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Word下载.docx
《滨州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滨州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Word下载.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滨州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Word下载.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30/39488752-b2f9-4233-8f0d-164655c4dbcf/39488752-b2f9-4233-8f0d-164655c4dbcf1.gif)
A2经费投入
40分
B6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8
B7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
6
B8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B9教师工资
B10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10
A3经费管理与使用
B11专户设置
B12校财局管
B13预算编制
B14资金拨付(支付)
B15资金使用
B16校舍维修与改造
B17学校收费
三、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评估要点及分值
计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
A1
组织
领导
(20分)
B1制定
实施方案(5分)
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文件要求,及时制定本县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5分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切合本县区实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并以县区政府文件下发,计5分,没有制定的计0分。
B2
组织领导及机构设置
(5分)
县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1、县区政府成立由县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以下发文件形式成立,计2分。
未设立的计0分。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有专职人员和办公场所,具体负责新机制改革的实施工作,计3分。
其中:
成立办公室有正式文件计1分;
有专职人员和办公场所计2分,否则视情况扣1-2分。
B3
改革实施配套文件
(4分)
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强化管理,制定出台各项配套管理办法。
1、制定有《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计1分,否则不得分。
2、制定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实施管理办法》,计1分,否则不得分。
3、制定有《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计1分,否则不得分。
4、制定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计1分,否则不得分。
B4
新机制改革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1、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宣传工作方案》,计2分,否则不得分。
2、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计2分。
按要求播放电视公益广告片,计1分,否则不得分;
在广播、报刊或网络等媒体宣传累计2次以上计1分,1次的计分。
B5
办公
经费
(2分)
县区财政在预算中专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办公室办公经费。
在预算中安排办公经费2万元以上的计2分,不安排的计0分。
评估要点及分值
A2
投入
(40分)
B6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8分)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免杂费标准:
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
免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
(8分)
1、实施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免除的计2分,查处一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不全部免除学生杂费的该项不得分。
2、免除标准:
达到规定标准的计2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该项不得分。
3、资金的预算安排、各级分担资金及比例:
县区列入财政预算并单列,完成县本级承担的比例,落实到位的计2分,否则不得分。
4、执行情况:
免杂费补助资金在省、市规定时间内拨付到位的计2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B7
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
(6分)
落实农村中小学(含县镇)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3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不低于1100元。
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对因市、县分配资金依据的学生数不同产生的资金差额,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补充;
结余部分要按在校生数平摊到所有学校,以提高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作为专项资金集中使用,不得冲抵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障资金,更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
1、实施范围:
按规定的范围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计2分,查处一处学校未落实的该项不得分。
达到或高于规定标准的计2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该项不得分。
县区列入财政预算并单列,完成县本级承担的比例,落实到位的计1分,否则不得分。
预算内公用经费资金在省、市规定时间内拨付到位的计1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上级下拨专项资金的,本项指标计0分。
县区财政本级预算高出省定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并能够落实的,每高出10元加分(中小学分算)。
B8
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一免”“一补”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费标准:
农村初中170元/生年,农村小学80元/生年。
免费比例:
惠民、阳信、无棣、沾化4县8%,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解决;
其他县区5%,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承担。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
补助比例:
惠民、阳信、无棣、沾化4县为住宿生的8%,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解决;
其他县区为住宿生的5%,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比例承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界定标准科学实用,措施落实到位的计1分,否则不得分。
达到规定标准的计3分,达不到规定标准按执行情况扣1-3分。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在省、市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的计2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B9
教师
工资
按照“以县为主”的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计2分,否则不得分。
2、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的计2分。
有乡镇财政承担或自筹项目,每项减1分,扣完为止。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人均月工资达到省标准及以上,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计3分。
人均月工资低于省标准,每低10元扣1分,扣完为止。
出现新的拖欠该项不得分。
4、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计1分,否则不得分。
B10
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10分)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初中生均6㎡、小学生均㎡)、使用年限(30年)、单位造价(500元/㎡)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
县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测算资金的1/4,省、市给予奖励性补助。
1、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的,计1分,否则不得分。
2、县本级财政按不低于测算资金的1/4列入财政预算并单列(不含教育费附加),计4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3、落实情况:
①2006年中央危改专项资金落实到位的计2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②2007年度中央、省、市、县安排维修改造资金落实到位的计3分,否则按落实比例扣1-3分。
A3
管理
使用
B11
专户
