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刘红习题答案12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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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方式的特点是:
(1)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
(3)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委托代售关系;
(4)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费用,由寄售人承担。
因此,寄售费用应有我方承担。
3.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是指出口商(委托人)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推销其商品、签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出口商发生效力。
代理人在出口商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承担销售风险和费用,不必垫付资金,通常按达成交易的数额提取约定比例的佣金而不管交易的盈亏。
本案例涉及到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和代理法中代理行为的正确理解和区分。
温州某轻工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进出口公司签订进出口合同后,实际就成为合同的卖方,要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温州某轻工进出口公司没有注意到自身作为进出口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未获任何利益,却担负了全部的责任
第三章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1.国际贸易实践,行为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2.一般性、普遍性、权威性3。
强制性、约束力4。
“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5。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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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
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以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
2.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1.风险、责任、费用划分2.EXW、FCA、CPT、CIP、DAP、DPU、DDP3.FAS、FOB、CFR、CIF4.EXW5.卖方,买方6.DDP7.FOB、CFR、CIF8.无权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10.第一个承运人
1-5BCADB6-10ABCAB11-13BBD
√√×
6-10√√×
1.卖方不需要支付买方进口清关,卸货费用。
根据《2020通则》,如果卖方根据运输合同产生了在目的港内指定地点与卸货相关的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另行向买方追偿该项费用。
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或经由第三国过境的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2.我方索赔有理。
根据《2020通则》,FCA以货交承运人转移货物所有权,这批货物是在交给我方之前受损的,因此,应该由卖方承担损失。
3.美方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2020通则》,F0B术语下,出口清关的手续和费用由出口商承担。
4.
(1)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
(2)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3)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
(4)此类事件如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标的
1.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2.凭实物表示、凭文字说明3.中等、精选品、具体规格4.拒收、收取5.公、美、英、国际单位6.净重7.法定8.10%9.溢短装10.运输、指示性、警告性11.统一编码协会、UPC、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12.卖、买
1-5AADBB6-10BCCDB11-14CDAC
√6-10×
√
1.卖方这种做法不妥当。
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
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根据违约的程度主张损害赔偿、要求修理、交付替代货物以至拒收货物和宣告合同无效。
可见,卖方如果违反合同品质条款的规定,将处于被动的地位,任由买方处置。
因此,以二级品代替三级品是不妥当的。
2.该公司做法不可行。
因为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如果销售合同没有规定商品计重的方法,根据惯例,应按照净重计算。
所以该公司应该按照净重来交货。
3.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一般是由卖方自行设计唛头。
在此案例中,由于买方没有及时提供唛头,卖方可以自行设计。
4.此种做法属于定牌中性包装。
我方可以接受这种要求,但应该注意产权问题。
5.(1)这是一个溢短装条款。
(2)最多可装1050箱,最少可装950箱。
(3)买方应该收下1050箱;
多余的40箱,买方可以全部收下,也可以全部拒收,或者可以收取其中一部分。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1.海洋
2.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3.船期、航线、港口、运费率
4.不清洁
5.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
6.20英尺
7.西伯利亚大陆桥、新亚欧大陆桥、北美大陆桥
8.滞期费
1.A2.C3.B4.B5.A
6.B7.C8.B9.C10.C
1.√2.×
3.×
4.×
5.×
6.×
7.×
8.√
1.答:
银行做法正确。
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规定: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自1月份起,每月装1000公吨”,而卖方3月份由于货物数量不足没有装运,信用证已经失效,银行可以拒绝对4、5月所装的3000公吨货物付款。
2.答:
我方这样做不正确。
因为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转船是船方擅自的行为。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下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起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3.解:
以W/M选择法计算,应该先通过体积吨的计算和重量吨进行比较,选择较大者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体积吨=1.4*1.3*1.1=2.002公吨‚体积吨2.002>
重量吨2,所以选择体积吨进行计算即可,
这里应该注意,如果采用体积吨进行计算的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就是体积吨直接乘以每运费吨的价格,另一种求法就是报价的1.5%,这样的话就要取其最大值。
因为按第一种:
26*2.002=52.05,另一种求法:
4000*1.5%=60,
所以每箱的基本费率为60,附加费为60*(10%+20%+40%)=42,
每箱价格为:
60+42=102,总运费=102*100=10200。
4.解:
体积吨=0.5*0.4*0.25=0.05公吨>
0.035公吨,所以采用体积吨进行计算‚
基本运费=0.05*120=6.0美元附加费=6.0*(10%+20%)=1.8美元
总运费=6.0+1.8=7.8美元
FOB价格=CFR价格-总运费=35-7.8=27.2美元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2.仓至仓
3.ICC(A)、恶意损害
4.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5.特殊、一般
6.船舶、货物、运费收入方
7.“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
8.航空运输货物险、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及罢工险
1.D2.D3.A4.B5.D6.D
7.C8.B9.C10.D11.D12.D
1.×
2.×
3.√4.×
6.√7.√8.×
(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3)单独海损(4)共同海损(5)共同海损
我方对此不能接受。
按照CIF条件,卖方有办理保险的义务,但仅属于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负担,如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3.答:
两次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因为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在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
沉没、焚毁这四种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的部分损失。
CIF价=FOB价+运费+保险费=1000+70+CIF价×
(1+10%)×
(0.25%+0.03%)
CIF价=1070/(1-110%×
0.28%)=1073.31港元
保险金额=CIF价×
(1+投保加成率)=1073.31×
110%=1180.64港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3.31港元
5.解:
CIF价=CFR价+保险费=250000+CIF价×
1%
CIF价=250000/(1-110%×
1%)=252780.59美元
第八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1.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
2.明佣和暗佣
3.双方当事人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一致,不一致
4.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5.单价和总值
6.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7.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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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10√×
1.答:
首先求出FOB净价:
FOB净价=CFR净价-运输费用=1150-170=980英镑;
其次求出FOB含佣价:
FOB含佣价=FOB净价/(1-佣金率)=980/(1-2%)=1000英镑
2.答:
首先求出CIF净价=CIF含佣价*(1-佣金率)=300*(1-3%)=291美元
其次求出增加佣金率后的CIF含佣价=原CIF净价/(1-新佣金率)=291/(1-5%)=306.32美元.
