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规章制度条则3篇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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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规章制度条则3篇1文档格式.docx

1、篇章1:

教师请假规章制度

2、篇章2:

3、篇章3:

篇章1:

、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

1天以上的,须经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发给日工资的50%。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1天以内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请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2、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性和基础性两部分),病假从第二月起还将扣工资的.20%。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个月以内,应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每

节5元扣除支付给顶课者。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调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

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

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

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含节假日);

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

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

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

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办理。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

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务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请工伤假、产假、丧假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学工作外,病、事假请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

若出现空堂课按旷工处理。

病事请假者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每节5元支付给顶课者,工伤假、产假、丧假代课经费由学校支出,仍然按每节5元。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长负责审批;

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篇章2:

教师请假规章制度【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1、事假

(1)、教职工婚假七天。

其他特殊条件的教师经学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教职工直系亲属,丧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一学期最多不超过七天。

2、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许。

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

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3、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旷工的有关规定论处。

除正常的事、病、产、婚、丧等假之外,凡超过假期或非正常请假者,每学期假期累计计算。

二、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本人申请学校负责人签字后,报学区审批。

三、请假程序: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工作(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具有医院医师出具的建议病休的签字外,同时填写请假条。

请假条由本人交校长室签署。

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3、教师在请假前,要与其他代课教师通报,妥善安排好自己的课堂、代课、代职等,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否则出现责任事故由该教师承担。

4、请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方式(如电话、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补填请假条。

5、因公去外地出差属公假,公假结束回校后,要写简要的出差工作汇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和校长审阅后,由负责考勤的校领导存档。

6、请假手续不完备(如未填写请假条或病假无正式证明或各级考核人未签署意见),均属没有请假;

凡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紧急情况除外),按旷工旷职处理。

无故旷工、旷职,要作出检查(见考勤制度)。

请事假期满未归的,擅离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凡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七天者,学校上报学区备案。

篇章3:

1、各代课老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

凡是上课迟到或旷课的教师,扣除绩效考勤量化得分0.2——0.5分;

若因迟到或旷课致使课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依据事故情况的严重程度扣除绩效工资50——500元;

代理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从工资中扣除5——10元或50——500元;

2、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凡请假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报请教导处做好课务安排,办好有关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

口头或电话请假的教师返校后必须补写假条,否则按旷工计。

教导处要认真作好教师请假登记。

任何人无权随意安排教务处人员临时替代上课。

3、凡因公出差的教师必须持假条提前请假,两天之内的,自行调整课程,出差教师返校后务必将课程补齐,学校不增发代课费;

超过两天的,可要求教导处安排替代课程,给替代课教师发放代课补助。

4、因病或私事须请假1-2天,须持请假条报请教学校长批准,所代课程自行调整,不扣绩效考勤得分;

若请假3-15天,须持请假条经校长签字同意,可由教导处调整代课,每天扣除绩效考勤得分0.5分,自行调整课程的不扣绩效考勤得分;

请假两周以上须持假条到中心校或教育局请中心校长或教育局主管领导审批,所代课程由教导处安排,按教育局规定按月扣除绩效工资。

5、超过三天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一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6、产、婚、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一周者,当学期不得参加评优。

8、所有教师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的每周的升旗仪式、课间操、例会、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并严格执行签到制度;

有事请假者每次扣除绩效考核考勤得分0.1分;

若不履行请假手续,经查无故缺席,每次扣除绩效考核考勤得分0.5分。

10、学校安排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教研活动(包括各种考试监考),教师若有事不能参加,须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找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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