发放。

4.8.4女员工比较集中的窗口单位(如客舱服务部、市场销售部等),可在本规定基础上自行制定相应的女员工生育待遇,但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探亲假

5.1员工与配偶、父母,户籍不在同一省、直辖市或不同国籍,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

(拥有居住证,并在居住证发放地有稳定工作的,可参照执行)

5.2所有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探亲假。

探亲假应连续使用,时间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含来回路途时间。

5.3国内探亲

5.3.1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5.3.2探望父母:

未婚员工每年给假一次二十天,如二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

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二十天。

5.4出境探亲

5.4.1探望配偶:

四年(含)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

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5.4.2探望父母:

四年(含)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

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

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

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十天,不予累计。

5.4.3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员工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十天;

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二十天。

5.4.4归侨、侨眷员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探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按国内探亲规定给予假期。

5.5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日。

5.6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另加。

5.7员工申请探亲假,应至少三十天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探亲。

5.9待遇

5.9.1员工探亲,不分级别,一律报销硬卧的火车票或二等舱船票或长途汽车票,但不报销飞机票。

如因特殊情况自行购票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距离的车船票报销,多余部分由员工自理。

5.9.2员工探亲时限于交通条件,不得不中途转车、船而须在中转地住宿的,可按出差的最低标准凭有效发票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5.9.3探亲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误餐费、车贴、绩效奖,境外期间医疗费自理。

6、婚丧假

6.1婚假

6.1.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员工可享有三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的初婚者奖励十五天婚假,初婚年龄计算以结婚证上批准日期为准;

如配偶是本单位员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

6.1.2员工申请婚假,应至少三十天前提出。

婚假有效期为十二个月(以结婚证上批准日期为准),须以一次用完,不得分期使用。

6.2丧假

6.2.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员工可以申请三个工作日的丧假。

6.2.2员工其他亲属去世,公司酌情给予员工一个工作日的丧假。

6.2.3员工赴外地奔丧,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且有关费用的报销标准同外地探亲。

6.3待遇:

婚丧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误餐费,其它待遇不变。

7、公假

7.1公假是指经单位批准的离岗时间。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公假:

7.1.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义务或参加公司认可的社会活动的。

7.1.2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上班迟到的。

7.1.3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培训、学习或考试而占用了工作时间的。

7.1.4员工因抢救国家或公司财产而受伤,其治疗休养时间可作为公假。

7.1.5其它可以作为公假的情形。

7.2员工申请公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3待遇:

员工公假按正常出勤执行,不扣任何工资待遇。

8、工伤假

8.1员工因工患病或负伤,经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的,可申请工伤假,假期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8.2员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工伤假,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8.3员工因违反劳动劳动纪律、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而导致患病或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4伤残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8.5待遇

8.5.1按正常出勤执行,不扣任何工资待遇,空勤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8.5.2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9、旷工

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假未经同意者,视为旷工。

上班时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两小时按旷工一天论处。

9.1旷工一天的,停发一个月的绩效奖及一个月的岗位等级工资。

9.2旷工二天的,停止一年岗位等级晋档,停发一个月的绩效奖及一个月的岗位等级工资。

9.3旷工三天的,停止一年岗位等级晋档,停发二个月的绩效奖及二个月的岗位等级工资。

9.4旷工四天的,岗位等级工资降一档(无法降档的,停止二年岗位等级工资晋档),停发二个月的绩效奖及二个月的岗位等级工资。

9.5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年内累计满五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9.6旷工一天及以上的(不满1天按1天计算),基础工资按当地省市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9.7旷工三天(含)以内,扣除50%当年年终效益奖;

旷工三(含)天以上,扣除当年全部年终效益奖。

10、其他情况

10.1员工迟到或早退作违规处理,视情节停发部分或者全部当月绩效奖。

受到公司警告的,停止一年岗位等级工资晋档。

10.2经公司同意,由单位办理出资,脱产学习或培训六个月(含)及以上的,自上学之日起,岗位工资按岗位等级工资基数发放,并停发误餐费、车贴、绩效奖。

10.3经公司同意,自行办理费用自理的脱产学习或培训,自上学之日起,停一切工资待遇。

10.4借调人员、驻外人员根据公司规定或借调单位协议发放工资待遇。

第六条 

员工劳动出勤考核、销假管理

1、分公司员工劳动出勤考核实行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双重监督管理的办法。

2、员工申请任何形式的假期均应按相应假期的管理规定事先向直属上级领导和部领导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定要填写《东航北京分公司员工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3、员工假期满后应及时上班,如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满未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4、员工因意外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在当日上午十点之前电话通知直属上级领导和部门领导,说明缺勤理由和预计上班时间,征得直属上级领导和部门领导同意,并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5、员工因突发情况确需替班时,须经直属上级领导和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替班。

在替班期间本部门领导要随时掌握被替班员工的情况,若因领导监管不力而被替班员工发生意外须分公司进行经济赔偿时,部门领导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10%。

未经直属上级领导和部门领导同意的替班,被替班员工发生意外须分公司进行经济赔偿时,当天替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10%。

6、除法定假、工伤假及特别注明外,事假、病假、丧假均应提前至少一天提出书面申请,病假或突发性事假,可由自已或亲属向直属上级领导和部门领导电话请假或续假,并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7、女员工比较集中的部门(如客舱服务部、市场销售部)要求员工尽量提早办理请假手续,以免影响工作相关安排。

8、各部门要认真填写《东航北京分公司员工月考勤报表》。

《东航北京分公司员工月考勤报表》应如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员工出勤情况要当天记录。

如有请假,应注明种类、天数、做到日考月结,按月统计。

9、考勤员要按部门全员考勤,人员关系和借调人员要以人力资源部的文件为准;

长期外派人员,需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不许漏报、瞒报,字迹要清晰,最后由各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上报,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10、《东航北京分公司员工月考勤报表》应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表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部门考勤不严格、考勤与事实不符的或不明原因延期上报部门考勤表,扣罚本单位当月绩效奖100元;

情节严重的,追究考勤员或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员工全月、全年考勤情况将作为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和年终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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