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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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文档格式.docx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集团化特征是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即不同种类的企业商事联合随之诞生,并在法律界引发不小的争议。

虽然关联企业这一经济现象是时代的必然趋势,但是对法律制度而言却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关联企业的出现,一方面占据经济主导地位,产生了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却带来很多消极影响。

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易损害到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其中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之一。

因为关联交易中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关系复杂,债权人难以判断其真实情况,且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控制行为会影响到从属企业的独立人格,使得债权人承担的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

对社会而言,交易安全受到挑战,经济往来中缺乏诚信意识,可能会发生企业信用危机进而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

纵观国外关于公司的立法现状,在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面,确立和制定了部分较为成熟的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

主要有大陆法系中,德国所确立的《股份公司法》中对关联企业的专门立法,以及英美法系中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都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实务层面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制度保障。

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各个部门法的法律规定没有完整的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无法很好的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并且由于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的不同,或者由于法律规范层次较低,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也起不到规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作用,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维护经济发展秩序,促进交易的安全进行,保障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从关联交易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不当关联交易引发的种种问题。

司法实务中,当关联交易中债权人需要救济自己权利时,只能行使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债的保全等相关制度。

但这个过程又是很缓慢复杂的。

从理论学界来看,国内关于关联交易学理上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止,因此,部分的理论研究成果以规章部门的形式,被我国法律所采纳,并实际运用于实践生活中。

李建伟教授认为,由相关的法律制度,将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构成了一个体系。

这一制度也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

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和证券法等不同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配置不同的法律规范,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关于规制关联交易法律制度原则,李建伟教授认为有六点需要确立下来:

一是“非公允性限制、有条件许可”原则;

二是全过程规制原则;

三是协调规制、综合调整原则;

四是企业司法权与自治权相协调原则;

五是实质与形式相统一原则;

六是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施天涛在其著作中,总结各个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经验,全面系统地论述关联企业相关理论,需要对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加强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力度,并深入研究与关联企业相关的各类问题。

童安生认为,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英美法系中关于公平原则的三项制度,以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习惯将其进行总结,并予以借鉴。

对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关联交易持续性进行的,应采取合同法等法律措施加以控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实行特殊的法律控制。

..........................

2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基本理论

2.1关联交易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2.1.1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一般原理

(1)关联方的概念及特征

关联方指的是商事主体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有重大影响作用于另一方,即两方或多方主体受一方控制的关系,大多存在于上市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经营管理中。

关联方主要归纳总结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

关联方各方之间,建立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并施加影响,这是关联方的主要特征。

其中,建立控制指的是,能够从一个企业的业务往来中获得利益,并对其财务和经营具有决策权;

共同控制指的是对某项特定的业务往来,通过确立合同,拥有共同控制关系;

重大影响则指的是,不参与政策的制定,但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往来等方面可以进行影响。

由于与外部相互竞争的条件在关联交易中的缺失,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进行商事交易时,通常会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进行,例如在进行交易时,为达到凸显经营业绩的目的,交易方会使用虚假交易的手段,以至于外部投资人或债权人无法获知交易的真实信息。

因此,关联方之间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加一的公平性。

关联交易指的是关联方之间不在乎是否收取真实价款,而发生转移资金或义务的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

作为集团公司快速增长利润的手段之一,关联交易会使得信息成本降低,监督成本减少;

以法律角度而言,关联方双方虽然法律地位上平等,但是实际上关联方由于为了利己的目的,滥用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地位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从而关联交易就会往不公平方向发展,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因此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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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联交易中交易方债权人的界定

2.2.1关联交易中交易方债权人的概念及范围

(1)关联交易中交易方债权人的概念

社会的发展与债制度的产生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社会发展导致债的制度的产生,另一方面债的制度的产生同时又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投资回报请求权,是债权的根本特征,表现为利益的可期待性。

因此产生债的主客即体债权债务人具有重要的地位。

而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大多指的是关联交易某一方的债权人,主要为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具体而言就是在关联交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这种权利也符合债的一般特征,即可期待性利益。

主要包括享有权利的一方,对负有义务的一方的金钱给付、享有劳务、享受服务等方面利益。

(2)关联交易中交易方债权人的范围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涉及双方或多方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分为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两方关系。

债权人的范围很广,与关联交易有关,主要指的是从属企业的债权人。

从属企业债权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可能因公司日常经营或合同关系,成为从属公司债权人。

主要指的是从属公司独立的经营行为;

其次,从属公司的债券持有人,即购买了从属公司债券的自然人或法人;

除此之外还包括,例如从属公司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产生的从属公司债权人,即从属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人;

最后,因欠税行为,产生的从属公司债权人。

除上述的四类外,控制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成为从属公司债权人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控制公司可能利用对从属公司的便利条件,使得交易成为不公平性质,会损害从属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债权。

其中,最典型的情形之一,就是在从属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外部债权人主张按法定顺位进行清偿时,由于控制公司可能提前预见,并采取类似担保等措施,从而,受偿顺位提前,遇到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获取了最大的利益,而侵害了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3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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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3.1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

3.1.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1.2《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4域外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22

4.1域外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实践&

4.1.1德国的事前规制制度&

4.1.2美国的事后规制制度&

5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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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完善事前保护机制&

5.1.1加强现行立法的系统化与可操作性&

5.1.2规范现代企业诚信义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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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5.1完善事前保护机制

5.1.1加强现行立法的系统化与可操作性

首先,在我国相关的关联交易立法中,缺乏对一些重要概念的明确规定,例如:

控制企业、从属公司、关联关系等。

无论接下来如何设立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在没有明晰基本概念前,这些制度根基不稳,也无法正确的进行适用。

虽然在《会计准则》中体现出了部分内容,但是在现行《公司法》中,这些内容缺乏具体的特征来用于区分的依据。

首先,通过整合我国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发现,其多分散与各个部门法中,例如:

《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等。

建立完善关联交易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制度,仅是狭义上的“关联企业法”,可以说是只能涉及到与公司有关的商事问题。

根据立法目的,每部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不同的,因此,关联企业法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①如果将“关联企业法”作为单独一部法律,势必引起法律体系的混乱与冲突。

因此,关联交易引发的其他问题应由相应的部门法来进行调整。

因此,在关联交易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和台湾在立法模式上的做法,可以独立设置一个章节,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并纳入在我国《公司法》中。

这样有利于加强立法的体系化,跟现行公司法律制度进行配合,更有利于促进整体的调整和法律的执行

在者,根据关联交易自身的复杂性与突出的特点,通过法律对关联交易及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除《公司法》外,应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

从法理学上来说,应关注各个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例如《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出《公司法》所欠缺的方面,用以解决现行公司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这样,会促进关联交易更加公平的发展,经济秩序也越来越健康。

如何加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得在一个企业中,各方主体与企业的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权利主张如何获取一种平衡,各个部门法需要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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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近年来,我国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交易越来越多,关联方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和重大影响力为自己的私人利益控制交易的情况并不鲜见。

并且,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型升级阶段,企业做大做强的愿望越发强烈,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成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良好选择,随之而来的是关联交易中不公允现象凸显的愈发明显,形式多种多样。

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加快了大众投资的普遍性,也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提高到更为重要的地步。

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稳定社会经济,需要做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工作。

我国现行立法已经肯定了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其他几个制度,今后也应逐步完善到相关立法中。

原因在于:

不当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控制企业过于追求利益而违反诚信义务,去支配、控制从属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加强现代企业诚信义务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事后救济方式中,“衡平居次”原则对我国也是非常有价值的,是对债务清偿顺序的一种补充,能够促进更加公平的环境让债权人对自身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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