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综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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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综述Word格式.docx

同时指出许多官职在这一时期的实际内涵发生了变化,如在许多政权的统治者未称王前,长史就不仅是一个属吏,而实际执行着尚书令仆的职责。

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对北魏尚书制度的组织和演变进行了较全面的考察,并指出北魏前期尚书省中最重要的南、北二部尚书是由拓跋鲜卑的旧制(大人制)脱胎而来,权力颇大,直到孝文帝迁都改制后才革除。

严耀中《北魏三都大官考》和郑钦仁《北魏官僚机构研究》则分别对北魏政权特有的三都大官以及北魏的秘书省和中散官等作了较细致的研究。

陈仲安《关于魏晋南北朝门下省的两个问题》和程琳国《魏晋南北朝游移发展中的三省制》探讨了三省制在这一时期的发展演变情况,陈文考证了门下省成立的时间和门下省封驳权的形成过程;

程文对这一时期三省制的发展演变过程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认为三省形成于魏晋之际,是中央核心权力机构,但在这一时期尚未建立起共同议政、互相监督的严密体制,处于隋唐三省制确立前的游移发展阶段。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第三、四册对这一时期地方政府的官制作了全面的研究,对演变的源流也都逐一进行了考察。

创设于曹魏而贯穿这一整个历史时期的中正制度早已为历代史学家所重视,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是研究这一制度的第一本专著。

作者认为汉末的党祸和清议是中正制成立的最主要原因,汉末政局动乱,人士迁徙则是促成这一制度的近因,并对中正制度的内容及其与六朝门阀的关系等作了论述。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指出中正制度的设立是曹魏政权和大族名士妥协的结果,既保持了乡闾评定的形式,又将原由大族私人掌握的清议改为由政府委任的中正控制的正式品第,使得原与政权有矛盾的大族名士与政权的关系更加密切了。

司马氏当权后,中正与大族进一步结合起来成为门阀制度的有力支持。

到门阀制度确立后,中正的作用就逐渐减少,成为例行公事。

宫川尚志《中正制度の研究》对中正制度的起源和变迁作了较细致的研究,分析了南北朝后期寒人出任中正的现象,认为那时中正的性质已开始发生变化,文后还附有中正在职者一览表。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不仅对社会背景与中正制度的变迁作了探讨,还利用大量图表进行比较,提出乡品(即中正品第)与起家官之间的联系,并对各代官僚集团的构造作了研究和对比。

坞壁研究方面,那波利贞《坞主考》首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

在此之前发表的陈寅恪《桃花源记傍证》将陶渊明的记述与当时的社会背景联系起来,认为那种没有剥削的情况是源于北方坞壁的实际情况,带有记实性质。

唐长孺《读“桃花源记傍证”质疑》指出尽管在避乱初期豪强所统率的宗族、乡里集团有着公社的残余因素,但很快形成封建依附关系,因此那种没有剥削的生活与当时的坞壁生活是很不相同的。

金发根《永嘉乱后北方的豪族》论述了坞壁的分布、组织及其作用,指出坞壁在当时不仅是军事单位,也是政治和经济单位,在战乱后,坞主取代了以前刺史、太守的地位。

坞主多是豪族,且由其子弟或亲族承袭,其它成员则逐步成为坞主的部曲。

赵克尧《论魏晋南北朝的坞壁》对坞壁作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即宗族豪强坞壁、家族共同体坞壁和流民坞壁,认为这三种类型虽都带有共同体残余,但在政治、经济上是有区别的。

可是,在封建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共同体内部生产力提高后,坞主也会向宗族豪强转化。

指出在十六国时期,坞壁具有民族斗争的色彩,在战乱导致生产无法进行时,坞壁作为维护生产的组织发挥着作用。

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一书指出坞的出现较早,但西晋及十六国时期北方的坞在组织上、性质上,都与以前的坞不同。

在组织上,内部成员不限于同族,坞内组织以家庭为基本单位;

在生产方式上,坞普遍采用了屯田的方式,进行生产,这是由“屯聚”以御外难决定;

