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问题短板查找方向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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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问题短板查找方向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Z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是否有力。

(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执法事项是否纳入综合行Z执法范围。

5

法制部门

(一)是否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加强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Z府规章草案。

(二)是否依法对部门报请市Z府审议的有关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行Z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对环境保护行Z执法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是否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Z复议案件。

6

发改部门

(一)是否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Z策并协调实施。

是否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Z策,并协调实施。

(二)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推进是否得力,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完善合理。

(三)是否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

(四)是否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违反法律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Z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的;

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Z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国×

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的指导意见》是否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六)是否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燃煤锅炉淘汰是否彻底,立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七)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八)淘汰改造燃煤锅窑炉任务是否按期完成。

(九)是否存在与环保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土Z策”。

(十)是否建立水泥散装化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十一)园区循环化改造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来自“水十条”要求)

(十二)水价改革等价格收费机制完善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7

经信部门

(一)是否制定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Z策,并贯彻实施和监管到位,是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全面执行到位,“两高”行业建设项目违规上马情况是否存在。

(二)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业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考核并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四)是否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工业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集中供热工作推进是否得力。

(五)是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六)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Z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工作是否到位。

(七)是否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设备和产品,采用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依法查处。

(八)是否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和协作机制,对发现的煤炭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是否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九)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是否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负面清单。

(十)全市煤炭使用量是否查明,问题控制是否落实。

(十一)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是否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负面清单

(十二)严格落实节能措施。

(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等循环发展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8

教育部门

(一)各类学校是否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是否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是否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9

科技部门

(一)支持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的Z策制度是否落实。

(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三)治水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治水适用技术推广示范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10

公安部门

(一)是否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Z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受理处理。

(二)是否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及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放射性物品、剧毒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许可并监管到位。

(三)是否按照规定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是否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是否划定限制或者禁止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通行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五)是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六)对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完成近三年H标车、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工作任务。

(七)是否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bao竹。

11

民Z部门

(一)是否依法对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

(二)是否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火葬场的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设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否发生污染纠纷。

12

司法部门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纳为普法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是否推进有力。

(二)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否建立,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三)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管理和执业监督是否到位。

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否到位。

13

财Z部门

(一)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经费是否得到保障。

(二)环境保护财税Z策是否依法实施。

(三)是否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否及时拨付生态补偿资金。

(四)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五)积极争取国家×

央预算、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Z府年度财Z预算,加强资金保障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14

人力社保

是否按照同级人民Z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15

自然资源部门

(一)是否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是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并贯彻实施。

(二)是否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

(三)是否存在实心粘土烧砖行为;

是否存在非法开采矿山行为,采石场采石、磨石加工产生的生产废水是否经处理直接渗坑排放。

(四)是否对破坏农用地和非法侵占耕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六)受污染地块收贮后,是否及时督促开展污染治理修复,污染地块未经修复前,是否挂牌出让。

(七)是否落实全市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管理。

16

生态环境部门

(一)是否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是否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并贯彻实施。

(二)是否制定环境监测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是否规范合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推进是否得力。

(三)各类环境污染防治监督工作是否到位。

是否依法制定环境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四)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Z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是否依法调查处理。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进是否得力,是否建立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到位,是否营造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等环境信息发布是否规范及时。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是否有力。

(八)全面贯彻落实“环保工作8文件”中是否有缺漏事项或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存在与环保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土Z策”。

(九)是否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十)各个断面是否达到国家(省)提出的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十一)应纳入的违规建设项目是否纳入清理范围,违规建设项目上报的产能、工艺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对清单中明确要求立即停建的违规建设项目监管是否到位,违规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督促停产整治到位。

(十二)化工园区和印染集聚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执行是否到位。

(十三)集中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以及固废(危废)、污泥和生活垃圾处置等项目污染物处置是否规范、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

(十四)20×

年以来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是否全面彻底整改化解,全市域还存在哪些环境隐患和风险。

(十五)2015年以来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有案必查,是否该立案而未立案、该处罚而未处罚、该移送而未移送、该拘留而未拘留、该追究而未追究。

(十六)生态控制线及生态红线保护是否落实到位。

(十七)是否根据大气环境改善状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予以监督落实。

17

住建规划

(一)是否对房屋建筑工地、市Z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用挖掘机、铲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是否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以及城市道路扬尘、沥青搅拌企业等污染防治工作是否全面落实。

