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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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县乡公路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县公路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与行政村(办事处)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乡际间的公路。

  县乡公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县、乡、村的社会公益设施,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扶贫攻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省公路局对该项工作实行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并办理有关业务。

  第四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是一项地方性、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执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

实行“地县自筹、省给补助、多方集资、群众投劳”的办法。

其资金来源,除中央、省补助和地方财政投资外,还应广开资金渠道,使行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向社会行为转移,要大力推广群众义务养路、爱路护路活动。

要坚持根据规划按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县乡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任务。

要做到修一条、成一条、管养好一条。

  第二章 

计划统计管理

  第五条 

   

(一)县乡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交通局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及资金来源进行编制,经地、州(市)交通局审查平衡后报省公路局。

经省公路局审查后报厅批准,由省公路局下达实施。

  

(二)鼓励地方完全依靠自筹资金建设县乡公路,项目由地、州(市)交通局审查安排后报省公路局备案。

  (三)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乡公路的计划要以改善路面结构为主,对于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交通量不大的线路,路面结构应以弹石路为主。

  (四)为了避免计划的随意性,计划应遵守项目建议书、工可(预可)、立项、下达计划等的程序,县乡公路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大小,一般须作如下论证说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对于二级5公里以下(不含5公里)、三级20公里(不含20公里)至40公里(不含40公里)、四级30公里以上(不含30公里)至50公里(不含50公里)的新改建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不含20公里)至40公里(不含40公里)的沥青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项目和大桥建设项目,必须有省公路局批准的预可行性报告;

大于以上规模的路线、路面、桥梁,必须经省公路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

弹石路和其它小型建设项目,须附有文字说明。

  (五)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计划补助标准在未调整前,仍按云交基建[1996]340号文件执行。

  (六)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经批准下达的省补计划,必须根据基建程序,按质按量按工期完成计划,未经省公路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地方配套资金要按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六条 

  

(一)县乡公路养护计划,由省公路局按纳入省统计里程编制,按季度拨款至各地、州(市)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应尽快逐级往下核拨。

县乡公路养护补助标准在未调整前,仍按云交基建[1996]340号文件执行。

  

(二)公路养护经费须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防抢修复工程、养护道班建设和购置养护机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地、州(市)交通局应设专职统计人员,县(市)区设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相对固定。

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内容准确、及时地报送修建、养护、水毁等报表。

县(市)区交通局每月向地、州(市)交通局报送修建和水毁报表,每季报送养护报表,地、州(市)交通局汇总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交通厅。

  第三章 

建设技术管理

  第八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和养护质量,提高投资效果。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和培训技术人员。

建立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技术人员有职、有责、有权。

  第九条 

技术上应遵守勘察、测量、设计、审批、报批开工报告、施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接养等的程序,有设计变更的,应报批后再施工。

  第十条 

(一)为保证县乡公路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县乡公路实际,要求县道以上公路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由有证单位承担,二级标准以上县道公路的测设,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测设单位承担;

三级标准县道公路的测设至少由丙级资质的测设单位承担;

四级标准县公路的测设可由丁级资质以上的测设单位承担。

无论县公路或乡村公路上的特大桥、大桥、中桥及特殊工程设计,均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设。

100米以上的驿道桥测设可由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承担。

  

(二)需做工可的项目,必须由该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乡村公路、人马驿道、100米以下的驿道桥,可由县交通局组织测设。

县乡公路养护维修零星增加的小桥、排水及挡墙等防护工程,可由县公路养护单位设计。

  第十一条 

  

(一)测量设计要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新改建公路,不得低于四级标准,对工程艰巨、地形复杂、地质不良、沿线拆迁问题较多的局部地段,经过综合分析和技术论证,个别指标可以适当降低(见附表)。

路线经过村镇附近及坝区,考虑混合交通和行人的影响及经济发展的情况,路基可适当加宽。

  

(二)分年度下达计划的项目,其设计应是公路连续里程的设计,不得将设计化整为零,逃避设计审批权限,30公里以上的较长路段可分段设计、施工、验收,但不得降低总里程的审批权限。

要求做工可报告的项目,应视工可审查情况,进行两阶段设计或一阶段设计。

  (三)设计文件和图表应按照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编制,同时要求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深度。

  (四)需报省公路局审批的设计验收,由地、州(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进行,对技术复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项目,也可报请省公路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所进行的验收应形成验收报告作为审批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一)在县乡公路上的项目,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都要遵守此设计文件审批权限:

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不含40公里)的新改建四级公路、30公里(不含3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5公里以上(不含5公里)的二级路,30公里以上(不含30公里)的弹石和20公里以上(不含20公里)的沥青、水泥路面工程和中桥以上的桥梁,由地、州(市)交通局审核,报省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审批。

结构简单、地质水文清楚的中桥经省公路局同意也可授权由地、州(市)交通局审批,并报省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备案,除上述范围以下的项目由地、州(市)交通局审批,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二)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桥梁结构、路面厚度及结构、路线走向及路基宽度的变更设计,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要逐级报送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由设计审批单位负责审批,未经批准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

  开工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项目计划任务文号,设计文件批准文号,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机构组织情况,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监理负责人,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占地拆迁处理情况及施工队伍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一)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资料,整理好施工原始记录,做好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总结,提出请求交工验收报告。

由设计审批单位的下一级交通局组织交工验收,属合格以上工程,上报设计批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属地、州(市)交通局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须报省公路局备案。

  

(二)交、竣工验收执行部颁办法及有关规范,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

  (三)凡新改建四级以上(含四级)技术标准的县乡公路,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列入公路统计里程上报,并由养护单位接养。

