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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方法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2.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2)实用新型要求产品必须是具有固定的形状、构造的产品,气态、液态、凝胶状或颗粒粉末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产品范围。

3.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申请公开和实质审查程序。

(3)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范围

产品\方法

固态产品

产品

授予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保护期限

20年

10年

保护范围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以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国优先权

12个月

6个月

本国优先权

×

强制许可

专利侵权的范围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职务发明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

不少于3000元

不少于1000元

职务发明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不低于2%

不低于0.2%

职务发明单位许可他人实施时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不低于10%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490)

1.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我国采用的是“世界性标准”。

2.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抵触申请

(1)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

(2)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五、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P492)(2010年多选题)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对于脱离了人体的物质(血液、毛发等)的化验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2)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授予专利权。

4.动植物品种

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7.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不违法,但其实施可以破坏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如万能钥匙),不能授予专利权。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9.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六、专利申请原则(P492~494)

1.先申请原则

(1)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3)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单一性原则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而非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而非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3)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他国或者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首次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

(1)外国优先权

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②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谈不上本国优先权。

(3)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4)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①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③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七、发明专利的审查批准程序(P495)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2.公布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3.实质审查

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要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授予

经实质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意这里指的是专利权而不是专利的保护期限)

5.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复审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专利权的行使(2009年新增)

1.共有(P496)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但收取的专利权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此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专利权的转让(P497)

(1)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而非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非登记)。

4.专利权的出质

(1)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九、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P497~P498)

1.专利权的终止

(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

(4)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2.专利权的无效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规定;

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依照专利法关于申请在先取得专利权的规定而不能取得专利权的项目。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①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③如果专利权人不向对方当事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十、强制许可(P498~P499)(2009年新增)

1.强制许可的类型

(1)合理条件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2)垄断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3)公共利益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药品

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出口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6)半导体技术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为消除或者减少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2.强制许可的法律效力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专利,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十一、侵害专利权行为(P499~P500)

1.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2)假冒专利的行为

①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②销售第①项所述产品;

③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④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⑤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2.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

(1)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3.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注意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①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④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不同情况,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还是侵权行为)

十二、专利纠纷的管辖(P501)(2010年新增)

1.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十三、专利侵权诉讼时效(P502)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

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第三节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的分类(P503)

1.根据商标的作用和功能,可将商标分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1)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3)防御商标:

是将同一商标注册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构成一个防御体系,以防止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混淆。

(4)联合商标:

是指将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加以注册。

2.根据商标的用途,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是用于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的标记。

(2)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服务行业,以便与其他服务行业相区别的标记(如麦当劳、肯德基)。

二、商标权的客体(P505)

1.气味标志、音响标志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2.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驰名商标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P505)

1.申请在先原则

判断先后的标准为申请日,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当事人。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当事人协商;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2.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方法(P506)

1.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不得申请变更)。

4.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无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五、商标注册的审查批准(P507)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3.公告核准

(1)对初步审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4.复审或者裁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注册商标的续展(P508)

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3.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七、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转让(P508)

(1)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2)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P509)

(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而非核准)。

八、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P509)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九、商标使用的管理(P510)

1.注册商标的撤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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