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商务局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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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接收举报投诉、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按前款

(二)(三)(四)项处理;

2-1【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回避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制作《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全面反映现场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被检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可在笔录上注明理由并签名;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3-1【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请核审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核审。

核审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审:

(一)本部门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3-2【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

核审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后,视情况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建议告知当事人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撤销案件;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核审情况,填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1【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核审机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前,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自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相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四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5-1【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5-2【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三十八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指定管辖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具名举报投诉人或移送机关;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6.【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1【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此期间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催告。

催告发出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

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

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5-1【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7-2【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7-3【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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