(三)是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停止房屋建筑工地、市Z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增加道路洒水作业。

(四)是否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五)是否落实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使用水性涂料。

(六)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执行到位。

18

市Z部门

(一)城市道路、民用建筑、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等工作是否到位。

(二)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截污纳管、雨污分流、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是否滞后,运行管理是否规范;

污水处理厂是否全部稳定达标排放。

19

交通运输

(一)是否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对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的监督管理等是否到位。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洁化、绿化、美化工作是否到位。

(三)是否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工作。

(四)是否建立健全交通道路建设工地挖掘机、铲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停止道路建设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六)是否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清洁能源车辆购置补贴等Z策。

(七)是否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wei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违法的;

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运营的;

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检测、检验违法的;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的。

2.码头无证经营。

3.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八)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工作是否到位。

(九)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十)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收集处理管理等是否到位。

20

水利部门

(一)是否划定水功能区划,是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并确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是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否依法组织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标的,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否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是否对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地下水保护、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河道采砂监管等工作是否到位;

是否依法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四)是否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

是否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是否组织划定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落实日常保护管理;

是否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状况监测。

(五)河道堤岸加固、清淤疏浚、配水保洁等水环境整治工作是否落实;

对清淤施工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

(六)是否落实水环境管理(河长制)管理制度。

(根据“水十条”要求)

(七)河道及堤防工程长效管护制度是否落实。

(八)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及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对河道整治工地用挖掘机、铲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九)是否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非法侵占水域的;

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十)是否落实全市黑臭水体治理和劣V类水水体剿灭工作。

(十一)是否贯彻实施《珊溪(赵山渡)库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研究报告》,大力推进飞云湖(珊溪水库)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水资源保护和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21

农业(林业)部门

(一)是否制定并实施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对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防控工作是否到位;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三)实施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等畜禽业污染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以及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五)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

(六)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识使用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七)生猪定点屠宰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八)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九)是否对非道路移动农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体污染事故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对涉及渔业水体污染造成死鱼死蚌及渔业船舶造成水体污染的信访是否处理到位。

(十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否到位;

渔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十三)是否制定并落实林业生态建设规划;

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十四)对绿化造林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是否到位;

对森林资源保护以及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林分林相改善工作和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是否有力推进。

(十五)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湿地的保护工作是否到位。

是否落实有关林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十六)林业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防控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十七)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瓯江、飞云江、鳌江等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十八)加强对滨海、河流、水库、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22

海洋与渔业部门

(一)是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

(二)监督管理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组织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工作是否到位。

(三)是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四)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的工作是否到位。

(五)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六)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是否到位。

(七)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工作是否到位。

(八)组织和监督重大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内陆水域因工业或城镇综合污水等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负责污染物质与死鱼事故因果关系的鉴定及污染死鱼数量和价值的调查确定工作是否到位。

(九)代表国家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工作是否到位。

(十)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工作是否到位。

(十一)负责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工作是否到位。

23

商务部门

(一)对成品油经营活动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

(二)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渗工作是否督促指导到位。

24

文广部门

(一)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是否有力,是否发布环境公益广gao。

(二)是否充分发挥新闻出版业在监督环境执法工作、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否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25

卫生健康

(一)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是否制定并落实。

(四)对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五)对医疗机构职业性放射疾病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六)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时候落实到位。

(七)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26

审计部门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是否到位。

(二)是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否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27

应急管理部门

(一)对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三)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行Z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受的废气化学品的委托处置工作是否落实。

(五)是否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

(六)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查处。

28

统计部门

(一)是否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是否依法查处。

29

旅游管理

(一)是否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科学编制旅游规划。

(二)景区内外环境整治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三)是否在饭店行业中推广低碳绿色消费,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节能减排理念。

30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一)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项目,是否予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是否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四)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在评定企业名牌产品和Z府质量奖中,是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五)对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

(六)是否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到位。

(八)是否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生产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

31

综合行Z执法部门

(一)是否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建筑施工,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设施以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噪声污染违法的以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2.在当地人民Z府禁止水域进行游泳、洗澡、洗涤和垂钓的。

3.城市饮食业违法排污的;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

在不符合要求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fen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5.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fen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6.建筑施工单位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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