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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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绩,主要考核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一)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内容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权重分别为10、20、20、40、10;

(二)教师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学术道德、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教学任务、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考核内容中师德测评、教学工作业绩、科研工作业绩、其他工作业绩四个方面的权重分别为:

10、50、30、10。

其中,教学工作业绩分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及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工作量三部分,权重分别为50、30、20;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内容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权重分别为10、20、20、40、10;

(四)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考核内容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权重分别为10、20、20、40、10。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六条 

学校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人员(“双肩挑”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兼任行政职务的,同时参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重考核。

聘用在专业技术四、七级岗位的,原则上以管理工作为主进行考核;

聘用在专业技术其他高级岗位的人员,同时对其岗位应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或其他专业技术成果进行考核,科研成果考核要求不降,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分别确定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果。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教辅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综合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教师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差,完成额定最低教学、教科研工作量效果较差;

行政管理及工勤人员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完成岗位职责效果较差;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逾期不归或脱岗达到5-9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达到10-19个工作日,或连续事假达到30-59个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达到60-89个工作日者;

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0-14次;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四)考核年度内出现一般、较大教学事故1次;

(五)发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视情节作出“记过”处分决定;

(六)教授每学年未能系统地承担至少1门普通本科生课程者或指导本科生论文;

(七)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教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额定最低教学、教科研工作量;

行政管理及工勤人员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不能完成岗位职责;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逾期不归或脱岗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或连续事假超过60个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90个工作日者;

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及以上;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年度内出现1次重大教学事故或一般、较大教学事故累计2次及以上;

(六)职称评审、岗位晋升及年度考核工作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七)项目负责人擅自停止或无故拖延项目研究;

(八)发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视情节作出“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决定;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或不参加年度考核;

(十)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等次:

(一)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或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分数低于60分;

(二)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三)聘期内出现一次重大工作事故者或被学校通报2次及以上;

(四)职称评审、岗位晋升及考核工作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期考核者;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

对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的,或受省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

对单位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优秀比例。

第十七条 

教职工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

(一)合格等次条件:

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2.完成岗位职责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二)不合格等次条件:

1.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曾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未完成岗位职责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军转干部,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

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六)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

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 

全校教职工聘期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学校和各单位根据考核管理权限,分别对不同岗位系列的人员组织考核。

校级领导的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实施;

学校聘用五、六、七、八级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其他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考核由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教职工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注重对教职工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突出行业(岗位)特点。

本单位内部评议主要通过本单位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教职工的实际工作表现。

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教职工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

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主要对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公正地对教职工作出评价。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考核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同时成立考核监督检查小组,将对各二级单位考核小组的考核方案、被考核人考核材料、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抽查。

(二)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小组,组织实施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本单位教职工为成员,各考核小组成员名单应于考核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教职工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四)考核小组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

(五)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

(六)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八)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九)学校人事处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存档。

第六章考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学校人事处要将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汇总后的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考核备案统计表、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情况说明,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兑现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待遇。

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结果使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待遇、聘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具备再次竞聘该岗位的资格;

(五)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或校内岗位津贴);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扣减绩效工资(或校内岗位津贴);

(四)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除第十五条第(五)、(六)项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教职工,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教职工申诉规定>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依据职责权限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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