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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县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应急处理能力。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农办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或者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畜牧水产局、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发展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移动公司、网通公司、县商业局、县卫生局、县物价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邯济铁路*站、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

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

并向毗邻县通报疫情;

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

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县经济发展局:

负责组织本县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县科技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县公安局:

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

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和地方铁路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网通公司、移动公司: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保持通信畅通。

县商业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员疫情的监督、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邯济铁路*站:

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林业局:

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武警中队:

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的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

负责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施方案;

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

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适应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2.3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县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疫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3、突发重大动物疫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县畜牧局、乡动防分站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局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级别分为严重、较重和一般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水产局(2512710)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县畜牧局

c、乡镇政府、村委会;

d、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责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各村村级防疫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

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初步怀疑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步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畜牧水产局;

县畜牧水产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局。

初步怀疑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初步诊断,并逐步送至省动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各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残废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情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必要时,县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了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生。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县畜牧局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严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级(I级)的应急响应

严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按照省《预案》、市《预案》的规定,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向省、国家请求支援。

4.2.2较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较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对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或者省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市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县政府

A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各类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组织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F、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商业、物价、工商、公安等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械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疫学调查工作,向县畜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实验室。

d、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较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较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根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县政府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县畜牧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按照4.2.2中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当邻县发重重大动物疫病时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到涉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我县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服务器、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

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

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

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设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当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

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

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县政府,并抄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奖励

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应急指挥部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抚恤与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县民政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应当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和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县政府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县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

疫苗、杀虫剂、生石灰、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

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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