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员值班规则解读0511韩杰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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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值班规则解读0511韩杰祥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条款解读

条款内容

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条规定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本条明确了内河值班规则的适用范围,列出了六种不适用的特殊船舶。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是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的主管机关;部海事局统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配足合格船员是安全值班的基础,也是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长在船舶配员方面的责任,要配备熟悉船上设备、职责清晰,具有安全防污染能力的合格船员。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本条规定了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本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长按照要求编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职责并督促执行的责任和要求。

要将编制船舶值班制度、确定值班职责、防止疲劳值班的要求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规定了船长正确安排船员值班的义务和应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本条规定了不同等级船舶的值班配员要求。

是海事管理机构签发配员证书和开展现场检查的依据;

是船东和船舶安排配员和值班的依据。

第七、八条体现了重点突出的原则。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本条规定突出了对内河客、渡船航行值班的特殊要求,值班标准高一个等级。

 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

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本条规定了船舶停泊时的船员值班要求。

船东或船长在安排值班时应考虑船舶自身条件、水域自然条件、天气情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确保值班安全。

特别是对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提出更高、更明确的值班要求,以策安全。

 第十条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本条规定了船长和值班船员的安全责任,船长对船舶安全负总责。

第十一条 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资源管理方面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树立资源管理的理念。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

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本条从船舶航行安全的角度,明确了船长做好开行前准备的要求。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由于大型船舶内河航行的制约因素较多,客船的安全风险大,本条明确规定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并且规定航次计划应包含的内容和考虑的要素。

第十三条 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本条规定了船长对值班监督检查以及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亲自操纵或监督航行的责任。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

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须勤勉尽责做好各项日常工作以及在临水作业时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

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

饮酒、吸毒或不当服用药物会影响值班人员的注意力、判断力和反应能力,贻误最佳操作时机,酿成事故。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和服用违禁药物的责任。

由于河、海船员任职的交叉性,通海的内河水域活动着大量的海船,部分内河船员航行在相应的国境、国际河流上,以及在同一水域统一执法标准的必要性,规则中对值班船员的酒精控制、毒品和药品控制采用了国际标准。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有不同的理化性质和运输要求,不当积载、隔离、系固和保管等都可能导致危险的发生。

本条规定了危险货物船舶值班的特殊要求。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 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

本条规定了驾驶值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 

  (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值班团队的组成,直接影响值班能力和船舶安全,船长在安排值班时,要考虑诸如船舶自身条件、个人能力、水域自然条件、天气情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

本条从船舶航行安全的角度,明确了船长在确定驾驶台值班船员时应考虑的各项因素。

第二节 了望 

  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本条是关于驾驶值班船员在内河航行时保持正规了望的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

 

取消船舶签证后,对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的模式和手段带来挑战,而获取AIS信息将成为监管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船舶判断航行危险的重要手段,有必要对AIS的正确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船舶自动识别仪使用、维护的责任。

第三节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本条从船舶航行安全的角度,明确了值班驾驶保证使用安全航速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本条规定了值班驾驶员熟练使用本船操纵设备,以及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应急措施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

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本条规定了值班驾驶员航行中正确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本条规定值班驾驶员对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的检查维护以及升降国旗、显示信号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本条规定了值班驾驶员航行中有效使用助航仪器等设备确保航路正确、操作指令得到正确执行的要求。

特别强调值班驾驶人员要监督指令是否正确、有效地得到执行,留有挽回余地,保障航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

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本条规定了船长在驾驶台时,与值班驾驶员在船舶操纵方面的责任关系。

使船长和当班驾驶人员建立责任划分的概念,防止发生误会,影响安全。

 第二十七条 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本条规定了船舶夜间航行时,为保证安全,船长需要签署夜航命令的要求。

提醒值班人员执行或关注。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本条规定了值班驾驶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的事项;应其中(五)至(八)项情形下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情形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本条与第二十五条向对应,明确指令执行者的义务。

特别强调对指令有疑问或不能执行指令时应立即报告的责任。

两条保证了操作指令的有效传递和执行。

第四节 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三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本条规定了船舶停泊期间,值班驾驶巡视船舶,掌握人员动态和值班情况,维持船上正常秩序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本条规定了值班驾驶员在货物装卸、上下旅客、燃料、水补给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对船舶舷梯、锚链、安全网等设施的检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本条规定了系泊中驾驶值班关注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等情况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 

  (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 

  (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 

  (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船舶锚泊时的了望以及掌握潮汐、水文、气象、货物旅客状态等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船舶锚泊时的了望以及遇有异常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以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

本条规定了船舶修理期间值班驾驶员的相关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

必要时请求救助。

本条规定了船舶在发生事故、火情、人员落水等紧急情况下值班船员的应急处置要求。

第五节 作业值班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制度。

 

