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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模式分析三篇Word文件下载.docx

据统计,20XX年,Kickstarter近30%筹资成功的项目都属于音乐类。

国内情况也是如此。

众筹商业模式的构建

众筹从某种意义而言,是一种Web3.0,它使社交网络与“多数人资助少数人”的募资方式交叉相遇,通过P2P或P2B平台的协议机制来使不同个体之间融资筹款成为可能。

构建众筹商业模式要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公众(出资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项目发起人(筹资人)

项目是具有明确目标的、可以完成的且具有具体完成时间的非公益活动,如制作专辑、出版图书或生产某种电子产品。

项目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

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和学历等),拥有对项目100%的自主权,不受控制,完全自主。

项目发起人要与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发起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用户的交流和体验,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强化众筹模式的市场调研、产品预售和宣传推广等延伸功能,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潜在用户)介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响应。

公众(出资人)

公众(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小额投资,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天使投资人”。

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例如一块Pebble手表,也可能是一场演唱会的门票或是一张唱片。

出资人资助创意者的过程就是其消费资金前移的过程,这既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生产出原本依靠传统投融资模式而无法推出的新产品,也满足了出资人作为用户的小众化、细致化和个性化消费需求。

中介机构(众筹平台)

中介机构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项目发起人的监督者和辅导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

上述多重身份的特征决定了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的功能复杂、责任重大。

首先,众筹平台要拥有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虚拟运作的方式,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实施这一步骤的前提是在项目上线之前进行细致的实名审核,并且确保项目内容完整、可执行和有价值,确定没有违反项目准则和要求。

其次,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利展开。

最后,当项目无法执行时,众筹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同其他商业模式一样,众筹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是创造价值。

该逻辑性主要表现在层层递进的三个层面:

即价值发现、价值匹配和价值获取。

(一)价值发现

明确价值创造的来源,这是对机会识别的延伸。

通过可行性分析,企业所认定的创新产品、技术或服务只是创业的手段,是否最终盈利取决于是否拥有顾客。

在对创业机会、创新产品和技术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顾客的价值存在,确定价值主题,这是众筹商业模式成功的关键环节。

若绕开价值发现的思维过程,就会陷入“供给决定需求”片面思维和错误逻辑。

当前,大众力量推动商业已成为了一种趋势,商业民主化的后果是“草根”公众投资人将更多地介入个人或企业的创业过程,他们渴望成为该过程的参与者甚至主导者,而不再只是旁观者。

而富有创造力的创业者们的融资需求迫切,想绕开中间商的盘剥并更多地与大众接触,但又缺乏推广渠道。

即,公众投资者存在投资需求,而创业者存在融资需求和寻找价值观的认同,发现并能满足双方需求的正是像Kickstarter这样运用各种互联网工具(宣传视频的拍摄、微博以及与其他社交网站的对接)在创业者和大众之间搭建桥梁的众筹平台。

(二)价值匹配

明确合作伙伴,实现价值创造。

众筹平台不可能拥有满足顾客需求的所有资源和能力,即使亲自打造和构建所需要的所有资源和能力,也常常面临很高的成本和风险。

因此,为了在机会窗口内取得先发优势,并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和成本,众筹平台往往要和其他企业形成合作关系,以使其商业模式有效运作。

众筹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项目审核、平台搭建、营销推广、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等。

众筹平台应围绕其所掌握的核心能力和关键资源开展业务才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改善市场进入速度,并最终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

如,众筹平台可以将核实发起人身份、调查完成项目能力、制作推广计划、网站设计和维护等专业性和独特性较高的环节作为自己的核心业务开展,并提供差异化服务,把对构建竞争优势不太重要的其他业务外包给合作伙伴,与合作伙伴实现资源、要素和竞争力的优势互补,从而降低总成本、增加超额利润并提高企业的敏捷性和柔韧性,最终建立以众筹平台为中心的价值网络。

(三)价值获取

制定竞争策略,占有创新价值。

这是价值创造的目标,是众筹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之一,也是众筹平台能够生存并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

