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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提请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事项。

3.3分管技术副总经理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2)领导车辆及材料采购、出售工作;

批准外协修理厂及加油站的选定。

3)组织召开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公司年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及工作目标。

4)领导制定技术经济定额及其考核工作,批准车辆大修及重大车辆技术改造事项。

4车辆技术管理

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在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下,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和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对车辆自选型至报废全过程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管理,主要包括:

车辆选型与采购、车辆调拨、基础管理、技术培训、合理使用、安全例检、车载安全设备管理、检验与检测、人车配备管理、维护、维修及其设备管理、轮胎管理、燃料管理、配件管理、随车工具管理、半路抛锚及机械事故处理、技术改造、车辆封存及出售、报废管理等过程。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为公司营运车辆。

4.1车辆选型与采购

年初根据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安技部确定拟选车型及其主要技术配置,拟定选型方案,报请公司批准。

根据车辆市场及公司线路情况采取招标或指定厂家的方式进行车辆采购。

车辆选型时,安技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车辆的操纵稳定性进行风险评估,消除车辆安全运行的隐患。

4.2车辆调拨

根据公司调度计划令的要求,安技部负责组织车辆调拨。

车辆调拨时,双方要对车辆技术状况以及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确认;

发生损坏、遗失等现象时,要及时补充。

4.3车辆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包括技术档案、技术经济定额、维护规范、证件办理、技术统计、技术等级、营运证件等。

1)技术档案实行两级管理、一车一档。

技术档案每月填写一次,应保持其完整、连续。

2)技术经济定额包括燃油、保修费、轮胎行驶里程、维修工时、公司及各处库存物料、车辆半路抛锚率等,安技部负责定额的制定和考核,技术经济定额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3)《车辆维护作业通用技术规范》由安技部负责制定和掌握适宜性,每年修订一次。

4)证件办理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记录卡、春运及假日运输合格证。

5)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求,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千米以上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千米以上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

其他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当在三级以上。

6)技术统计是对车辆行驶里程、燃油消耗、轮胎行驶里程、车辆保修费、驾驶员安全里程等数据的采集与汇总,形成相应的报表。

7)安技部负责营运车辆及其相关设施的年度盘点。

4.4技术培训

驾驶员、技术人员等在上岗前和在岗中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接受各种有关车辆技术方面的培训。

4.5人车配备管理

在坚持人车配备1.5:

1的基础上,保证每两台车辆由不多于4名驾驶员驾驶,每台车辆必须确定一名主驾驶员,再从其他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中确定一名副驾驶员(可同时担任其它车辆的副驾驶员),不得随意调换营运车辆的主、副驾驶员。

运输车辆超过400千米(高速公路直达超过800千米)时,按规定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4.6车辆合理使用

安技部会同其它部门制定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诊断及排除方法,并制作成手册下发给每名技术人员及驾驶员,由技术人员对驾驶员进行手册的贯彻和培训,驾驶员具体实施。

安技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方面的经验交流,总结经验,并在全公司内推广。

安技部和技术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驾驶员的操作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合格、不安全行为。

对不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7车辆维护管理

车辆维护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包括:

日常、一级、二级及换季维护。

车辆二级及换季维护计划由安技部每月初编制;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执行,一级维护由安技部编制计划实施,各级维护的实施质量由副经理监督。

4.8车辆维修管理

1)坚持预防维修的原则,公司所有车辆应在各维修中心或指定的协作修理厂维修。

协作修理厂由安技部推荐,安全副总经理考核并确认。

车辆维修应在保证质量及进度的前提下,积极降低成本。

协作维修厂应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

二级维护作业应在具备二级维护资质的修理厂完成二级维护。

2)车辆修理费实行单车成本考核,超罚节奖。

3)人事行政部负责新购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索赔业务,安技部负责监督索赔业务。

4)车辆维修作业具有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内重复发生的维修作业,协作修理厂应予以无偿的返修作业。

