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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中国除银行信用以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信用形式。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问题也不存在,金融监管主要方式是以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统一的现金计划、信贷计划进行管理。

背景: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増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国际资本出现了过剩的情况,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慢,银行的经营越来越国际化,银行业的全球性竞争也越发激烈;

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失灵。

  4.20世纪90年代至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前)

金融监管在此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着重效率与安全。

监管制度逐渐完善,但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我国在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期间出现金融秩序混乱和经济过热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职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都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致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体制缺陷暴露无遗。

那时的经济表现主要为“四热”(股票热、集资热、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四紧”(能源紧张、交通运输紧张、资金紧张、重要原材料紧张)、“四高”(高工业增长、高投资膨胀、高信贷投放和货币发行、高物价上涨)。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16条措施。

随着央行的改革,我国混业经营模式全面展开,混乱的金融秩序开始改善,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两大职能也逐渐表现出来。

国家银行专业经营分工的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被打破。

此阶段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特点:

一是银行兼营信托业;

二是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

三是证劵公司介入银行业参与短期融资;

四是金融企业大量从事非金融业务;

五是非金融部门也通过各种方式介入金融业务。

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能力较弱。

2003年4月26日,《关于中国银行也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统一监管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稳健、合法经营。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

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世界各国爆发了一连串影响国际金融秩序的重大金融事件。

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并具有国际传染性。

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政府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

5.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至今

这一阶段的特征是严格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行为的保护,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建立国际监管标准。

美国次贷危机随着各大金融控股公司相继宣布破产,于2007年8月全面爆发,并快速将日本和欧盟等世界主要的金融市场卷入其中。

8月31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首次就如何应对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提出方案及措施。

多国央行,包括美联储、欧洲央行以及英国、瑞士和加拿大在2007年12月连手协作缓解次级债危机,这是自9·

11事件以来全球经济合作的最大行动。

2008年2月20日,美联储推出一项新提案,关于预防高风险抵押贷款新规定,这是次贷危机爆发后采取的最全面的补救措施。

美国财长保尔森在2008年3月31日将向国会提交一项改革议案,为应对金融市场动荡,要求加强混业监管。

2008年5月1日,三千亿美元的房屋市场援助计划被美国众议院批准。

2008年9月20日,美国政府提交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助计划。

美国参议院于10月2日通过了7000亿美元救市方案,并且为了安抚紧张的美国公众及支持经济增长,投票表决的救市方案总额从原来的7000亿美元提高到了8500亿美元。

10月3日,布什签署了7000亿美元的救市计划。

10月9日,步美国的后尘,韩国、日本、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度尼西亚等有关当局,纷纷采取措施放松了货币政策,向银行注资。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当日上午公布了八十五页的金融改革白皮书,列举了五大改革计划。

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

二、西方金融监管模式及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各种金融行业的衍生产品不断涌现。

另外,一些新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并且发展迅猛,甚至国际化,使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也越发明朗。

在此形势下,各国金融监管体制需作相应改变,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1.三种主要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目前主要分为:

分业监管(sectorregulation)、统一监管(integratedregulation)和超级监管(mega-regulation)。

  分业监管主要参照机构监管的思路,对不同金融机构主体按照所属行业进行划分,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别监管。

各国的分业监管体制通常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

一般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业,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各监管机构既协调配合,又分工负责,金融市场在初期往往采取此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就采用这种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是指按照监管目标的不同,将一项或几项监管目标赋予统一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但统一监管的程度和方式由于各国不同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路径,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也有所差异。

采取统一监管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匈牙利等。

超级监管模式是比统一监管模式更加集中地监管模式,即由一个监管机构统一负责所有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市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

目前实行这一模式的只有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少数国家,此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比较集中,对超级监管模式的建立和运行比较有利。

英国在20世纪后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金融业的法律、法规,改变了金融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

随着《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被英国女王正式批准,意味着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成为了英国整个金融行业惟一的监管局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

2.我国金融经营模式的演变

20世纪90年代初以前,中国实行的是金融混业体制,商业银行几乎等同于全能银行。

中国经济运行在90年代初期产生了“经济泡沫”,而金融秩序的混乱又加剧了此现象的膨胀。

中国金融体制从1993年开始,在政府的主导下,金融的分业体制代替了以往的混业体制,实现了强制性变迁。

中国金融的分业体制具有特殊的历史性。

此体制的设立,保证了当时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规避了风险在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传递。

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金融风暴,因为分业的体制得到防范与化解,整顿了当时混乱的金融秩序,给整个金融业的稳健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在改革前,也就是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不仅行驶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兼具商业银行的职能。

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其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负责监管国内的各家银行,是调节国家经济的杠杆。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此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与中国人民银行形成“一行三会”制度。

银监会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主要负责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的监管,分别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和三部,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合作金融监管部,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监会成立后,着重于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发挥中央银行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和宏观调控中的功能。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中央银行执行宏观调控,而其他几个监管机构则是集中于相关行业的微观监管。

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优点是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对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很多方面而言,是值得肯定的。

根据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它不仅加强了监管专业化,统一了监管框架,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使中央银行也能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相关货币政策。

