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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填表说明小型Word文件下载.docx

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和邮政编码,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位置指该单位位于几环路内,如该单位位于三、四环路之间,则填写四环路内,处于目前建成的环路之外的,暂时填写其他。

中心经度、纬度填入申报单位所在的中心经度、纬度。

[5.单位环保机构名称6.专职环保人员数]:

指申报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名称和专职环保人员(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数。

[7.联系人8.电话/传真10.电子邮件]:

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姓名和单位环保机构办公电话/传真(含地区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11.投产(开业)日期]:

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

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12.上年生产(经营)天数]:

指上年申报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的天数。

[13.年末职工人数]:

指上年末申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

[14.企业规模]:

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见附表2)

[15.单位类别]:

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6.登记注册类型]:

按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7.隶属关系]:

按照《隶属关系代码表》(GB/T12404-1997)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8.行业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4754-2002)的规范填写行业小类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见附表3)

[19.开户行20.帐号]:

填写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

[21.总营业面积]:

指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总面积。

[22.所属工业开发区]:

按照《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名单》填写;

不在工业开发区内的,填写“无”。

(见附表17)

[23.餐位/座位/床位/车位]:

餐饮业指餐位个数;

理发、按摩、美容、美发业指座位和床位;

医院指床位;

洗车业指车位。

[24.年实际污水处理量]:

填写上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

[25.医院等级]:

按医院等级进行选择,没有等级的选择“无”。

[26.医院使用无水消毒剂名称、27.医院使用无水消毒剂消耗量]: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填写。

[28.上年总产值29.上年利税金额]:

按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填写。

[30.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上年度利用“三废”(污水、废气、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

[31.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指上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按上年度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填写。

[32.环保设施原值]:

指截止上年末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装置、设备、构筑物和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

[33.污水治理设施数34.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35.上年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6.锅炉数37.锅炉总蒸吨数39.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40.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

[38.锅炉用途]:

指生产经营、采暖或备用;

既生产又采暖的,选择生产经营。

[41.工业炉窑数42.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43.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

[44.废气治理设施数45.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46.上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47.脱硫设施数48.脱硫设施脱硫能力]:

[49.重点污染源级别]:

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确定的情况选择划“√”。

[50.供暖面积]:

锅炉房等供暖单位需要填写供暖面积。

[51.排污许可证编号52.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

环保部门给申报单位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和发证日期。

[53.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54.上年环境违法罚款]:

按申报单位上年实际缴纳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

[55.主要产品名称]:

指在上年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主要产品名称。

[56.计量单位]:

本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

[57.上年实际年产量]:

指该产品上年实际年产量。

[58.主要原辅材料名称59.计量单位60.上年用(耗)量]:

指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主要原辅材料(如有原料煤应填入)及其上年用量或上年耗量;

需采用本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

餐饮业要填全年使用食用油量,以吨为单位统计。

表1-1-附表1污水排放口情况申报表

[1.排放口名称]: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写。

[2.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3.位置]:

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4.经度5.纬度]:

按排放口所在位置经度、纬度填写。

[6.功能区类别]:

按《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进行填写。

(北京市排污者按《北京市河湖水系代码、水体功能代码表》填写,见附表11)

[7.排放去向]:

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

(见附表13)

[8.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

排放去向为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排入哪个污水处理厂。

[9.水体名称]:

填入该污水排放口实际流入的海或江河湖库具体名称,按照《水体/流域代码表》填写。

[10.污水排放规律]:

按《污水排放规律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12)

[11.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附表2废气排放口情况申报表

申报工艺废气排放口情况的单位申报直接填入工艺废气排放口的名称;

对于申报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放口情况的申报单位如果可以取得排放口监测数据的,按燃料燃烧排放口的名称填写。

如果不能在燃料燃烧排放口取得监测数据而是在每台燃烧设备(如锅炉)处取得监测数据的,则填入燃烧设备的名称(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

(见附表14)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按排放口所在位置经(纬)度填写。

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15)

[7.排放口类型]:

选择工艺废气排放口或燃料燃烧排放口。

[8.废气排放规律]:

按《废气排放规律代码表》进行填写。

(见附表20)

[9.废气排放方式]:

指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或其他。

[10.烟囱高度11.烟囱出口内径]:

按烟囱实际高度、出口内径填写。

[12.备注]:

表1-1-附表3噪声测点申报表

[1.测点名称2.位置]:

指申报单位边界噪声测点名称及位置描述。

[3.对应噪声源名称及编号]:

指该测点位置所对应的噪声源及其编号。

“噪声源”指发电机、风机、冷却塔、机械设备、水泵等等。

[4.噪声源性质]:

按《噪声源性质名称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23)

[5.功能区类别]:

按《噪声功能区名称编码表》填写。

(见附表24)

[6.备注]:

表1-1-1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设施基本情况申报表

注意:

每个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序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设施名称]:

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

[3.规格型号]:

根据设施的规格型号填写。

[4.单台出力]:

指锅炉的单台出力。

[5.地点]:

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所在位置,如同一个单位内有两处设施的,应区分并注明。

[6.用途]:

指生产、生活、备用。

[7.使用燃料名称]:

按照《燃料分类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21)

[8.运行时间]:

指该设备年运行时间。

[9.排向的排口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排放口填写。

[10.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治理设施填写。

[11.在线装置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在线装置填写。

表1-1-2污染物排放在线装置情况申报表

每个在线装置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编号]:

[2.在线装置名称]:

根据该在线装置名称填写。

根据在线装置的规格型号填写。

[4.类别]:

指污水、废气。

[5.监测项目]:

根据该在线装置所监测的污染物填写,监测多个污染物的,均需注明。

[6.投入使用时间]:

指该在线装置安装调试完毕,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间。

[7.运行费用(万元/年)]:

根据在线装置年实际运行费用填写。

[8.备注]:

表1-1-3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每个污染治理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治理设施编号]:

[2.治理设施名称]:

填写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

[3.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指该治理设施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4.污染类别]:

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5.处理污染物名称]:

指该治理设施直接处理的污染物名称,处理多种污染物的,均需注明。

[6.处理方法]:

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见附表4)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组合工艺处理法等类别填写具体的处理方法;

废气处理方法按《除尘、脱硫方法代码表》(见附表5)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见附表6)进行填写;

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见附表7)进行填写。

[7.设计处理能力]:

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写。

[8.实际处理量]:

按实际进入治理设施的污染物介质量的情况填写(污水、废气按监测进入治理设施前的污水量、废气量计算处理量;

固体废物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9.去除效率]:

指该治理设施处理某种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10.处理前浓度]:

指某种污染物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浓度。

[11.处理后浓度]:

指某种污染物经过处理设施后的浓度。

[12.排向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13.运行天数]:

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填写。

[14.运行费用]:

指申报单位上年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15.投入使用日期]:

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填写。

表1-2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年用水总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2.其中新鲜用水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取用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其他水源(如雪水、雨水、中水等)作为申报单位新鲜用水的总量。

[3.其中重复用水量]:

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用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4.年污水排放量]:

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

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5.其中达标排放量6.其中超标排放量]:

指申报单位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污水达(超)标排放的总量。

每一排放口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视为该排放口污水超标。

只有污染物全部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视为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达标。

[7.排放口数量]:

指申报单位污水排放口的数量。

[8.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写;

编号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9.污水排放量]:

指该排放口污水的排放总量。

[10.排放去向]:

[11.水体名称]:

[12.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见附表8)

[13.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浓度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14.排放浓度]:

按该水污染物上年度平均浓度填写。

[15.数据来源]:

是指通过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的数据来源。

[16.排放量合计]:

指某种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7.达标排放量18.超标排放量]:

申报单位上年底所有污水排放口中该污染物能够做到全年稳定达标排放的每个排放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为达标排放量,未达标的即为超标排放量。

表1-2-1附表上年污水一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指该污水一类污染物对应的车间排放口编号。

[2.排放一类污染物的排放口名称]:

指该污水一类污染物对应的车间排放口名称。

[3.一类污染物名称]:

指排放的一类污染物名称。

“一类污染物”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类别”中规定的“一类”污染物,即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比(加草字头)、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13种污染物。

[4.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量]:

指该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量。

[5.产污车间(单位)名称]:

指产生一类污染物的生产车间或工段、工序、装置、设施、设备等生产单元的名称。

[6.处理设施名称]:

指对应处理该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名称。

指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经本车间预处理后排入的下一个处理环节的名称,如“污水处理车间”、“厂总排口”等。

表1-3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年燃料煤消耗量2.年原料煤消耗量3.年燃料油消耗量4.年燃料气消耗量]:

按上年度实际消耗的燃料煤、原料煤、燃料油、燃料气总量填写。

[5.年废气排放量]:

指按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6.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

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

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总量。

[7.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

指燃煤、油、气锅炉、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它纯燃料燃烧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8.其中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9.其中燃烧废气排放口数量]:

分别指申报单位工艺废气排放口、燃烧废气排放口的数量。

[10.功能区类别]:

[11.是否两控区]:

根据《酸雨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和《二氧化硫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选择。

(见附表16)

[12.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见附表14);

排放口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13.废气排放量]:

指该排放口的废气排放总量(体积)。

[14.排放口高度15.出口内径]:

按排放口实际高度、出口内径填写。

[16.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见附表9)

[17.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值]:

[18.排放浓度]:

按该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填写。

[19.排放速率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速率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20.排放速率]:

按该污染物年平均排放速率填写。

[21.数据来源]:

[22.污染物年排放量]:

按上年度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23.林格曼黑度]:

按林格曼黑度烟气浓度图、测烟望远镜或照相法取得的结果填写。

表1-4、上年固体废物情况(生活垃圾不填)

[1.固体废物名称]:

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名称,按照表中的分类分别填写。

(见附表25)

[2.产生量]:

填写申报单位上年该固体废物产生量。

[3.综合利用量]:

指申报单位通过综合利用(用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数量。

[4.处置量合计]:

指申报单位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5.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6.不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

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数量。

(见附表26、27、28)

[7.其中运往集中处置厂量]:

指申报单位将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运往集中处置厂的数量。

[8.贮存量合计]:

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叫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9.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10.不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

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数量。

[11.排放量]:

是指申报单位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质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表1-5上年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详细情况

本表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医疗废物。

本表所称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的活动。

本表所称处置是指焚烧、安全填埋以及利用物理化学方法减少危险废物的数量和危险废物特性的活动。

[1.危险废物类别、2.编号]: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检索对照,选择填写。

[3.产生量]:

指统计年度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包括当年一次性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

[4.主要有害成分]:

指该类危险废物具体的有害组分,可按照废物实际名称填写,也可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常见危害组分和废物名称”一栏填写。

[5.利用量]:

指统计年度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利用的总数量。

[6.自行利用量]:

指企业内部自行利用其统计年度产生危险废物的数量。

[7.委托利用量]:

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利用其统计年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

[8.处置量]:

指统计年度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处置的总数量。

[9.自行处置量]:

指企业内部自行处置其统计年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

[10.委托处置量]:

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处置其统计年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

[11.处置工艺]:

按照下列四种方式选择填写:

集中焚烧;

自行焚烧;

安全填埋;

物化处理。

[12.贮存量]:

指统计年度产生的、且当年暂不利用、不处置、并置于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危险废物的数量。

[13.往年贮存量]:

指统计年度之前企业贮存危险废物的总量。

[14.排放量]:

指统计年度产生的、除利用、处置、贮存三种方式之外的危险废物的数量。

[15.排放去向]:

按照下列六种方式选择填写:

市政管道;

河、湖等水体;

渗坑、渗井、溶洞等;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的土地填埋;

混入生活垃圾;

去向不明。

[16.转移出本市的量]:

指统计年度转移到外省市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

[17.利用处置往年量]:

指统计年度利用、处置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的数量。

其数量小于等于[13往年贮存量]。

【二、本年污染物排放申报】

表2-1本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2.排放口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写;

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3.排放月份]:

在相应排放月份后划“√”。

[4.年用水总量]:

指申报单位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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