在性质上,坞是一个军事、经济相结合的政治实体。

禹山坞很有代表性。

作者指出,坞的广泛存在,是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不能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坞后来逐渐减少,重要的原因是各族的汉化与融合,其次才是攻打、拉拢。

到北魏宗主督护出现,坞的时代基本结束。

对于门阀士族的研究,是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中经久不衰的论题。

王永平《世族势力之复兴与曹睿顾命大臣之变易》指出,汉晋之际是中国历史上急剧变革的时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统治阶级上层不同利益集团升降浮沉的变迁。

汉末大乱,乘隙而起的曹魏王朝中断了具有深厚历史积蕴的儒学世族正常的发展进程。

不过这只是暂时的现象,经过大约四十年的准备,儒学大族的复起之势已明,并向曹魏皇权提出了挑战,其标志便是景初二年末围绕魏明帝顾命大臣人选所展开的斗争。

据考,曹睿病危之际本欲“以亲属广据权势”,并付诸实施,但短短四天之后便废了宗室顾命集团,代之以宗室曹爽和大族领袖司马懿共同辅政。

明帝改易顾命人选,并非自愿,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大族代表。

此事虽微,然意义重大,它预示着未来儒学世族之全面得势和魏晋更替的历史走向。

唐长孺《士族的形成与升降》、《士人荫族特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对士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在士族内部地位升降的原因作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指出在士族的形成阶段,能否列于士族及地位高下主要取决于当世的权势,而不取决于先世名位,以后在士族内部地位的升降与政治地位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王伊同《五朝门第》对南方士族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情况都作了较细致的考察。

毛汉光《魏晋南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除从社会、经济等方面探讨了士族的政治地位外,还通过大量图表分析了士族在这一时期17种主要官职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在各代比例的变化,试图通过计量统计的方法来说明士族在这一时期的重要地位。

另外,何启民《中古门第论集》、矢野主税《门阀社会史》、《门阀社会成立史》、川胜义雄《六朝贵族制社会の研究》等各从不同角度对士族进行了研究。

对士族的研究并未局限于整体研究,选取典型进行个案研究在国外史学界颇为流行,首先运用这种方式的是守屋美都雄,他在《六朝门阀の一研究——太原王氏系谱考》中通过分析太原王氏家庭地位的形成、发展与衰落的过程以及他们同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研究了这一时期士族的盛衰过程。

此外,矢野主税、石田德行等也都使用这种方式进行了不少研究。

我国学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如张琳《南朝时期的雍州中下层豪族》认为,雍州中下层豪族作为一支非士族力量,在南方政局中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刘宋至萧、梁,雍州中下层豪族在政治、军事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极盛——式微的发展过程。

这即与整个雍州地方社会势力在南朝政治中进退荣枯的发展曲线大题契合,同时更与雍州中下层豪族社会地位的变化紧密相关,随着雍州士族制地方社会逐渐重构并发育成熟,雍州中下层豪族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

而正是这种社会地位的下降,在政治层面上影响了雍州中下层豪族的发展。

人物的研究与评价也一直是研究的热门话题。

其中在曹操及其政策研究方面,意见分歧较大。

王仲荦《曹操》提出在东汉崩溃时,生产力遭到很大破坏,自然经济完全占统治地位,各地区之间缺乏经济联系,必定产生封建割据;

而建筑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封建门第阀阅制度,也必然成为支配形态。

因此,不能过分强调曹操进行统一战争和提拔寒门寒士的进步作用。

认为曹操屯田符合当时社会的要求和历史发展趋势,在客观上起了进步作用。

1959年初,郭沫若、翦伯赞先后发表替曹操翻案的文章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对这个问题的争论。

郭沫若《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提出曹操虽然是打黄巾起家的,但他继承了黄巾运动,把这一运动组织化了,他的屯田政策也是在此基础上树立的。

郭老在以后发表的《替曹操翻案》中还提出曹操对强宗豪右是采取打击态度的,他平乌桓是反侵略战争,得到人民的支持。

翦伯赞《应该替曹操翻案》中认为曹操结束东汉政权,在客观上符合当时人民的愿望,他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中有数的杰出人物。

