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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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1.docx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1

 

深圳市房屋租赁

(住宅)

 

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号房的住房出租给乙方做住房使用。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平方米。

该房屋属于一般公寓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装修完整,墙面清洁,家具、家电齐全完好,水、电、气、有线均已开通。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个月或年),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

2.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赔偿违约金并且押金不退。

4.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

5.出租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漏水等导致与其他住户发生纠纷。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元,押金元。

在签订本租赁合同之日乙方应支付押金和当前月租金。

2.乙方每月日前缴纳下月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租金交纳方式:

乙方将月租金汇入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

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出租期间,水、电、气、有线以及物管费(包含卫生费,污水费,垃圾费,公摊费)由乙方及时缴纳。

因乙方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而产生的滞纳金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等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要保持房屋墙面、窗户、玻璃、地面、所有设施及家电、家具的完好,如有人为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2.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半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乙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乙方在租赁期间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则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3.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租赁合同之附件一

房屋交接书

主体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座落

号房以及号车位(该房屋)

交接房屋内各设备(家具、家电)详细状况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原价值(元)

状况

入住

搬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交接房屋钥匙套(把)数:

交接房屋当前各项表数

水表

电表

煤气表

入住

搬出

入住

搬出

入住

搬出

内容

1、本附件是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附件一《房屋交接书》。

2、甲方承诺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连同现有装修、以及上述表格所列附属设施、设备一同交付乙方使用。

3、交房时,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结算完结。

4、经过验收,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交房时的状态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附件中约定的交付条件相符,甲方并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交房完成。

5、其他:

6、本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签署

甲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特别提示

1、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选择、补充、填充、修改。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

本合同中的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

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4、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6、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口标出)。

7、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8、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9、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0、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置出租房屋内留置物品进行协商,在附页中约定。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

(签章)承租人:

(签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

(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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