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监管大背景发生巨大的变化,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面对现在具有多重风险和统一经营趋势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工具,已不具备应对的能力,统一经营的趋势下,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完全适应。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近年来的不断深化,在全球金融合作不断增多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开始显现混业经营的趋势,目前已经出现了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时银保合作、银证合作和证保合作等以市场、产品、服务为方式的合作都在广泛开展。

3.中外金融业监管模式的简要比较及发展趋势

中国金融市场历程来看,金融产品种类相对较少,银行存贷款占据着主要地位,证券市场的发展仅短短二十二年,金融衍生品市场也才初步形成。

我国的监管模式建立在适应我国的特殊国情上,结构比较单一。

国外金融市场始于工业革命以后,有较长的历史背景,监管模式较为完善,以英美为代表,完成了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过度,也就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如将金融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产品的多样,各国倾向于向发达国家的经营模式学习,功能监管是发达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以有效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

三、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

目前,我国有多种力量在向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向发展靠拢。

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中国保险、平安集团、中银国际等中央级金融机构;

经济发达的省、市政府部门所属企业;

海尔等产业集团及一些实力雄厚的民营资本;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除了这些力量之外,以信托公司或以信托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资本市场新兴的机构群。

1.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

目前中国的金融集团,中信、光大、平安,因为市场对其混业的优势看好,其子公司的股价相对而言也被市场给与了高估值。

不过,对于目前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即使08年遭遇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但部分业内人士依然认为中国内地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速度不足。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已经正式挂牌成立,光大集团的金融控股集团化改革至1997年以来也在加速进行战略调整,光大集团进行战略调整,开始了全面建设金融控股集团的阶段,确立了“集团管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和“把光大集团建设成为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目标。

与此同时,中国保险业的控股集团化经营发展也相当迅速,目前中国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都已经完成了控股集团化改组。

 

2.金融控股集团是商业银行改革的重要方向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资产规模,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银行。

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并不算乐观,业务结构过于狭窄、传统业务所占比重偏高,这些问题不但会导致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同时也会影响其自身的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的庞大并没有转变成经营优势。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银证保三业分业监管的监管制度从监管层面来看,对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范围上产生了严格的限制,因此不可能直接实现混业经营。

结合外部监管环境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情况分析,在混业背景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最优战略选择。

中国银行最早发展金融控股公司,1978年便在香港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其海外资本市场业务的财务公司。

控股成立中银国际,注册资本金10亿美元,总部设在香港。

2002年7月25日,重组后的中银香港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

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丹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从事股票承销等相关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已经为北京控股、中国电信等国有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了承销的工作。

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成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内地和香港的投资银行业务。

工商银行又拆资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

工商银行计划重组其金融业务,并在香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加合理地分工包括工商国际、工行香港分行、友联和工商东亚4家银行,使之形成以银行零售业务、批发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全面均衡发展的格局。

3.金融控股集团对现有金融监管的改革要求

金融公司的大量成立,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首先,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哪些集团公司应纳入监管范围,如何纳入监管范围,监管哪些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其次,资金充足率、市场准入、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等方面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点,尽管这些方面跟监管单一金融机构的并没有什么差异,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现行的监管制度下存在一个手段和内容的协调问题;

最后,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金融控股公司涉及很多不同的金融机构,而现在,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交叉金融产品更是大量涌现。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不同金融机构分别立法的框架下,实际上涉及着各种法律的修改。

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法、证券法、保险法这些法律,虽然不能完全适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但又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

所以,我们应当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及时研究与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

四、金融控股集团典型案例分析

1.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控股”)作为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是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

它属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信控股公司经过对原中信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改制,成为单纯的控股公司,而不涉及具体金融业务,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和管理机构,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管理证券、银行、信托、保险、租赁、期货、信用卡、资产管理、基金等相关金融企业。

中信控股通过直接投资与组建、参与产业基金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在汽车零部件、环保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养老健康与生物医药行业、高新技术开发与转化和中小高科技企业开展投资业务,形成了具有稳定盈利能力的核心资产。

其力争通过进入资本市场实现投资可流动性,使公司发展为利用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采用现代化投资手段的专业投资管理型公司。

中信控股是中国金融集团从分业经营转化为混业经营的一次成功试水,它的成立具有特殊的发展背景条件,其公司内的各金融机构都是在各个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并都受政策的特殊关照。

当国际金融环境发生变化后,中信集团通过自身对外窗口的位置,敏锐地感受到这种变化,并迅速得到蜕变。

其重视创新其业务模式,重视开发高新技术,对于引入新的投融资模式也很积极,以使得公司在获得稳定投资回报的同时实行可持续发展。

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独立运作,下属各子公司保持独立的法人身份,公司与公司之间独立运作,其中一家的倒闭一般不会影响集团整体的稳定,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

各种产品和业务间的交叉销售在控股公司的模式下透明度高而且更加市场化,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对于实现产品和业务的交叉销售更加有利。

各个机构之间利用业务上的便利,不断进行各种金融创新,以满足顾客全方位的需求,获取较高的利润。

图1中信控股的组织构架图(引《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王仲会)