一些众筹平台是众筹商业模式的开拓者,但并不是创新利益的占有者,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忽视了对创新价值的获取。

价值获取的途径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是众筹平台要担当价值链中的核心角色。

价值链中的每项价值活动的增值空间都是不同的,众筹平台若能通过利用自己的核心资源,占有增值空间较大的价值活动(具有核心竞争力且难以被模仿和复制的价值活动),也就占有了整个价值链价值创造的较大比例,这直接影响到创新价值的获取。

其二是众筹平台要设计难以复制的商业模式并对商业模式的细节采取最大程度的保密。

这要求众筹平台尽可能构建独特的企业文化,设计具有高度适应能力的组织结构,组织高效标准化的团队,实现优秀的成本控制。

三、众筹商业模式的优势

(一)可以降低融资门槛,有效促进微创业

微创业,是指使用微小的成本,以微平台或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在细微的领域进行创意开发的创业活动。

其主要特点是可批量复制、投资微小、产生效益快。

微创业是缓解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但是,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阻碍了微创业的发展,而众筹是一种更大众化的融资方式,它为微创业者提供了获得成本更低的、更快捷的资金的可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难”问题。

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以获得从事某项创业活动的资金,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束缚,每个投资人也可以参与项目的策划、咨询、管理与运营。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只要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即可。

这种依托众筹平台的微创业活动在实现了“众人集资、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众筹理念的同时,也积累了经验和人脉。

(二)可以激发“草根”创新,拉近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

众筹模式不仅是一种投融资活动,还作为一种创新模式,激发“草根”创新。

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民主化进程决定了“草根”创新时代的到来,每个人(文艺、科技人才等)都可以发挥自身的创新与研发能力,并借助社会资源把自己的创意变为现实的产品。

众筹模式为每个“草根”创新者(即项目发起人)提供了获取资金、市场和人脉等重要资源的平台,而不同的投资人因为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以及不同的价值观,他们可以直接对项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项目发起人会对此认真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方案。

双方的互动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这种注重用户交流和体验的行为类似于“大规模定制”行为,极大地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

篇二:

  一、众筹的概念

  众筹,即大众筹资,翻译自crowdfunding一词,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以更快捷的方式获得投资资金,能否获得资金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平台积聚大家的力量筹钱。

  二、众筹融资的主体

  众筹通过P2P或P2B平台使不同个体之间的融资成为可能。

众筹融资模式需要由发起人(筹资人)、公众(出资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三部分构建。

  

(一)筹资人(发起人)。

急需解决资金的小微企业创业者或创意者通常是众筹的发起人。

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也有部分企业为增强企业的市场调研、宣传推广及产品预售等延伸功能,以发起人的身份号召潜在用户介入产品的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反响。

  

(二)公众(出资人)。

一般情况下,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构成公众(出资人),他们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利用在线支付方式投资,每个出资人便成了“天使投资人”。

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往往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

  (三)众筹平台(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既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发起人的监督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

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的多重身份决定了其功能的复杂性,且责任重大。

首先,众筹平台要拥有网络技术支持,将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确保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

最后,如果项目无法执行时,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目前,参照Massolution的一份报告,众筹平台可以分为四类:

(1)债权众筹:

出资人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

(2)股权众筹:

出资人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3)回报众筹:

出资人获取产品或服务;

(4)捐赠众筹:

出资人进行无偿捐赠。

  为了更好地体现筹资人(发起人)、公众(投资人)及众筹平台(中介机构)三者的关系,如下所示:

  三、众筹融资模式评价

  众筹作为一种新生的融资模式,既有优势,又存在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众筹融资模式的优势。

众筹是草根化、平民化融资,能提前测评产品的市场反应,还是一种免费、有效的宣传途径。

对大多数创业者来说,比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1、降低融资门槛,融资风险小,促进创业。

目前,金融管制较严格,创业受民间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较高等条件的制约,而众筹作为一种大众化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成本更低、更快捷的资金,降低了融资门槛。

