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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预警分级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4、险情分级与报送

4.1险情分级

4.2险情信息报送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应急指挥

5.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5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救助行动评估

5.8应急行动终止

5.9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事故调查与评估总结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3宣传、培训与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为建立我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搜寻救助遇险船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通航水域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各有船乡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急机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

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运输事故的可能。

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避免救援人员伤亡。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建立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交通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武装部部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

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民政局、县人武部、武警荣县中队等。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海事处处长担任。

2.2.1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组织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

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为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的进行,在发生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根据处置的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含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调查分析组,具体组成单位和职责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细化。

2.2.2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县交通局:

承担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赋予的日常工作;

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协调全县交通系统各单位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协助已参保遇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理赔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挥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运输事故应急行动;

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控和车辆征用,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核查水上运输事故伤亡及失踪人员;

查处水上违法犯罪案件。

县经贸局:

负责有关物资和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

县财政局:

负责水上应急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应急经费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

参与引发水上运输事故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按照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消除环境污染方案,协助交通和安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县水务局:

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选派本系统渔业船舶和水库船舶参加应急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具体按照《荣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县旅游局:

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运输事故。

县民政局:

负责协调水上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的我县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县人武部、武警荣县中队:

负责协调驻市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2.2.3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承担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值守工作;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

负责《荣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演练和培训工作;

与相邻地、县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1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交通、水务、消防、医疗卫生、环保、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作。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与其他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建设,确保应急救援所需。

2.5乡(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内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

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

重大安全隐患信息;

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

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运输事故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运输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水务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县内相关机构或相邻县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3.2.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

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事故;

(5)通航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3.2.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

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航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严峻:

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事故。

3.2.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3.2.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

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

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预警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发布。

重大以上风险信息由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方海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相关渠道发布气象、水文、地质、航运等预警信息。

从事水上运输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运输事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各有船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险情分级与报送

4.1.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4)造成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3)造成重要码头严重损坏,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3)5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应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的同时,向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海事机构和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警。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

较大、重大、特大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乡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政府和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和处置

应急响应须遵循的原则是:

快速灵敏、统一指挥、协调配合、资源共享。

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

一般险情由事发当地各乡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

较大险情、重大险情、特大险情由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必要时向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指挥;

(7)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

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

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作好安置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

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

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的措施;

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针对水上运输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运输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水上运输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后期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医疗卫生部门要尽职尽责抢救事故伤员,不能因医疗费用等问题而延误或不进行对伤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县台办协助做好涉及台胞、港澳同胞的安置工作;

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

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县台办或县外事办负责处置。

6.1.4社会救助

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6.1.5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水上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

一般水上运输事故由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应急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通12395等报警电话,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中心与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之间,以移动或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

实现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紧急调用或者借用其他部门的通信设施。

电信荣县支公司、移动荣县支公司、联通荣县支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通信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先期处置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

7.2.2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医疗保障

按照《荣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县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医疗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

7.2.4治安保障

全县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相关公安部门应为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资金保障

在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荣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2.6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3.1宣传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应急预案、水上安全知识等宣传工作。

7.3.2培训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演习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习。

演习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8附则

(1)水上运输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荣县内河通航河流、水库库区。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是指导各乡镇制订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乡镇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所担负的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县人民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

对在应急救助中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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