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无线电管理处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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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无线电管理处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进口、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进口、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第三项:
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1.处罚依据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无线电管理处 无线电监测站
第四项: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第五项: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六项:
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一)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第七项:
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
(二)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
第八项:
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
(三)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
无线电管理处
第九项:
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
(四)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
第十项:
伪造、变造、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伪造、变造、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的;
无线电管理处
第十一项:
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
(六)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
第十二项:
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
第十三项:
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八)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第十四项:
非法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回频率、罚款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对出让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项:
逾期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用的
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罚款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半年仍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除继续追缴频率占用费和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可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和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行政征收(2项)
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行政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夫》规定: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按期缴纳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省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收取的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发展无线电事业。
(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第二项:
收取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1、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三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第四十七项275号”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无线电监测站
行政强制(共2项)
查封、封存或者暂扣、销毁
行政强制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封存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对报停、报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封存、拆零或者销毁。
追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滞纳金
行政强制执行
(1)《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
“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