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君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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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民防空综合性演练
组织开展社区、学校和重点目标单位防空袭演习
组织指导重点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设立人防机构、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落实防护措施
参与拟订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参与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防护及救援工作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业务技能训练
人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
组织开展社区、重点镇等基层人防建设工作
实施人民防空战备值班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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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监督、保障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
实施人防无线电管理。
组织全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
制定落实全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管理制度
组织全区统一规范的人防通信、警报网络建设
人民防空通信保障
组织指导建立区重点镇二级人防指挥平台
落实区人防指挥所的建设运行与维护管理
人防警报社会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依法管理
全区人防指挥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人防信息系统保密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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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指导和监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监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中督促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
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
人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管理
组织开展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监督落实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
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防护设备质量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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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有关部门组建人民防空专业队
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训练计划
指导参与人防专业队开展整组与专业训练
指导基层民防应急救援队和民防志愿者队
伍建设管理
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和民防志愿者参与各类防空演习
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
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会同落实初级中学人防知识教学工作
组织指导人防(民防)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
组织社区干部人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组织开展民防志愿者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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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
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设施毁损赔(补)偿费收缴管理
筹措管理人民防空建设专项经费
人防工程、通信警报等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人防自建工程的出租租赁管理
执行人防系统经费使用内部审计
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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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防化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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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组织建人防指挥机构
开设人民防空指挥所
发布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命令和指示
空情预警信息接收和发放防空警报
组织开展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组织城市人口临战和紧急疏散
组织实施跨区域支援和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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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区人防办
由区政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和易地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5、《湖南省城乡规划条例》6、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6号文件
某公司开发建设一个商业项目,总建筑面积72000平方米,其中地下8000平方米。
根据人防结建政策,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
在取得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书、施工图批准书后,并到人防窗口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设计或者人防工程易地建审批手续。
业主单位持盖章的通知书和审批表,再到建设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区工业园区旅游局
由区政府组织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
在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地下项目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
严格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不得发放;
对独立开发的人防工程颁发相关权证
重点目标防护
负责重点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及防护的监督指导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6号文件
某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单位拟进行迁建。
发改局对该项目立项进行把关,要求综合考虑防空袭要求,配建相关防护设施;
住建局按防空袭要求对其选址进行把关;
公安部门指导其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重点目标防护
区发改局
牵头负责重点目标防护项目的立项工作
区住建局
牵头负责对重点目标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重点目标防护工作
方案,并督促重点目标单位制订方案、组建队伍、落实防护措施;
人防部门负责指导与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电力局
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重点目标防护工作
人民防空教育
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指导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提供学生所需教材;
建立人防教育基地,大力推行基地化教育模式;
共同组织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师资培训,保障培训及器材、活动经费
“5.12”防灾减灾日,区人防办联合区教育局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组织师生参观防空设施、疏散演习等方式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期间邀请卫生、科技等部门开课讲解,区电视台全程拍摄宣传
区教育局
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加强对学校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协助人防教育基地建设,推进人防教育基地化
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工信局等
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人民防空资产管理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指挥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6号文件
区人防办在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期间,遇省人防办下达文件增加项目,就调整经费预算报区财政批准。
年末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后,形成书面报告至区财政接受监督
区财政局
负责对人民防空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区卫生局
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防化防疫和心理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6号文件;
对照各自职能,派出专业队伍参演,熟悉应急应战中的工作职责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建治安、消防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交通局
负责组建运输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工信局
负责组建通信专业队和网电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供电局
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监管
2、人防工程设计审批事项监管
3、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事项监管
4、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事项监管
5、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监管
为督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A、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B、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C、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D、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程序
A、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B、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C、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A、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B、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C、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逾期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并按每日千分之一依法加收滞纳金。
为督促已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项目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A、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B、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C、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D、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E、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A、原件校验申报资料;
B、现场巡查项目。
(5)监督检查程序
A、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间结构验收时,由专人定期对照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B、区人防办每年对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的事项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低于审批数量的20%。
(6)监督检查处理
A、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B、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C、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按照“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D、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为督促已开工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A、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B、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C、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
D、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定期检查、社会监督。
A、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2次;
B、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C、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D、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C、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审批事项监管
为督促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A、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B、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C、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A、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1次;
C、对未按要求补建或补偿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A、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B、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C、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向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D、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区本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A、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B、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C、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D、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E、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F、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G、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H、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I、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J、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K、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A、定期检查。
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B、不定期抽查。
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C、重点监管。
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A、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B、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C、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A、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B、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于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于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对于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F、对于未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未开展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G、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对属地管理的人防系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区人防办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为依法履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职权,切实做好本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区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人防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人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人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施行情况,及配套措施的制定情况,包括执法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3)依法行使人防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法,有无乱作为或不作为问题,是否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情况;
(4)人防行政执法程序、文书、票据的规范化以及罚款的收缴情况;
(5)人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包括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使用情况等;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三种方式可单一、交叉或结合进行。
区人防办每年8-9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听取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情况汇报;
(2)调阅审查有关人防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文书、执法票据、发文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材料;
(3)实地现场考察,了解被检查对象依法行政状况;
(4)及时总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成抓紧查处,履行法定职责。
属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给予撤销、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主要内容
(1)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进行归纳、分类;
(2)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
(3)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4)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依法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实施自由裁量权规制。
原则上以《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试行)》的通知,作为全区人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3、有关措施
(1)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实施中,裁量标准如遇与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发生不一致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
(2)在市人防办转发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4)区人防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
电话
“11.1”湖南省人防警报试鸣日
宣传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民防知识;
接受群众有关防灾减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