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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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费用证明。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搭设计划。
6、施工进度计划。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费用计划。
8、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安全方案、措施)。
9、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1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培训证书)。
11、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服务费。
三、拆除工程安全备案:
(建设单位在开工的15日前提交)
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提供齐全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好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已签认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请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式
第九条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以监督小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并配备相应专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
第十条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应当在接受监督任务后五个工作日内,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依据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方案》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部位(工序),确定监督执法重点和必须抽查项目及测试内容次数,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工程师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以“监督工作方案”为指导,认真填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记录》,对核查出的问题要监督整改落实,并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存入监督档案。
第四章 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是否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领施工许可证(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否有工程肢解行为。
3、对原设计是否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执行情况。
4、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委托监理。
对未委托监理,自行管理的工程,查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7、是否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上报质量验收申请,按法定时间办理竣工备案。
8、检查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到位。
9、是否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10、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设计任务是否与资质相一致。
2、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情况。
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编制深度进行设计。
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变更;
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有注明。
施工作业前是否有指导意见和技术交底。
设计文件中岩土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师等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5、是否及时参加质量问题及勘察事故的处理。
6、是否及时参加工程地基验槽、桩基、基础、主体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并及时出示勘察、设计检查报告。
7、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8、其他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相应的资质及监理人员是否与注册一致,有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2、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齐全和制度是否健全。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确定及措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及执行情况;
是否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是否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是否全过程旁站监理;
监理记录、监理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5、对质量安全存在问题通知单签发及纠正质量安全问题整改结果和监理复查执行情况。
6、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估报告情况。
7、对施工中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行为是否履行自身职责。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上岗,主要专业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上岗情况是否与注册一致。
2、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质量安全生产的机构人员是否健全。
4、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健全。
5、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6、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及监督质量安全方案技术交底执行情况。
7、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标准。
8、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9、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和质量验收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
10、阶段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
11、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12、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行为监督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为监督
1、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在其资质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
2、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错审、漏审。
4、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第五章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生产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项目监督工程师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制定抽测方案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九条 房屋工程地基及基础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情况。
3、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 房屋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2、砼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制作和安装质量情况。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砼、钢筋等施工质量抽查检测情况。
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环境检测和使用功能部分的抽查内容: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环境检测报告。
4、使用功能检测记录报告。
5、工程的观感质量。
6、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抽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检报告。
2、抽查地基、基础、关键部位(工序)的隐蔽验收记录,质量评定资料。
3、抽查施工现场试验资料。
4、抽查见证取样试验资料
5、抽查施工现场实体质量。
第二十三条 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抽测应对工程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施工试验按不低于5%的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2、抽测砌体工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砌筑砂浆强度,砌块(粘土砖)强度,砌体强度和标高尺寸外观等。
3、抽测砼工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砼强度,进场商品砼坍落度,受力钢筋规格、数量、位置及钢筋砼保护层厚度、砼构件标高尺寸外观等。
4、监督抽测钢结构工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钢结构焊工资格、焊缝检验、螺栓初拧和终拧及钢结构构件的标高尺寸外观等。
5、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和使用功能。
6、对市政桥梁工程及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保护层厚度及道路工程的路面结构层的厚度、压实度、强度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测。
7、对道路工程的弯沉;
污水工程的闭水试验;
压力管道的强度、气密性试验;
电气工程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等使用功能按不少于5%进行抽样检测。
8、抽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向监督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工程重点部位的检测报告,及监督抽查检测资料。
4、给排水、燃气管道、采暖、电气电梯、通风空调工程重要部位及使用功能的测试检验记录。
5、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工程的检验及外观质量。
6、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企业应到监督机构申请安全验评。
分段、分部验评资料,作为工程竣工安全达标依据。
施工安全合格的工程才能进行验收。
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应按阶段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申报书》报监督机构备案复查,各阶段安全生产评价情况记入安全监督评定书,此安全生产申报书归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施工企业要积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不具备“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不得申报市、省优质工程,安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市优良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申报安全生产措施:
第一次:
工程基地验槽时,申报基础工程和专项治理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书。
第二次:
工程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时,申报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生产措施书。
第三次:
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时,申报工程装饰装修安全生产措施书。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工程地基基础至二层主体。
第二阶段:
工程主体完工一周内。
第三阶段:
工程竣工。
市政工程按施工工期分三次进行。
三个阶段的检查平均分为该工程的实际得分,考评复查在三阶段考评时应对项目安全生产等级进行验评。
对验评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考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并经建设、监理单位作出安全生产评估合格,报监督机构核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安全验评,不得进入(办理)下道工序施工,监督机构不再对下一阶段的检查评分。
第二十九条 市、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由施工企业申报,监督机构组织复查,报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各项目的安全生产登记评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对各工程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员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脚手架搭设和脚手架材质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城区在建工程应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米时应使用双排钢管脚手架。
二、基础施工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土质情况和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对于较深的坑沟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
三、模板工程要按照程序施工。
模板施工前,要进行模板支撑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要有节点构造的大样图,对材料规格尺寸、接头方法、间距及剪刀撑设置均应详细说明。
模板支撑拆除前,工程项目部必须出具经本企业质安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并有法定对外检测机构出具的混凝土试块强度达标检验报告才能拆模。
四、在建工程临边和洞口要按照定型化、工具化的标准进行防护,建筑物的外侧应采用合格密目安全网封闭作业。
使用的密目安全网必须是经过监督机构验收发给准用证的产品。
从事悬空和高处攀登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并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实行一机一闸,配电箱体要使用金属绝缘材料箱体。
六、物料提升机应使用经有关法定部门批准的定型产品,各种安全装置要齐全,使用需灵活、方便、安全、可靠。
升降机使用的联络信号方式要合理、准确。
严禁乘坐吊篮上下。
七、各种施工机具(含施工用电梯、塔吊等)安装使用和拆除,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履行试车运转验收和拆除手续,未取得监督机构发给的安全准用证或无验收手续的产品,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作业人员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危险的地方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向下抛弃任何物件和建筑垃圾。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按工程项目进行。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凭保单和有效证件向保险公司理赔。
第三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书,并按程序组织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并追究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并根据工程特点,将其措施在工程开工时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安全、清洁、讲究美观。
现场周边设立连续不断的砖墙或定型的金属或其它材料围档,临街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不得低于1.8米,砖墙围档压顶采用仿琉璃瓦式。
围档临街面必须刷白,并书写规范的文明施工标语口号,施工围档不准占用人行道。
二、施工现场道路应平整、畅通、不积水。
进出口处设门楼,门楼上方或两侧应书写XX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
现场大门口处悬挂“五牌一图”。
场内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有序,并有标签。
严禁在围档外作业和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及工程渣土。
地面排水应有序排放,先入池过滤后再集中排入下水道。
三、施工现场道路和进出口地面要硬化。
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得带泥砂上路,为防止沿途撒漏必须采用遮盖等措施后方能运输。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集中倒置在场内规定的地方,及时清运出去,按指定的地点倒放,不得倒入街道、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五、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监督机构批准报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噪声。
六、生活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当年检查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七、作业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八、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九、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住宿在建工程内,民工宿舍应整洁、通风,不乱接乱拉电线。
宿舍周围干净卫生、安全。
工地有“五防措施”。
十、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器材,有急救措施,有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
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四十二条 临时用工进入城区从事建筑施工,应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有关证件,并到施工所在地办理暂住手续。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服从辖区内的管理,遵守社会治安秩序,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了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电梯或锅炉安全监察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1、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和安全生产等级验评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验评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安全生产验评的建议。
九、单位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