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0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环发〔2004〕75号-最新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全文电子版下载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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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环发〔2004)75号2004-04-30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总则 1

2编制依据 1

3术语 2

4场址选择 3

5总体设计 4

5.1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4

5.2填埋场类型选择 5

5.3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5

5.4总图设计 6

6系统设计 7

6.1废物接收及贮存系统 7

6.2分析和鉴别系统 7

6.3预处理系统 9

6.4防渗系统 9

6.5渗滤液控制系统 10

6.6监测系统 12

6.7应急系统 13

7公用工程 14

7.1供电系统 14

7.2给水、排水和消防 14

7.3采暖、通风与空调 15

7.4建筑与结构 15

7.5其它辅助设施 15

8工程施工及验收 15

8.1工程施工 15

8.2工程验收 17

9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8

9.1运营管理总则 18

9.2运营条件 18

9.3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8

9.4人员培训 19

9.5危险废物接收制度 20

9.6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20

9.7环保、安全与健康 21

10封场 23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25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置目标,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

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以本地区需填埋的危险废物量、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其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在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基础上,进行比选后确定。

1.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的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1.6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6)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腐蚀性鉴别》(GB5085.1)

(9)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10)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2)

(11)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

(12) 《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

(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17) 《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8)

(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20)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2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

(22)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

(23) 《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

(24)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

(25)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

(26)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

(2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2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29)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16)等相关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

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计划填埋量

在计划填埋年限中危险废物的填埋量与覆盖物量之和。

3.4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5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双人工衬层

由一层压实的低渗透性土壤和上铺的两层人工合成衬层组成的防渗层。

3.7稳定化

选用某种适当的添加剂与危险废物混合,发生某种物理或化学变化,将其转变为低溶解性、低迁移性及低毒性物质的过程。

3.8固化

在危险废物中加入某些添加剂,使其转变为紧密固体的过程。

4场址选择

4.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填埋场作为永久性的处置设施,封场后除绿化以外不能做它用。

4.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远景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米以上。

4.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应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填埋场场址应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若确难以选到百年一遇洪水标高线以上场址,则必须在填埋场周围已有或建筑可抵挡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

4.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应大于150米。

4.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2) 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3)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4)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米以下。

如果小于3米,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要求,实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水位必须在压实粘土层底部1米以下;

(5) 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面积广、厚度大、渗透率低;

(6) 地质构造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活动性断层。

非活动性断层应进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论证,并提出确保工程安全性的处理措施。

4.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

4.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总体设计

5.1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5.1.1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填埋场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种类、可填埋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并应满足4.10要求。

5.1.2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主要以省为服务区域,根据当地危险废物填埋量的情况,采取一步到位或分期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

就避免过于分散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或已建填埋设施长期闲置。

5.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包括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控制系统、填埋气体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及其他公用工程等。

5.2填埋场类型选择

5.2.1填埋场根据场地特征可分为平地型填埋场和山谷型填埋场,根据填埋坑基底标高又可分为地上填埋场和凹坑填埋场。

5.2.2填埋场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特点,优先选择渗滤液可以根据天然坡度排出、填埋量足够大的填埋场类型。

5.3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5.3.1禁止填埋的废物

(1) 医疗废物;

(2) 与衬层不相容的废物。

5.3.2可填埋的危险废物

可填埋的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5.3.1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废物。

(1)直接入场填埋的废物

①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②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表5-1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

序号

项目

稳定化控制限值(mg/L)

1

有机汞

0.001

2

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

0.25

3

铅(以总铅计)

5

4

镉(以总镉计)

0.50

5

总铭

12

6

六价铭

2.50

7

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

75

8

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

75

9

镀及其化合物(以总镀计)

0.20

10

钥及其化合物(以总钥计)

150

11

镣及其化合物(以总镣计)

15

12

碑及其化合物(以总碑计)

2.5

13

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

100

14

氤化物(以CN计)

5

(2)必须预处理后入场填埋的废物

①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②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W7.0和习2.0的废物;

③ 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④ 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⑤ 液体废物。

5.4总图设计

5.4.1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危险废物填埋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的进出。

5.4.3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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