4.9维修设备、工具管理

维修设备原则上实行定期检验、维护,合理使用,各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

4.10配件管理

1)配件管理主要包括采购管理、库房管理、配件代用、旧件管理等。

2)配件原则上由公司材料中心统一采购、贮存、调拨。

对可能影响安全、抛锚的配件(如制动摩擦片等)原则上必须使用原厂件。

大宗物料采购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其它配件实行比质比价采购。

公司在办公室设立中心库房,设立二级库。

3)坚持对损坏零部件实施当场修复的原则,对配件领用实行审批制度(划分权限),公司鼓励修旧利废,以降低维修成本。

配件领用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润料及滤清器除外)。

4)为提高配件需求计划的准确性,提高利用率和周转率,降低呆废料的产生,配件采购实行材料计划责任追究制。

4.11轮胎管理

1)轮胎实行单胎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胎一卡、卡随胎走的原则。

安技部负责轮胎的选型、计划和使用管理,材料中心负责采购,轮胎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

2)轮胎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单胎考核。

3)轮胎花纹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原则上前轮花纹深度不低于3.5mm,后轮深度不低于2.0mm;

特殊条件(降雪、降雨)下,花纹深度应增大。

4)安技部负责轮胎日常管理,检查花纹深度和工作气压,填写记录。

4.12燃油管理

车辆原则上在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加油,满箱计量,实行定额管理、按日考核、超罚节奖原则,根据季节气温不同选择不同标号的燃油和制定不同的消耗定额。

安技部负责燃油的质量控制和单车消耗分析,燃油的采购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安技部具体负责各车辆的燃油日常管理。

4.13车辆检验与检测

1)按要求定期进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2)《车辆检验与检测作业操作规程》规定了车辆检验与检测的种类、内容与技术要求、作业人及相应责任与处罚,适合于驾驶员、及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技术状况与性能的检验与检测。

3)车辆检验包括新购车辆检验、驾驶员日常维护检查、(收车后)技术状况检验、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罐体检验等安全检查形式。

车辆检测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交通运管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交管部门)以及安监、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罐体检验等种类。

4)安技部负责检验内容、标准、技术要求等的制定及实施过程的组织实施。

5)车辆年度检测(含二次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及节假日安全检测等按照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由安技部具体组织实施。

4.14车辆安全例检

1)公司车辆每日均应进行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在未恢复技术状况前不得上线运营;

对不涉及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应在有关人员确认的前提下,可酌情运行,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复。

2)车辆安全例检由当班驾驶员和专职车辆安全例检员共同完成,按职责各自负责相应的检验检查范畴。

3)车辆安全例检应坚持三检制,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的紧固情况;

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液、漏油、漏气、漏电;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车辆安全机构包括制动、转向、行驶、后视、轮胎、燃料、安全设备、除霜、温控等系统和安全锤、三角木、灭火器、防滑链、应急门、应急顶窗、应急控制阀等车辆安全设施设备。

4)驾驶员应在收车时检查完毕后,进行收车检验。

收车检验由车辆安全例检员执行。

5)车辆安全例检员应经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每年应进行规定学时的再教育。

6)收车检验时,车辆安全例检员发现的车辆故障,应注明在车辆安全例检单上,并向驾驶员说明,督促修理。

7)驾驶员对收车检验的故障应及时到维修部门报修,并确认修复,消除故障。

故障修复确认,除目视检验外,应按规定进行车辆运行检验。

8)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车辆安全例检进行抽查,发现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等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安全规定给予处罚。

9)公司鼓励驾驶员和车辆安全例检员钻研检验技术和技巧,对简化检验程序、提高检验效率的行为和方法按规定给予奖励。

4.15车辆技术改造

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对车辆存在的设计和配置缺陷等适时进行改造,改造方案由安技部具体制定,经相关人员批准后,由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实施作业。

1)当车辆性能、配置、内饰及外观等影响安全行驶或不能满足营运需要时,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有关部门提出技术改造的初步方案。

2)费用预计不超过2000元的改造方案,由安技部技术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安技部经理批准。

3)费用预计超过2000元的改造方案,由安技部组织技术、安全、维修、材料、财务等人员进行项目方案论证,技术管理人员整理论证材料,报请公司经营班子批准,由安技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改造质量负责。

4)安技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拟定对方案提出人和实施人等的嘉奖意见,报公司批准。

4.16车辆装备管理

1)车辆装备包括经常性装备和临时性装备。

2)经常性装备包括随车工具、安全设施设备如安全锤、灭火器、三角木、防滑链、标志灯、标志牌等,还包括车辆制造商在新车交付时提供的工具及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公司配备的其它必要工具。