谭其骧《论曹操》在分析了曹操的功罪后,认为其功大于罪,但不能因有功而讳言其罪。

过去有许多人并未讲其罪大于功,故此案基本上无需翻。

还指出郭老所说的曹操未违背黄巾起义目的的提法不妥当。

周一良《要从曹操活动的主流来评价曹操》提出评价历史人物,要将其放在所属阶级的范畴里研究,郭老的提法忽略了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对曹操的优点夸张过分。

何兹全《论曹操》认为曹操身上有许多矛盾,他的屯田政策是有着封建因素的新生产方式,而他的统一集权思想是代表古代社会传统的,曹氏政权被代表封建分权力量的世家司马氏所取代,是历史的悲剧。

指出被曹操收编的黄巾军已变了质,不同意郭老认为曹将黄巾运动组织化的意见。

近年来,将对曹操的评价扩展到对曹魏政权的性质研究上。

杨德炳《试论曹魏政权的性质》和柯友根《世族地主是曹操集团的主要阶级基础》认为世族在汉魏之际处于发展阶段,曹操作为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他不能脱离自己的阶级基础,故曹氏政权是以世族地主为主,包括庶族豪强在内的大地主的政治代表。

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研究,亦为学者所注意。

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指出曹操在用人上,把才放到第一位,“以道(法)御之”,揆其实质,也就是人治与法治的结合。

人为贵,任之以智力,御之以法术,既重人治,又重法治,这就是曹操的政治思想。

这是我国封建时代比较好的政治思想。

曹操把这种思想运用到政治上,大大地改善了在戚、宦干政下,用人唯亲,政治黑暗的局面。

马植杰《曹操的用人及有关问题》认为曹操在创业时期为了战胜对手,通过各种渠道招揽各种类型的人才;

等到三国分立局面基本确定,往外扩展已不可能,于是便把注意力转到内部。

曹操之用人政策也有显著变化。

在诸葛亮评价方面,陈克华《诸葛亮北伐析疑》首先对北伐性质与结果提出否定意见,认为力量最弱小的蜀汉试图统一全国违背了历史发展趋势,蜀、魏战争使双方不得不把大量人力物力投入旷日持久的消耗战中,严重阻碍了三国时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因此北伐并不值得肯定。

周一良《论诸葛亮》认为诸葛亮的政治预见和其治理蜀国的政治措施应该肯定,但连年作战,加重了蜀国人民的负担,使益州由富而贫。

其民族政策虽较东汉政权和缓,但仍沿袭了镇压与榨取交替应用的方针。

指出诸葛亮在历史上的地位被提高和夸大了,其原因是历代统治者主要推崇其忠君思想,而广大人民则将其作为智慧的典型来崇拜。

朱大渭《论诸葛亮治蜀——兼论诸葛亮是儒法合流的典型人物》是一篇全面论述诸葛亮治理蜀国政治、经济、军事的长篇专文。

朱文认为诸葛亮吸取了先秦两汉以来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刑治”思想,是典型的儒法并用而治国的政治思想家。

黎虎《蜀汉南中政策二三事》认为诸葛亮平定南中,对于祖国统一和西南地区的开发,有不可磨灭的功绩,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这是以战争和民族剥削压迫为代价换来的。

闵传超《诸葛亮再评价》、谢求成《诸葛亮的成败得失》和尉久丰、杨春友《诸葛亮对人才用而不教》则认为诸葛亮在选拔和培养人才上不甚得当,这是蜀汉灭亡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经济史

屯田研究方面,杨春藩《关于曹魏屯田的规模问题》指出曹魏是屯田空前发展期,国有土地大量增加,私有土地明显减少,但应看到屯田的发展是由其局限性的(军屯更受战争形势的制约),与地主及自耕农的私有地相比,其数量仍占少数。

