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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学习辅导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廉政准则》(试行)共有的三章共计十四条,其中有六条禁止性规定三十个不准,既从正面提出要求,又从反面提出禁止性规定。

四是又经历了13年,社会更加向前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进一步推向深入,国家更加开放,出现一些新生事物,试行《准则》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这样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了修订,中共中央政治局在2009年12月29日通过了《廉政准则》正式文本并于二月份印发,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新《廉政准则》与《准则--(试行)》相比新在哪里?

近日印发的新《准则》是一个经过近13年不断完善、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与《若干准则(试行)》比较,有以下不同。

一是内容更加充实。

从字数上来看,原《廉政准则(试行)》约2000字,新《廉政准则》有总则三章十八条,3800余字,内容更加丰富;

尤其是新增的《总则》部分,重点阐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开头就开宗明义指出了“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表明了党中央对党风工作的重视和惩治腐败的决心;

二是明确指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五必须”的要求,即“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四是在第三款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方针。

”(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此外新《廉政准则》增加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禁止性内容。

二是要求更加明确。

如《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而且还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内容不仅全面,而且明确。

三是约束更加严格。

如《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样规定,有利于切断公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的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是监督更加有力。

《廉政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因此,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三、新《廉政准则》中第一章共计八条禁止性规定52个不准是《准则》的核心内容。

《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详细列举了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问题”、“公费开支和公车使用事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关准则”,以及涉及领导干部和政府形象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等等,这与以往较宽泛和原则性过强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涵盖了党员干部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要求不可谓不严、规范不可谓不细。

如此明确而细致的标准,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有了更严格的行为标尺和参照系,既体现出党中央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心,也表现了党组织对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爱护。

因为党组织肩负着对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担,更无可避免地担负着教育和引导干部的职责。

而这种责任和义务的体现,就是创造条件让每一个党员干部充分发挥才干、奉献社会。

因此,更深层次来看,《廉政准则》也是呵护干部成长、家庭幸福的一份关爱。

《廉政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也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已从过去较宽泛性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有6不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例子:

2010年3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原党委书记、原总经理唐若昕有期徒刑14年,在其涉及的滥用职权这项罪名中,委托理财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唐若昕是著名作家、文学理论家、鲁迅研究家、文学史家唐弢的儿子。

唐若昕获刑罪名为受贿、滥用职权两项,其中,受贿金额为355万元。

滥用职权一事,则指其擅自决定向闽发证券投资3亿元人民币进行委托理财,圈内人对此都是心知肚明:

当时的券商往往借此套取资金炒股,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03年,证券市场大幅调整,券商委托理财亏空集中爆发。

唐若昕也因此将自己套进了秦城监狱。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至四款对我们针对性不强,是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采取暗箱操作方式,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略)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假华侨,假洋鬼子)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四、第二章共计六条是确保《廉政准则》贯彻实施的保障措施。

指出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职责与任务、坚持的原则。

比如各级党委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中负总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抓落实、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各级党组织要将本准则列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活动,对照本准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五、第三章共计四条是附则。

明确了适用范围、参照范围及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等。

六、《准则》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政从政的镜鉴,是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底线。

它帮助人们发现问题,提醒警示干部,匡正作风,预防腐败。

它对那些以权谋私、堕落腐败分子来说,是一面照妖镜,明察秋毫,使其丑态毕现,对那些行走在腐败边缘、即将越雷池的干部来说,它是一面凸镜,当头棒喝,让其醍醐灌顶,对那些堂堂正正、廉洁自律的公仆来说,它是一面梳妆镜,让干部不断美化自身政治形象,展现党员的精神风貌,树立党员的光辉形象。

“廉如清风常拂面,贪似毒药饰灵魂”。

我们要以《准则》为镜,防微杜渐,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洁身自好,永葆清廉本色。

最后我提出三点建议与大家共勉:

一是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

二是积极营造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浓厚氛围,认真学习理解《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三是要切实遵守各项党政法规,努力做勤廉双优的好公仆,这样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才能把党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做好,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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