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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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1
供货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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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买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采购产品(或甲方代理的商品)及乙方使用甲方商标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以乙方每次提交的订单为准(订单结算数额需以乙方在收货时盖章确认,订单格式详见附件一)。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计满24个月为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在每一结算周期的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核对乙方上一结算周期销售的产品数量,经双方确认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条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按乙方销售回款的产品数量及甲方供货价格结算货款,计算公式:
乙方已经销售产品的数量×甲方供货单价(双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之单价)=乙方应付货款。
每月的15日至25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2、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
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迟延付款的,每日按照迟延付款额的3%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
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电汇、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
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四条交货方式、运费、风险承担及交付地点
1、交货方式:
甲方送货至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
具体程序为:
乙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专人送达方式(依本合同首部确定的联系地址)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订单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规格、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收到订单后,经审核并确认库存后,以实际发货的订单为准,在3个工作日内盖章并确认订单回复乙方。
甲方在确认乙方订单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规格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乙方接受所送货物时应由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的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甲方凭此作为与乙方结算的凭据。
甲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照本次订单货款额的3%标准向乙方支付延迟违约金。
逾期交货超过5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取消本次订单,要求甲方不再送货,甲方必须服从。
本合同履行中,当迟延送货累计超过五次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2、运费: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含运费与包装、装卸)由甲方自行承担。
3、风险承担: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指定授权人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视为产品交付乙方,产品风险开始转移给乙方。
4、交付地点:
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 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198号1号楼33号商铺(嘉佑温泉主入口右侧)。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订单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订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乙方指定的上述交货地址,乙方自行承担因送货地址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具体的送货时间。
5、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
乙方指定授权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
6、甲方具有在本店面商品的所有权,乙方有责任保证商品的安全,并按照货物存放要求存放,并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临期货物(商品剩1/3保质期的时候,乙方应积极通知甲方调货)进行调换,如果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怠于通知或保管不善)造成商品的过期、变质、包装破损等,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档期内(每月的15号到25号)予以结算。
7、甲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食品还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各类标准与指标,乙方将产品再行销售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任何规定或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品质证明、生产合格证等相关单证和资料。
第五条 检验及质量保证
1、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送至交货地点后,乙方授权人员应首先及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规格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
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
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产品,乙方有权拒收且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乙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仅为乙方对产品的数量、规格验收合格,并不视为对产品质量确认无异议。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2、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
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
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3、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2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
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4、甲方确认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商标“ ”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等合法权益。
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退货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检验期间内应及时提出才可以有权退货或者换货,否则无权退货或者换货,但乙方在检验期间无法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甲方无法修复的产品除外。
第七条 商标使用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只限于在 店面装修和商品包装与销售宣传上使用,且乙方无需因此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3、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2、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方起诉时到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方起诉时到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甲方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随时调节卖场内商品。
乙方不对实际订货的数量做任何保证性承诺。
2、乙方需指派一名本方人员常驻本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该人员需接受甲方的服务培训并负责甲方货物、账目、款项往来、信息传递、提升销量等工作,甲方为此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元/月(根据甲方的店面经营管理手册,店长职务考核进行发放)。
3、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有效期内各项税费发生变动的,均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的履行。
4、即使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仍应承担前条约定义务、与本合同有关事项的保密义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在本合同终止日前10天内,甲方需将乙方店内未销售的商品收回(包括已经过期的商品),乙方需要将所有货物欠款一次性结算完成。
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回收未销售的商品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7、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8、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经办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需要变更的,希望变更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1、本合同有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
12、本合同首部所列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均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否则,另一方依该联系方式发出的信函/通知等书面文件均为有效并视为已即时送达。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