从总体看,曹魏政府剥削的主要对象仍是广大个体小农。

屯田的作用只是在曹操统一北方过程中显得突出。

西嵨定生《魏的屯田制——围绕其废除问题》对于曹魏时屯田的分布和组织系统等作了细致的研究,并从屯田官和屯田民这两个角度来探讨西晋初废止黄农官及其所掌管的民屯的原因,认为屯田民转化为晋的课田民,而且魏的屯田制具有由汉代土地制度到晋代土地制度的过渡形态。

高敏《关于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认为屯田民的好处有限,屯田民多次以武装起义的形式进行反抗。

因此,不能对曹操屯田给予太高的评价,亦不能认为屯田是向农民让步。

黄惠贤《试论曹魏西晋时期军屯的两种类型》指出当时的军屯有两种,一种是且耕且守的边镇戍卒,另一种是用于屯田的士家,是注有兵籍的屯田户,受到双重的剥削和奴役。

张泽咸《东晋南北朝屯田述略》概述了这一历史时期其它各代的屯田情况,指出由于东晋南朝统治者多未认真兴办屯田,故在屯田的规模、效果和组织机构上,都远不及北朝。

关于北朝的屯田,李宝通《北魏太和十二年李彪屯田史实略考》在考察了北魏初至太和年间屯田设置的渊源流变后指出,北魏前期屯效最著者当数薄骨律镇刁雍所修之水田。

李彪屯田兴置于西北,时间是太和十二年和次年八月。

屯田经济对发展西北农业有巨大作用。

屯田的生产者来源有迁移民户、国家编户亦即州郡户,此后,屯民实已构成诸镇“镇民”的主体。

屯田最终难以逃脱受地主土地所有制侵蚀而私有化的命运,不过直至魏末,屯田收获的大部分仍为封建政权所夺,边镇屯民的私营经济十分薄弱。

在中原地区广泛推行均田制、均田农民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较私家佃农已有所减轻的历史条件下,遭受强制束缚的西北边镇屯田农民反抗情绪空前激烈。

中原地区与西北边镇均田与屯田的异轨,应可视为北魏末年“六镇起义”的基本原因。

占田与课田研究方面,史学界的不同观点之多,分歧之大,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研究中可谓首屈一指。

唐长孺《西晋田制试释》认为占田只是空洞的准许人民有权占有法令上所规定的田亩,而不是政权授田与民;

课田是督课耕田,田租是以课田为基础制定的,课田和占田一样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的。

张维华《对于〈初学记〉宝器部绢第九所引〈晋故事〉一文之考释》通过对《晋故事》的分析,认为西晋存在着两种田制和两种税法,一是依丁为单位的课田制,一是以户为单位的田租和户调制。

并提出课田是在屯田废止后,为重新安排屯田民和屯田土地制定的一种方法。

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指出西晋的田赋制度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占田、课田以及官吏荫亲属制的本质,决定了这种作用只能是短暂的。

伴随着生产力的上升,“豪强兼并”在发展,世族地主在这种制度下,建立起它们的天堂。

而农民则由“孤贫失业”转向流亡,或投靠本宗地主。

西晋的统治,也由盛转衰。

高敏《关于西晋占田、课田制的几个问题》提出占田法令与占田制有密切的关系,但又有区别,占田法令只是政权对当时早已存在的土地占有关系的法律承认和限制。

认为占田是私田,课田是与占田相关的税制。

高志军《西晋课田研究的剖析》在对国内课田制研究的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西晋课田是由曹魏屯田转变而来的,这只是政府经营的公田内部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涉及政府经营公田之外的民田,与占田法令没有联系。

均田制研究方面,唐长孺《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认为均田制与拓跋鲜卑内部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同时,虽然在均田施行前中原地区封建生产方式已占统治地位,但并不妨碍农村公社残余顽强地保留下来,这是使来自拓跋鲜卑的均田制得以推行的社会基础。

北魏政权以检括户口、改变赋税征收额等方法配合均田制使依附大族的农民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户,以增加政权的租调收入。

张维训《北朝均田制与鲜卑族的关系》中指出均田制是在拓跋鲜卑的农业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土地的要求日益强烈的背景下出现的,均田制促使拓跋鲜卑进一步转向农业经济,在其封建化中起着重要作用。