3)临时性装备包括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包括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4)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随车工具的日常管理,安技部负责监督和检查,材料中心负责采购。

4.17车辆半路抛锚处理

安技部负责车辆半路抛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关于半路抛锚事故的定义、类型、救援程序、责任追究等参见相关程序文件。

4.18机械事故处理

为规范车辆技术管理,降低车辆及附属设备的故障频率,公司制定了《机械事故处理程序》,程序明确了机械事故的定义、类型、事故调查及处理、责任追究等。

4.19车辆封存

新购车辆在办理牌照前或在用车辆不参加营运预测超过三十日时(在修故障车辆除外),安技部将对其进行封存。

4.20车辆出售

车辆因各种因素导致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维修成本过高或不适合安全运行等情况时,由安技部提出车辆出售方案,报请公司批准后,安技部具体实施。

4.21临近报废车辆

1)营运车辆应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环保部、公安部【2012】12号令)的具体规定,严禁超年限使用。

2)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及时处理其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维修等记录填写在技术档案的对应项目中。

4.22车辆报废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标准时,安技部填写相关表单,公司经理班子批准后,由安技部按相关规定实施。

5停车场管理

5.1公司设置或租用一定规模的停车场,以满足车辆安全停放,并建立停车辆管理制度。

5.2公司租用社会停车场时,应考察其安全条件和管理条件,并签署相应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相关方管理。

5.3无论公司停车场,还是租用停车场,均应设有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4停车场应设置安全标志,规划停车位,设置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重点区域应实行实时动态视频监控。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学技术处申请、登记备案,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公示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行协议定价的,学校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科学技术处业务费中开支,待转化收益费用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以下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的95%,扣除可能产生的评估费用后,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面的奖励;

所获收益的5%作为学校收益。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

4的比例分配股权。

学校所持有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资金主要来源是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获收益,同时还有其他来源,例如捐赠等。

第十八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社会科学项目□

自然科学项目□

申请

经费

万元

起止

年限

年月至

年月

学科专业

代码

学科专业名称

是否重点

学科

国家级□

自治区级□

研究方向

课题组成员简介

姓名

性别

职称/职务

年龄

最有代表性的成果

在课题组中承担的任务

(300字以上)

(含研究内容的原创点或创新点)

主题词(不超过3个)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研究目标、思路、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请列出主要参考文献(1500字以上)

二、已有研究基础及已经具备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及进度,预期成果及成果提交形式

四、经费概算(单位:

万元)

拟申请财政资助额度

其它来源经费

支出科目

金额

计算根据及理由

合计

五、导师推荐意见(包括课题的意义,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评价,对项目结果的预测,总经费预算,可提供的支持以及对结题的监督等)

签名:

年月日

六、所在学科(学院)意见

学科(学院)负责人(签章):

七、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年月

八、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专家组审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在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快速反应、迅速抢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

做到正确判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充分做好通信、交通、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造成交通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来源:

3.1.1路面情况:

冰雪路面、湿滑路面、乡村路面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2气候环境:

狂风暴雨、大雾弥漫、酷暑炎热、冰寒严冬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3地理环境:

高原山区、连续弯道、狭窄车道、山体滑坡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4设备因素:

未及时消缺、保养不达要求、修理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5生理因素:

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视力欠佳、听力不济、年高迟钝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6违规运输:

超载、超高、超长、装载重心偏离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7操作因素:

超速行驶、弯道超车、占道行驶、麻痹驾驶、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8其他因素:

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交通事故。

3.2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后果

3.2.1给驾驶员及司乘人员造成身体伤害;

3.2.2给家属亲友造成心灵创伤;

3.2.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2.4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5.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1.1成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长:

刘文清

成员:

潘广发葛林

5.1.2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二个工作组

应急救援组:

潘广发

李军荣秦丽春王春阳李兵高文

善后处理组:

葛林

张秋萍王静孙伟强陈娜

5.2各部门工作职责

5.2.1安技部的应急职责:

1)、当发生轻微、一般交通事故时,负责应急部署;

2)、当发生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需派员亲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3)、应紧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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