3.答:
折扣额=2000*2%=40美元;
卖方实际净收入=2000-40=1960美元.
出口净收入(即FOB净价)=CIF净价-运费-保险费-佣金
=1200-42.37-8.58-36
=1113.05(美元)=9238.2(人民币)
出口盈亏率
=
=2.6%
换汇成本=
=8.09(人民币/美元)
答:
该批商品出口盈亏率和换汇成本分别为2.6%和8.09(人民币/美元)
5.国际货物买卖中,佣金由交易双方协调由哪一方支付,可以在货款支付前,也可以货款支付后支付,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出来。
该案件交易双方没有在合同明确表示,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第九章国际货款的支付
1.现金和信贷工具2.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3.出票人、持票人和受益人4.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5.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或来人抬头6.顺汇和逆汇7.信汇、电汇和票汇。
电汇8.前T/T9.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10.商业,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11.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12.①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②对汇票的说明③对商品的要求④对运输的要求⑤对单据的要求⑥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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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10√×
第1题
答:
①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②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③理由:
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2题
分析:
南京公司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
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
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第3题
①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
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②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
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③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第十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质量、数量、规格、卫生、安全2.申报、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检疫处理)、签证放行3.销售、使用4.抽查检验5.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6.感官检验法、理化检验法、生物学检验法7.买方检验权、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方法、检验标准
1-7CBAAACB
1-7√×
1.分析:
本案的实质是银行是否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劳务或其他履约行为负有责任。
“UCP600”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劳务/履约行为,尽管单据可能与它们有关。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
货名、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存在与否。
”因此,银行只要接受的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就不是玩忽职守。
至于在本案中,货物最终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事情,与银行无关;
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检验了货物,或者是否如实地填写了检验证明书,这是该单据所代表的劳务,也与银行无涉。
2.分析
不一定。
“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
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
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第十一章国际货物贸易争端与处理
1、免责2、买方违约卖方违约买卖双方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的理解有分歧3、变更合同解除合同4、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协议5、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6、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
1、A2、D3、C4.B5.C6.A7.A8.A9.C10.A
1.X2.√3.√4.√5.X6.X7.X8.X9.X10.X11.√12.√
1.不合理。
A应该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及时通知B,否则要承担由此给B造成的损失。
2.根据合同规定,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所以我方应坚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3.不合理。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法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4.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1.发盘和接受2.价格3.名称、数量、价格4.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或采用合理期限5.之前,之后6.失效7.明示或者默示8.“到达生效”,“投邮生效”
、1、B2、A3、A4、B5、A6、A7、D8、B
1-8×
√√√
1.
合同不成立,我方不应支付货款。
因为我方8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违约。
3.分析: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A公司认为:
双方关于1000吨M产品的合同已经成立,折扣应为4%,B公司购买C公司的产品是违约行为,应当赔偿A公司的损失。
B公司认为:
双方关于1000吨M产品的合同不成立,即使合同成立,折扣应为8%,即使合同成立,B公司购买C公司产品也不构成违约。
本案中,Y先生于5月3日通过电传给予了X先生合同确认书,此确认书构成一项发盘,X先生给了Y先生一份确认书,但却明确了1700美元单价的折扣为4%,这是一项涉及的货款的变更,因此属于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所以此确认书就不能构成接受而是对B公司发价的拒绝。
Y先生6日收到该文件后立即电告X先生折扣应当为8%,同样是对A公司发盘的拒绝因而又构成了一项新的发价;
X先生12日的答复仍然坚持8%只是给予第一笔交易的,但Y先生未对此做出回复,即视为B公司对A公司发价的拒绝。
总之,B公司一直未对A公司的发盘作出接受,因而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第十三章国际货物贸易出口合同的履行
1.大副收据2.海关贸促会3.催证4.银行5.装箱单6.信用证软条款
7.运费已付运费到付8.正确完整及时9.表格A产地证10.商业发票
1.D2.A3.B4.A5.B6.C7.A8.B9.A10.C11.D12.A
1.√2.X3.√4.X5.√6.√7.X8.X9.√10.√11.√12.√13.X
1.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应承担信用证付款责任;
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
根据惯例,在CIF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ightPrepaid”,否则构成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制作并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
2.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允许分批装运和(或)分批支付。
因此,本案中无须改证。
3.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错误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修改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无论信用证修改是根据哪一方的要求,均必须经过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办理.当事人为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情况下),修改必须经过这几方同意后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