王治来《均田制的产生及其实质》认为均田制的产生是北魏社会各种矛盾交错发展和相互影响的结果,主要是为了调整政权与宗主督护制下日益发展的豪强大族势力之间的关系,并把人民真正安置在土地上,以维护政权的稳固。

唐耕耦《西魏敦煌帐文书以及若干有关问题》在综合山本达郎、西村元佑、池田温等日本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进行研究,对西魏均田制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有关的税役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考察。

此外,西村元佑《中国经济史研究——均田制度篇》、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都对均田制度的起源、发展及破坏的过程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赋役制度研究方面,高敏《魏晋南北朝赋役豁免的对象与条件》认为魏晋南北朝的赋役制度体现了剥削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赋役豁免特权的享有者绝大部分是高门世族地主和各级官吏。

这种特权的享有有一个变化发展过程,且不同朝代表现形式也不一致,大致可分为三国西晋、东晋南朝和十六国北朝三个阶段。

周国林《曹魏西晋租调制度的考实与评价》认为曹魏时开始的租调制度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上是适应的,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对具体租调额的考证中,指出文献中关于曹魏“亩收租四升”的记载是错误的,按当时政权的需要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应是“亩收租四斗”,西晋沿袭了曹魏时的田租额。

袁刚、傅克辉《曹魏“亩收租四斗”说质疑》认为曹魏政权的剥削重点放在户调上,田租定得较低,不会影响到财政收支,故文献记载仍是可信的。

另外,吉田虎雄《魏晋南北朝租税の研究》对这一时期的租税情况作了较全面的考察。

张泽咸《六朝的徭役制度》对建都于南方的孙吴、东晋、宋、齐、梁、陈六朝的徭役制度进行了研究,指出当时对役龄和役期虽有规定,但实施多不依法令。

对劳役的种类进行了分析,提出在正役、运役等之外,还有着众多的杂役。

徭役与户籍有着密切的关系,股役与否在户籍上有着详细的注明。

这一时期的徭役制度由无限制的征发向有较明确的规定转化,是劳动人民不堪忍受而不断起来反抗的结果。

鲁才全《北朝的徭役制度》考察了北朝法令所规定的役龄、年役期和复除制等,指出后期役龄与年役期一般趋于缩短,还出现了纳绢代役,这些变化适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张泽咸《魏晋北朝的徭役制度》不仅论述了法令对徭役的规定,还对具体实施情况和各代免役范围作了较详细的考察。

农业生产技术研究方面,成书于北朝后期的《齐民要术》对它以前的农业生产技术作了一个总结,因此,对《齐民要术》的研究成为对这一时期农业研究的重点。

万国鼎《论“齐民要术”——我国现存最早的完整农书》对《齐民要术》的作者、体例和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书中对保墒、轮栽、选种播种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认识。

石声汉《从齐民要术看中国古代的农业科学知识》把《齐民要术》中辑存的更早的农学记载与首次出现的原始记载分开,指出贾思勰记载的许多技术较前人有所发展和改进。

李长年《齐民要术研究》除对书中记载的农业技术进行研究外,还对其时代背景进行了探讨,认为从生产工具的改进与技术水平的提高看,北魏政权发展农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丛林《齐民要术调查研究的尝试》通过1959年对黄河中下游农业生产的调查,对《齐民要术》中所记载的农具和生产技术有了更多的认识。

另外,天时元之助《后魏の贾思勰〈齐民要术〉の研究》也对《齐民要术》中的农业技术作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鲁才全《汉唐之间的牛耕与犁耙耱耧》对这一时期的牛耕方式和主要畜力牵引农具犁耙耱耧的发展演变过程作了较详细的研究,认为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并为唐代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张泽咸《试论汉唐间的水稻生产》根据丰富的史料分地区逐一考察了由汉代直到唐代水稻生产的发展过程,对水稻耕作技术的发展也作了详细的探讨。

