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嘉峪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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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李亦军市工信委主任

      张成东市建设局局长

石晓辉市国资委主任

市长城区

市雄关区

市镜铁区

马先锋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鹏市工业园区办主任

王钧市乡镇企业局局长

景光耀市发改委副主任

程仁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汉庆市公安局副局长

姜华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兆华文化局副局长

王寿华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彭洋明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志雄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赵昌元市环卫局副局长

王玉珉市农林局副局长

候银泉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春怀酒钢公司环保办主任

魏栋嘉峪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魏兴会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及责任要求

(一)突出抓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

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

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安监局

联络人:

张文辉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

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

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

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

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张芳吴谊兴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

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

要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

对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废水开展集中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消毒、毁型、处置各环节的卫生防护和废水的消毒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加快医废处置中心试运行和验收步伐,确保早日投入运行。

环保局、卫生局

王晓英

4、加强宏晟电厂和酒钢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

要采取抽查、巡查、暗访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宏晟电厂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无故停运脱硫设施、长期开启烟道旁路偷排污染物超标排放和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环保局、市经委、发改委

吴谊兴

5、加强固废的监管力度,做好固废的申报登记工作。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与处置现状以及尾矿库的环境安全情况。

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

吴晓慧

(三)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的环境监管

1、对嘉北工业园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污染现状。

加快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步伐,促进企业环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限制、淘汰工业园区内落后产业,不断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改善环境的自觉性,引进一些能耗低、产能高的低碳经济和高新技术,促进园区内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环保局、工业园区办

2、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开展专项整治。

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工作,下大气力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问题。

按照今年市政府批转实施的《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和《噪声污染防治法》,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有效整治,发现一件,解决一件,使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文化局

3、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范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防止矿山开发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

4、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及监管力度,防止污染转移。

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巡查频次及力度,着力解决我市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不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清查和整治杜绝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坚决清除高污染企业在乡镇落户。

环保局、农林局、镜铁区、雄关区、长城区

5、严格按照全国环保专项行动整治会议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

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保护,从源头控制污染隐患。

严格按照新规划的嘉峪关市饮用水水源地可行性方案和报告的要求,积极督促中石化公司尽快完成我市水源地管廊带内的机井封井和迁建工作。

环保局、水务局

(四)突出抓好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

1、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

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2、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要对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污染隐患单位进行排查,加大对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监管力度,加强污染预防,消除事故隐患;

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环保局、安监局

3、要结合我市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4、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已经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

严格监管化工企业,加强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废渣储存、污染防治的全过程,坚决遏制砷污染事件发生;

全面检查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情况,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环保局、市经委、发改委、工业园区办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根据此次行动的主要任务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环境污染、违规审批、超标排污、擅停治污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采取明查暗访和抽查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并提出整治措施,有计划地逐一加以解决。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各部门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重点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整治情况于2010年5月中旬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将清理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将查处情况于9月底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30日至10月30日前)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清理出的重点环境问题组织检查验收,对集中整治工作中存的问题,要集中进行及时纠正和进一步整改,以高质量、高标准的专项整治成果,迎接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督查组的督察考核。

(四)总结阶段(11月5日前)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落实,严防污染反弹,并作为今后长期的工作抓好落实。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11月5日将2010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及省环保局。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各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有效推进,切实认真的履行好部门职责和分工,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用制度推进专项行动。

(二)强化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监督协调作用,有效的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每月召开会议及时研究相关问题,督办查办重点案件。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并限期履行关闭手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监察局、环保局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屡查屡犯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来历处罚;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环境违法企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经营业主或企业负责人,依法严肃追究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企业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利用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加强举报受理。

要通过电视台、嘉峪关日报、嘉峪关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全市上下形成人人反对环境污染、人人唾弃污染企业的强大声势,努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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