设置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办理农村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资金业务的银行,开设农村义务教育地方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省、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1、按规定设置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计1分,否则不得分。
2、中央、省、市、县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部通过特设专户核算计3分,发现有一笔未进专户的资金扣1分,扣完本项得分为止。
B12
校财
局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
(4分)
1、按要求成立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有县政府(或教育、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县编委成立机构的批文,计1分,否则每缺一项扣分。
2、人员分工明确,计1分,否则不得分。
3、办公用房落实、办公设施齐全(软硬件齐全),计1分,否则不得分。
4、核算中心按学校设帐套,核算程序规范,计1分,否则不得分。
B13
预算
编制
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
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
要将教师工资和当地政府规定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各项资金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在预算外保留收支项目。
2007年10月底以前,完成对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长及相关财会人员的培训。
1、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各项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县区财政年初(追加)预算,不留缺口计1分,否则不得分。
2、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计1分,否则不得分。
3、学校预算编制数据真实、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将各项资金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对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长及相关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得1分,否则不得分。
B14
资金
拨付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上级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县级教育部门(教育核算中心),并区分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支付业务。
对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对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同级教育部门(教育核算中心),不得下拨到乡镇。
具体要求为:
对免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四次均衡拨款,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拨付至县教育核算中心帐户;
对免费教科书补助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于每年1月和7月的25日前,分两次拨付至县教育核算中心帐户。
县教育核算中心须在财政拨付后五日内将全部资金落实到学校,并按月拨到学校帐户。
1、县区财政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支付)业务,计3分,否则酌情扣1-3分。
2、县区教育核算中心按时将各项专项资金拨付到学校帐户,计3分,否则酌情扣1-3分。
存在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本项指标计0分。
B15
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包括免杂费补助资金)、免费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学校的各项支出。
按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指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各中小学要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8分)
1、学校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业务,无超范围开支,计3分,否则酌情扣1-3分。
2、学校按规定办理免费教科书补助,计2分,否则酌情扣1-2分。
3、学校按规定办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计2分,否则酌情扣1-2分。
4、学校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计1分,否则不得分。
评估要点及分值
B16
校舍
维修
改造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定期按规定实施校舍普查;
完善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
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
积极筹措校舍维修与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规定管好用好。
校舍维修与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由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申请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下拨至乡(镇)和项目学校。
县级教育部门按规定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按改造规划按时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10分)
1、落实校舍普查方案,定期对校舍实施安全等级查勘鉴定,计1分;
对危房采取妥善的监控管理措施,及时拆除D级危房,计2分。
否则酌情扣1-3分。
2、制定切合实际的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计划,计1分,否则不得分。
3、校舍维修改造配套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得当,计2分,否则酌情扣1-2分。
4、全部完成2006年以前危房改造规划中的改造项目,计1分,否则不得分;
2007年改造规划,每完成50%计1分,全部完成计2分。
5、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计1分,否则不得分。
B17
学校
收费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
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
违反者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4分
1、学校按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计3分,超标准收取的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2、学校向学生据实结算购买课本、作业本费用,计1分,否则不得分。
存在乱收费的,本项指标为0分。
督导评估依据:
B1: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滨政发[2006]81号)。
B2、B3、B4:
滨政发[2006]81号,《转发中宣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滨宣发[2007]15号)。
B5:
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成立滨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滨财教[2006]70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配置办公设备以及调研所需经费。
B6: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滨政发[2006]8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滨政办发[2007]58号)。
B7: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滨政发[2006]81号),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通知》(滨财教〔2007〕12号)。
B8、B9、B10:
B11:
省财政厅、教育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6]29号)。
B12: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6]9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政发[2006]81号。
B13: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6]97号,滨州市人民政府滨政发[2006]81号。
B14: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转发<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滨财库[2006]50号)、《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通知》(滨财教〔2007〕12号)。
B15:
鲁政办发[2006]97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47号)。
B16:
鲁政办发[2006]94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45号)。
B17:
鲁政办发[200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