申请贷款往往会将自己与金融风险捆绑在一起,而众筹融资的优势是筹资人收到资金后,不用向公众许诺资金上的收益,可以以实物、服务等作为回报,大大降低融资风险。

  2、吸引潜在支持者,拉近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距离,激发创新。

最早对项目提供支持的往往是对项目有高度认可的人,这些人会就项目与不同的人进行交流,进而引发对项目的兴趣,使其成为潜在支持者,进而转化为实际投资者。

众筹模式不仅是一种投融资活动,而且还是一种创新模式,激发“草根”创新。

因不同的投资人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价值观,他们可以直接对项目提出自己的观点,发起人借此进一步完善方案,从而拉近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降低产品的市场风险。

  

(二)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

众筹是一种“普惠金融”,它让需要资金的个人创业者及中小企业较容易从公众获得资金支持。

但是,众筹与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不注意便触碰到非法集资的红线。

  1、筹资人存在违法风险。

虽然当前政策鼓励创业创新,并对众筹持支持态度,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及经营管理等原因,众筹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一线之间,筹资人稍微不注意就会触犯法律,甚至是刑法,从而遭遇牢狱之灾。

  2、公众存在投资风险。

依据正常投资程序,公众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风险评估,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都有相对规范和成熟的程序。

而基于互联网的众筹,无论是众筹平台还是公众都不可能很全面并准确地做到,从而导致投资风险较大。

另外,公众不具有法律上的股东身份,导致各种潜在风险发生。

公众无法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等,出现纠纷时,公众也不能直接向所投资的公司主张权利。

  3、众筹平台缺乏监管。

在众筹模式下,国家法律法规缺乏对众筹平台的相应的监督措施,从而对公众的投资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具体体现在:

众筹平台直接或间接截留资金,形成资金池;

对筹资人或项目审核不规范,甚至发布虚假筹资信息等。

  四、完善众筹融资模式的措施

  

(一)推进众筹融资合法化。

我国目前的众筹以“团购+预购”形式存在,并以非资金的方式进行回报,与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合法性应予以明确。

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明确划分众筹和非法集资,将众筹合法化,通过立法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降低筹资人违法风险。

另外,筹资人在筹资过程中,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及对公众、众筹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向有关部门及公众提交企业年度报告、并不得以广告形式进行促销,以保障公众的利益。

我国可以借鉴JOBS法案,根据净资产或年收入对公众进行分类,对公众的投资数额进行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投资数额上限,减轻公众的投资损失,加强对公众的保护。

  

(二)完善金融监管,规范众筹资本运作。

众筹筹资的主体大多为小微企业,盈利能力较低达不到国家税收监管的范围,而众筹往往聚集着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而信用体系不健全,将加大社会风险,金融监管急需完善。

在规范众筹资本运作方面,可以学习支付宝,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作资本,改变现有的直接经手资金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作资本,从而降低众筹平台的风险。

国内众筹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根据项目进程将资金指示传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由于在众筹融资中,公众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缩小公众与筹资人之间的差距,从而实现两方利益的均衡发展。

其次,在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机制时,必须充分结合我国国情。

目前,虽然众筹在运作模式上受到国外的一些影响,但在制定监管机制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适时地作出调整。

  (三)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

  第一,让律师等配套资源进驻众筹平台。

现有众筹平台一般只标明了简明的法律风险提示,若产生法律纠纷也只能后续化解。

因此,为了减少法律成本,众筹平台应引入律师等专业人才,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

同时,可尝试建立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以实现互联网的跨领域纠纷解决,减轻诉讼成本。

  第二,建立项目审核的标准化评判体系。

尽管众筹网站会核实发起人的身份,并调查对方是否有完成项目的能力。

但是对于创意或者项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经过官方或正规检测机构的检验,尚未有完整或者统一的评判检测标准,因此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存在很大的风险。

