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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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理论,学习和工作中接近党的组织,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党支部应经常指导本部门的党章学习小组的活动,促进有入党愿望的同学加强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九条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
通过对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综合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素质,着重考察政治思想表现,注意把大学生一贯表现与关键时期的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
入党积极分子每3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将培养教育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并写实性地填写在《三峡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登记表》中,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院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条确定大学生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基层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大学生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学生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简称“推优”)。
开展“推优”工作前,基层党组织应当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照《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三峡大党组字〔2004〕6号)规定进行“推优”。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对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非观念明确,信仰共产主义,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党忠诚老实;
热爱学校,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积极参加班级、公益和志愿者等各项活动;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学习上带动同学共同进步;
组织观念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表现良好;
广泛团结同学,尽自己所能热心帮助同学排忧解难,做同学的知心朋友,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或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内名次排列一般位于前40%,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育不到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获得省(部)级先进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
高中期间或入学前在其它单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学期发展计划。
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本学期发展计划。
制定党员发展计划,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填写《三峡大学发展大学生党员年度计划对象登记表》(附件2),并报院党委(党总支)初审。
2.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三峡大学发展大学生党员年度计划对象登记表》进行认真初审,负责填写《三峡大学发展大学生党员20×
×
年度计划汇总表》(附件3),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3.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综合分析发展对象的结构及其所具备的条件等情况加以调控,作出统一安排,并形成我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年度计划》报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4.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由各院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院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院党校参加集中学习培训。
入党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核,考核采取闭卷考试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闭卷考试成绩占70%,平时考核(出勤率、学习笔记、小组讨论、培训小结等)占30%,考核通过的发给《结业证书》。
没有通过入党培训或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一般不予发展入党。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统一制定入党培训大纲、统一确定培训教材、统一建立党校教师师资库、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各院党委(党总支)提出培训计划和聘请党校教师,报学校党校审核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
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
本人的历史情况;
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
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
直系亲属(一般是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一般是指与发展对象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支部要撰写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意见。
综合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
1.政审情况,主要是发展对象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情况。
对发展对象重点要写清楚其在关键时期的表现和政治历史情况等。
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情况,对有问题的要写清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是否作过结论、处理及发展对象本人的态度。
2.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情况。
即写明发展对象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群众基础如何。
重点写清楚本人政治立场以及是否树立了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综合审查意见及结论。
主要写清楚发展对象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是否审查清楚;
发展对象是否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准备何时发展等。
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三峡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表》(附件8)、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一)意见的原始记录、《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表》(附件4)、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政审材料、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归入《三峡大学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资料袋》(附件9),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十六条在报送上级党组织预审前,由院党委(党总支)按照《中共三峡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的暂行办法》(三峡大党组字〔2002〕6号)的规定,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后,负责填写《三峡大学拟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附件5)和《三峡大学发展大学生党员综合政审材料登记表》(附件6)。
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七条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
院党委(党总支)组织员提出预审意见;
预审中发现问题的,应提交学生党总支或院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审不予通过:
1.共青团员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足一年的;
3.未被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
4.党员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5.未经过党校入党前集中培训的或未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
6.未进行入党政审或政审不清楚的;
7.党支部综合审查意见中未明确指出发展对象存在主要缺点的;
8.毕业生离校前三个月内的。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
其内容包括:
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上级党组织批准;
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十九条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成长经历、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
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提出本人的入党要求,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入党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的意见;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与会党员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如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入总票数。
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入党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入党材料,于召开党支部大会后一周内报上级党组织初审,学生党总支应在收到党支部上报发展对象入党材料后一个月内进行审议,并及时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党委授权的院党委(党总支)可以履行预备党员的接收(转正)审批权。
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加盖学院党委(党总支)公章,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章。
第二十四条院党委(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对象《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并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
谈话内容:
着重了解入党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
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必要时,应深入学生班级,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同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院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五条院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研究、逐个讨论和表决。
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对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对象,党委应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同时要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院党委(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审批。
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以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委审批。
经复议并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对高中或其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大学生,院党委(党总支)要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的接转手续。
1.召开支部发展大会时未满18周岁的;
2.入党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3.发展党员的程序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4.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5.发展入党前未按规定培训,预备党员本人对党的概念模糊,对党的有关知识一无所知的;
6.入学前已经召开了支部发展大会,但入学时原支部上报党委仍未审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存在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对不予办理预备党员接转手续的学生,党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对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并表示要继续追求加入党组织的,可以继续培养。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院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学校党校的统一要求开办专门的预备党员培训班,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
预备党员每季度一次自我总结,半年一次书面汇报,全面汇报半年的思想、工作情况。
入党介绍人每季度将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并写实性地填写在《三峡大学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表》(附件7)中,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
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应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和理由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院党委(党总支)预审,院党委(党总支)预审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
支部决议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2.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决议;
5.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学习、思想政治表现和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2.党小组或者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四条院党委(党总支)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后,院党委(党总支)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三峡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表》、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表》、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政审材料、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意见、转正申请书、《三峡大学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表》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同转往有关单位。
第六章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切实加强对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科学制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例会制度。
1.每学期初召开一次组织员例会,部署工作。
2.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讨问题,交流经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培养,加强专兼职组织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第三十九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要落实发展大学生党员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对各级党组织目标管理和检查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的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工作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联合布置和督促检查,校、院、系党组织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机制,构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
第四十条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吸收大学生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严格执行《中共三峡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三峡大党组〔2006〕5号),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
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三峡大学委员会的各学院。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三峡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三峡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登记表》
2.《三峡大学×
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20×
年度计划对象登记表》
3.《三峡大学×
年度计划汇总表》
4.《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表》
5.《三峡大学拟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6.《三峡大学发展大学生党员综合政审材料登记表》
7.《三峡大学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表》
8.《三峡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表》
9.《三峡大学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资料袋》
附件1:
三峡大学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情况登记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籍贯
文化
程度
职业
职务
职称
参加工作
年月
政治
面貌
现在单位
身份证
号码
现居住地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年月日
培养(介绍)人姓名
本
人
主
要
经
历
何
时
地
受
过
种
奖
励
和
处
分
家的
庭职
主业
要、
成政
员治
及情
主况
社详
会细
关地
系址
党
支
部
对
该
同
志
现
实
表
及
缺
点
的
写
意
见
支部名称支部书记年月日
第
季
度
培
养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