佐久间吉也《魏晋南北朝水利史研究》对这一时期各朝代的水利灌溉工程、漕运路线和水旱灾的情况及应急措施作了详细的论述,并联系各政权的政治条件和所采用的经济政策探讨了民众、豪族与政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制度研究方面,陈琳国《曹魏都督制的渊源和定型——兼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认为,曹魏都督制是在建安年间的战争环境中逐渐形成的。

曹操权置都督诸军事以统领、指挥互不相属的军队。

东汉以来有御使监军制度,曾或称都督,但却是监督之职,二者名同而实异。

都督制度定型于曹丕代汉即魏文帝在位时,史传有明确记载。

曹操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权置都督,但对都督定型持慎重态度。

曹丕鉴于即位时的严重形势,以都督诸州军事稳定局面,遂正式确定都督制。

旷天伟《十六国时期汉人服兵役之研究》指出,十六国时期胡族统治者驱使汉人服兵役的手段是征发、简点和收编。

汉人服兵役一般都有逐渐变化的过程,由不服役到服兵役。

汉人成为兵役对象的根本原因是建立政权的各胡族自身人数有限。

有时驱使汉人服兵役的目的并不在集兵本身,而是借集兵之名行搜掠之实。

汉人在胡族政权军队中数量庞大,但实际作用不应估计过高。

汉人服兵役与当时的胡汉分治政策相抵触,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胡汉矛盾,使其更为复杂。

北魏的汉人服兵役制度吸取了十六国教训,进行调整,发挥了显著的军事作用。

李燕捷《北周府兵组织系统与赐姓之关系》不同意史学界关于赐姓与魏周府兵组织系统密切相关的观点。

认为府兵对将帅无固定之隶属关系,而规定从将帅之姓氏的所谓“军队”,非遍指府兵,乃系指部曲而言。

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论述了汉末征兵制度破坏后所采取的召募、强制降户、俘虏及少数民族为兵等方式,对世兵制度形成及其破坏过程的探讨尤为深入。

浜口重国《魏晋南朝の兵户制度の研究》专门研究了这一时期兵户制的情况,对兵户的义务、身分、居住地及兵户的解放都作了详细的论述。

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对这一以前注意不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北魏军队由以骑兵为主到以步兵为主既是由中原地区的环境决定的,也反映了军队中汉人比例的增大,对落兵、兵户、番户以及军粮、兵绢等军队给养也都作了考察。

府兵制是我国兵制史上的重要变革之一,对后代有着很大的影响。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认为府兵源于鲜卑部落兵制,并对府兵制的演变作了研究。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论述了这一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消亡的整个过程,还指出府兵制虽是西魏、北周的主要兵制,但同时也还存在着其它兵制,如禁军、州郡兵等,忽视了这一点,也就无法正确评价府兵的作用了。

浜口重国《东魏の兵制》考察了东魏的兵制,对当时握有重权的京畿大都督的职权作了较深入的分析。

兵制研究中论及女兵的不多见。

周兆望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女兵》一文认为此时期女兵并非罕见,世兵中的妇女也是具有兵籍的士兵。

在谪兵、民兵和流民军也有女兵存在。

魏晋南北朝特殊的战乱环境和世兵制的盛行,导致女兵的广泛存在,她们活跃于军事领域的各个方面,担负各种职责,其作用不可忽视。

在战争史研究方面,首先要提出张泽咸、朱大渭编的《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编者从正史、别史、金石和类书等史料中辑录出有关农民战争的丰富史料,为这一方面的研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朱大渭《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的几个问题》对这一时期发生的约330次农民起义分时间和地区加以分析,指出由于典型的自然经济和长期的分裂割据,各地区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和激化程度很不一致,因而使这时期的农民战争带有分散性和地域性的显蓍特点。

由于少数民族的参加,使一部分农民战争带有民族战争的特点,这对于胡族政权的封建化和各民族的融合起了积极作用。

农民利用宗教神学作为思想武器发动起义,也是这一时期的特点之一。

潘民中《汲获之战是官渡之战的重要组成部分》,魏殿文《蜀汉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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