2.中国光大集团

中国光大集团是以经营投资、证券、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为主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其目标成为全面发展且规范化和现代化兼备的专业管理理念的金融控股集团。

光大集团由1983年成立于中国香港的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和1990年成立于北京的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组成,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证券、银行、实业、信托等各行业60余家。

光大集团通过合资参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等资本运营手段,间接或直接地进入到金融业的各个领域。

金融业作为中国光大集团的核心业务,其金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96%,集中于金融领域的主营业务占总收入的90%以上。

从战略的角度来看,光大集团的发展重点非常明确,就是要在兼顾一些非核心业务的同时,全力发展其金融主业。

3.金融公司的监管难点及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分析可以看出,金融集团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分业、集团混业”的经营模式有许多监管难题。

(1)我国的法律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该谁管,怎么管还存在一些监管漏洞。

我国与国外相比,相关立法和监管工作远远落后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而国外一些国家立法、监管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以做到同步进行。

在监管框架、职能、效果以及监管合作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直接影响着监管效率和绩效。

(2)由于体制原因,金融公司内部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的现状,使金融公司存在三个“不清”:

真实净资本模糊不清;

负债状况模糊不清;

集团经营运作状况含糊不清。

对金融公司的监管首先要面对真实状况的隐蔽化。

从发展的方向看,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重视业务和资产跨行业的组合,此组合导致金融集团真实状况更不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所知,甚至有的经营者为达到套利的目的,刻意通过跨行业组合来隐瞒真实情况。

(3)集团业务发展所必然产生的另一个特点是关联交易多样化。

子公司在集团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之下,进一步发展了多种交易手段和渠道,表现形式更加复杂,交易更多样化。

集团关联交易本身是不违规的,但核心问题在于相关实体之间存在一些不良关联交易,尤其是一些非市场性、跨行业的资金和商品内部贷款和相互担保、投资和抵押、共享市场和品牌,都可能是用来避税、逃避监管和转移利润的手段。

关联交易多样化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实际的交易行为的判断显得越发困难。

近些年,控股公司财务风险、资本安全、内部关联交易等风险监管难度大大增加,这其中原因主要是金融多元复杂化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出现新趋势,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涌现,经营范围变广,即使是比较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也现复杂化、横向化、抽象化等特点。

五、未来改革发展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相对较短,监管经验少,因而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监管不能实现预警性和超前性,处于事后监管,监管机构仍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兼营多种金融业务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我国国内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机构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多业经营之间竞争的优劣势是非常明显的。

另外,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迅速,不断出现很多新型金融衍生工具,此现象不仅使金融业风险增大,而且使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监管制度失去作用。

明显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缺乏经验的国家来说,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是很难达到预期水平的。

所以,对于中国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监管理念转变

监管的重心应转移,注重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变对立关系为协同关系。

保护金融市场的诚信,比如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人保护、防止舞弊和欺诈、非法的市场操纵、避免利益冲突、防范非法金融风险。

2.监管机制转变,走向多元化。

由偏重于国家监管机制向自律机制的监管机制、银行内控机制、及国家专门监管机制多元化转变。

要实现多元化监管机制,重点在于市场约束,加强金融市场透明度,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包括加强复杂金融商品的必要揭露内容和确保公司完整而正确的揭露其财务状况,便于存款户、投保者、股东等多方市场主体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强化审慎监督、风险管理及法规制度,使金融商品、金融市场及市场投资者均受到适当监督或规范。

应加强监督信用评级机构的力度,使其符合国际行为准则。

法规制度应在经济周期中更能产生效用,但需注意在制定法规时,能扩大服务与金融商品的交易而不会限制创新。

各国法规制度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评估。

3.监管模式转变,可作出一些新的探索。

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尽管金融风险较低,但无法适应国际的发展形势,缺乏创造力。

而分业经营、集中监管的模式,相对而言,监管成本较低,容易避免重复监管,但作为金融业,不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交流还是很多的,所以分业的经营模式不能很好的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

目前国际监管趋势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变革,我国可借鉴德国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这样的模式,使得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了减少可控制风险,金融机构的经营行可进行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债的资本总额,以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若采用混业经营、集中监管模式,集中监管能够使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经营的产品具有跨单项业务的特征,其风险的来源也比较复杂,分业监管可能忽略了由产品的复杂特性引发的风险,不利于对风险机构总体水平风险的控制。

但是,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的形势,单单的集中监管也逐渐无法适应,因此理想的监管体制应该是有统有分,即分业监管与集中监管相结合的形式。

此形式能够同时监管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对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也比较有利。

比如说,可以在集中监管框架下对监管机构内部进行专业化分工,或在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监控机构,将专业化监管和集中监管有效的结合。

尽管我国目前依然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三个直接的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和综合调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审计署、财政部等形成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相关的主要部门。

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重大问题的协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形式,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鼓励金融创新,提高监管效率,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运行。

4.监管技术转变

技术方面出现了一种激励相容的新方案。

其主要是指:

监管当局拟定一个测试期,银行在测试初向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水平,为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损失做准备,在整个期间内,只要损失累积超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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