  负责计划和实施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作业的值班船员应当识别和控制特定风险,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

 

随着内河船舶大型化步伐的加快,由于积载、装卸和作业安排不当造成船舶断裂、侧翻或倾覆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型客船人群密集场所和时段的安全风险日益突出。

本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长以及高级船员在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方面建制度、做计划、控风险、抓落实、保安全的责任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旅客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旅客和环境安全的值班安排。

 

本条突出船长安排值班的重点,规定了船舶在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和旅客的情况下,船长在值班安排方面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条 在作业期间、船舶开航前和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亲自或者安排其他人员对旅客情况、货物积载、系固状况、船舶强度和稳性进行检查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货物和船舶安全。

近年来,长江干线连续发生集装箱船在码头装卸期间侧翻,箱子落水,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饮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大型内河干散货船装卸作业中断裂造成人员伤亡;旅客安全更是人命关天。

本条规定了船舶在航行前、航行中、货物作业期间船长和值班驾驶人员对旅客状况、货物积载、系固,船舶强度和稳性等方面的特别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节交接班 

  第四十一条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本条规定了接班船员提前到岗熟悉情况的要求,防止因时间仓促而交接不明。

第四十二条 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航道、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 

  

(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三)过往船舶动态; 

  (四)助航仪器获取的重要信息和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五)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 

  (六)航行信息、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 

  (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 

  (九)旅客、货物状态检查和全船巡视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十一)有关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本条从内河船舶航行安全实际需要的角度,规定了驾驶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清接明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船位、锚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货物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强度和稳性等情况及港方要求; 

  (四)有关防风、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 

  (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 

  (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 

  (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八)船长指示; 

  (九)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 

  (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本条结合内河管理实际情况,从船舶停泊安全需要的角度规定了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清接明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暂不进行交接:

 

  

(一)正在避让或者处理紧急事项; 

  

(二)航行时正在通过桥区水域、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者正在转向; 

  (三)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 

  (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 

  (五)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

 

  出现前款第(四)(五)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报告船长。

 

本条从内河船舶安全航行的实际需要,规定了船舶正在避让或处理紧急事项等情况不得交接的情形。

保持了望、操作的连续性,以策安全。

第四十五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签字。

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船长协调解决。

本条明确了船员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界限,规定了船长负有协调解决交接争议的责任。

第四章 轮机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六条 轮机值班安排应当适应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确保所有机电设备均能安全运行。

 

本条规定了轮机值班安排的基本要求,要能适应机舱自动化程度和当时环境条件,确保所有机电设备均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 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机电设备的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电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天气、水流、航行环境、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在确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应当考虑的六个方面的因素。

第二节 航行值班 

  第四十八条 轮机值班船员负责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安全值班。

 

本条明确了轮机值班船员航行值班期间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参与轮机值班的所有船员应当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下列情况:

 

  

(一)内部通信系统; 

  

(二)机舱逃生通道; 

  (三)机舱报警系统; 

  (四)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种类和使用方法,及应当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为提高船员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本条规定了所有轮机值班成员都应熟悉值班职责,并需掌握的应急设备、逃生通道等基本安全事项。

第五十条 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所有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进行检查,以保持在正常范围。

本条规定了轮机值班对所有机电设备的检查要求,确保设备始终能够处于正常范围。

第五十一条 轮机长应当每天对重要机电设备、轮机值班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轮机日志。

遇下列情况应当到机舱指挥:

 

  

(一)进、出港口; 

  

(二)通过桥区水域、弯窄浅险航段; 

  (三)机电设备发生危及安全的故障; 

  (四)遇恶劣天气或者船舶应急反应时; 

  (五)船长指令或者值班船员有需求时。

为保证机舱运行安全,本条规定了轮机长对重要机电设备、轮机值班情况的最低检查和记录要求,并明确了五种特殊情况下轮机长到机舱指挥的职责要求。

第五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各项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正常。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准确、及时地执行驾驶台有关变速、换向的指令。

本条规定了轮机值班船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机电设备以及执行驾驶台变速、换向指令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轮机值班船员每班应当对机舱运行的设备和舵机至少检查2次,对机电设备运转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详细记录。

 

本条规定了轮机值班船员每班对机舱运行设备和舵机检查的最低次数和应急处置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机舱无人值守的,轮机值班船员在获知报警、呼叫时,应当立即到达机舱。

 

  主机状态由机舱人工操控时,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在操纵台值守。

本条规定了机舱无人值守状态下,轮机值班员获知报警、呼叫等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防污染规定进行操作,并在《油类记录簿》或者轮机日志上记录相关作业情况。

 

本条规定了轮机值班员防污染作业时的操作和记录要求。

第五十六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及时做好油、水、汽、气、电的供应以及油、水的调驳等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本条规定了轮机值班员值班期间的一些基础性、常规性工作要求。

第五十七条 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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