  第四章 

施工管理与质量监理

  第十五条 

(一)县乡公路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征地拆迁和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交通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工作。

工程管理要建立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及奖惩。

  

(二)县乡公路建设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和采备砂石材料,由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妥善处理,并办好有关手续。

  (三)工程施工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采取民工建勤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技术性较高和较复杂的工程(三级以上公路、中桥以上桥梁,沥青、水泥路面等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选择专业队伍施工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实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双合同”制管理。

  (四)施工应做到安全生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一)在县乡公路招、投标工程中,对施工单位从业资质必须严格把关。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路基部分、独立大桥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施工,须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及中桥工程的施工,须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发包的四级公路、弹石路面及小桥工程,须由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没有公路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参加县乡公路发包工程招、投标及施工。

县乡公路工程严禁转包。

  

(二)没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自检能力的施工单位,须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否则,不得继续参加施工,应中止合同取消施工资格。

  第十七条 

(一)所有县乡公路建设发包工程,应认真执行工程检查验收签证制度,未经检查验收签证或检查不合格、签证不齐全的工程不予承认,不准支付工程款和验收。

  

(二)执行工程资料规范化制度,工程有关文件、协议、设计、变更设计、监理、自检、

实验、竣工等资料必须规范齐全,否则,不予验收。

另外,资料中还应附有建设、施工、监理等报告和工程审计结论。

  (三)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工序转序工作,按照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执行检查验收制度,

隐避工程及工程转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执行工程缺陷责任期一年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一)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发包工程要按规定建立工程质量监理体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位一体)和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建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二)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都必须在工程建设指挥机构中,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配备专职的工程监理人员,明确监理负责人,专门从事工程质量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县乡公路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总监制的工程必须实行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监理,项目包括:

二级标准以上的公路项目;

特大桥、大桥及特殊工程项目;

30公里(不含30公里)以上的三级新建、改建公路项目;

20公里(不含20公里)以上的水泥路面和沥青路面工程项目。

  实行总监制的工程项目,必须设置1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专业的资深工程师,并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

  

(二)实行一般监理制的工程,可以实行内部监理,项目包括:

县道公路30公里(含30公里)至5公里(含5公里)的三级以及5公里以上四级标准新建、改建项目;

中桥项目;

县道公路20公里(含20公里)至5公里(含5公里)的水泥路面和沥青路面工程项目;

5公里(含5公里)以上的县道公路弹石路面工程项目。

  实行一般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必须设置工程质量监理组,负责整个工程的驻地监理工作。

配备监理组人员,中桥不少于1名,路基、路面工程按每10公里1名配备,监理组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监理业务培训。

  (三)上述规模以下的小型项目,根据地方交通局人少事多的实际,可以用加强技术质量管理代替监理。

  (四)工程监理费用,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县乡公路实际,各地自行合理确定,在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经常对所辖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检查抽查,指导、督促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县乡公路的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公路由县管理、养护,

乡村公路由乡(镇)管理、养护。

县(市)应设置地方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人员,乡镇应设专(兼)职交通协管员,以便对所辖区域内的地方公路进行管理、指导协调。

地、州(市)交通局为公路管理养护的业务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要相对稳定养护职工队伍,要关心、爱护他们,要把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路养护职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为公路畅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县乡公路采取民工建勤和群专结合的形式进行养护。

一般县公路可根据交通量及其作用,采用群专结合形式,实行经常性、季节性、突击性养护,交通量大的重点公路确有必要设置道班的,可以设置道班,实行经常性养护。

乡公路由乡(镇)组织群众采取民工建勤形式进行管理养护。

  在承包方式上,对于交通量不大的线路,原则上采用家庭承包和个人领工承包。

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大胆改革,勇于探索,采用多种形式的承包方式,但同时既要相对稳定职工队伍,又要引进竞争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制。

要建立各种报酬兑现办法,使用联产计酬、单项计价等的计件形式或好路率综合考评计酬的办法。

要建立养护质量考评制度,对养护质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并进行奖惩兑现。

县公路养护质量的考核标准,应按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评定,乡公路由地、州(市)交通局参照部颁标准制订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管理。

要开展各种创好创优活动,要加强培训,以使养路职工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要加强科学管理,以使公路养护管理不断规范化,要对道班实行“三园化”管理,使他们树立以“养路为业,道班为家”的敬业精神。

  

(二)要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等多种农副业和横向创收活动,以不断改善养路职工待遇,增加职工收入,稳定职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 

(一)县乡公路养护用地和砂石料场,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二)县乡公路遇有战争或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沿线人民群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协同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及时抢修保证通车。

  (三)县乡公路沿线绿化,纳入县、乡政府的绿化计划,行道树更新时,须经县(市)交通局、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核准,否则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

  (四)各级交通局或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该置专(兼)职路政人员,按《公路法》和各级路政管理规定进行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

当地政府应把路政管理人员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职责、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一)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负责工程实施的指挥,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县乡政府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主要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负主要责任,以上责任在设计年限内均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所有县乡公路建设项目,均必须逐项建立工程质量保证责任制,订立责任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实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县乡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查,除县、市(区)县乡公路养护质量的考核奖惩,由各地、州(市)交通局自行确定。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交通厅,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个别技术指标降低的限度附表

公路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新建

改建

极限最小半径(m)

50

40

25

20

15

最大纵坡(%)

7.5

8

8.5

9

同向曲线半径直线段(V)

2或复

曲线相连

2或复曲线相连

反向曲线半径直线段(V)

1.5

1

注:

①人马驿道技术标准由各地交通部门自行拟定;

②技术指标降低的基础指的是各级公路的山岭重丘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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