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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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
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
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
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
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
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
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
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
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
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
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一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现场条件等;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等资料;
(三)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四)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
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对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则要求和必要提示以
及因此所需特殊费用的计算方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投标书
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七)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报市招标办审核,市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
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15日。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书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
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
位同意;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
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
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
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
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为防止标底泄露,
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
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十六条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
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
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
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还须持有《外地
进杭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许可证》);
(二)企业资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条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未中标的,应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
第二^一条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总报价书;
(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
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
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条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o交纳。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
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
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无正
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
标、定标办法,启圭寸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投标书一经启封,评标、定标办法不得更改。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圭寸的;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勺;
工业建
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勺。
无效的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确认。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
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组织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其中商务标应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
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
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
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大型复
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决标纪要连同中标通
知书送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
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和奖罚方法。
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
奖罚以合同工期为难,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2%奖罚;
奖罚总额一般不超过造价的3%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注明工程质量要求和奖罚方法。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招标单位应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支付优良工
程增加费。
增加费率应预先明确。
招标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提出要求中标单位垫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等不合理要求;
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不得以代办批件和垫付工程款等作为竞投条件。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其建设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
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
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
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
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
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具体应用中的
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3日杭州市人民
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