资金筹集完毕以后,网站并不对项目能否按时完成负责,也不会对创业者是否有能力完成该项目进行考察。

尽管在法律上创业者有实现承诺的义务,但如果创业者将资金使用完毕也未能实现承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

甚至于目前几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能判定如果项目出现诈骗,平台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需要建立项目审核的标准化评判体系,明确众筹平台的责任。

  第三,实行实时风险防范。

由于信息不对等、实力不相当等现实情况的存在,公众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监管方要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可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操作和融资的透明度;

加大资金管控确保支付的安全;

完善平台操作流程规范,确保投资人掌握更多的信息,避免欺诈发生。

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其合理控制风险。

引入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托管,代理众筹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与发行人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实行实时风险防范。

  五、结语

  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在促进中小企业及创业者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政策与监管层面仍存在很多问题,应建立健全全国信用监管记录系统,以便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监督;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众筹项目进行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加大资金监管;

加强对融资公司的信息监管。

从而使众筹更加健康有效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篇三:

一、众筹为什么会火

对于一个初创企业家找到一个风口很重要,而众筹就是一个风口。

先讲一下我理解的众筹概念:

我认为众筹是互联网思维下产生的新的商业模式。

什么是互联网,就是革除一切以信息不对称为壁垒的商业生态的工具,可以把世界抹平,让不对称的信息透明,公开起来。

从而完成一次资源的重新分配,渠道的缩短,成本结构的重造。

互联网思维只要和其他行业一结合,一渗透,就容易产生很多革命性颠覆性得创新。

众筹也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它通过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络和社交工具发布筹资的项目,并且完成募集资金。

它让一些创业者,小企业主,艺术家,甚至是个人有机会展示他们的创意,项目,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二、众筹的概念有哪些

众筹概念里有三个重要角色:

发起者,参与者,平台。

发起人即有创造力,却缺乏资金支持者。

参与者又称投资人,是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并且有能力提供资金支持的人。

平台即连接众筹发起人和参与人的终端。

众筹需要分清两个概念,一个是众筹项目(围绕人的生活,只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很多项目都可以做。

无非是把社会资源配置用互联网方式做一种重新配置而已),一个是众筹平台(建议选择一个合适的领域去做细分领域重度垂直的众筹发布平台)。

从出生于美国到风靡中国这段期间内,众筹模式呈现方式大致分为4种:

第一,债权众筹:

以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发型债券的模式。

如p2p的平台(人人贷)。

第二,股权众筹,以股权和股权收益为回报的众筹。

适用于初创小型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做融资,从而让更多人参与,支持他创立公司。

第三,回报式众筹。

简单来讲就是你出资,我给你一种回报。

是目前比较多,适合更多众筹项目的一种模式。

包括很多细分。

①凭证式众筹(出钱,兑换凭证);

②产品式众筹(产品还处于筹备阶段,预计会多久上市,后期会以后来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回报。

如:

点名时间);

③置换式众筹(出钱换服务。

黑马运动会就算是置换式众筹);

第四,捐赠式众筹(无偿捐助、公益类型的)。

刚才提到了产品式众筹,要区分它与团购的区别。

团购是已经有了产品和服务,需要一个平台发布和销售。

而产品式众筹是产品还没成形或仅处于一个idea的阶段。

之所以众筹备受推崇,有着内外两层原因。

1)内因:

在国内众筹之所以能在很短时间就被认同,实际上反应了国内传统金融和融资模式的供给不足和竞争的不充分。

众筹可以让人人都可以融资,创业,在这样内因下,在传统模式下无法融资到的人,就可以利用社会化资源完成融资,实际上众筹把实现梦想的门槛降低了。

2)外因:

众筹是一个趋势。

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创业这件有意思的事情中,愿意帮助别人实现一个梦想。

而众筹用互联网的方式把世界抹平了,让愿意支持别人创业的人可以有办法实现,它把创业和投资原来小众的东西大众化。

也就是说,众筹实际上通过“发起人”和“参与人”两个角色,把过去创业和实现梦想的创业者及投资人的门槛彻底降低了,这就激活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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