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实施方案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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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深度和密度达到XXX%和XXX元。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
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
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布局合理、不断向乡镇延伸营业网点,县及以下营业网点数量在2015年末的基础上翻一番。
2018年末,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
到2020年,组建民营银行1家;
引进银行机构3—5家,保险机构3家。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覆盖全省60%区域。
非存款非公众类金融机构、中介服务组织有序发展。
——农村金融基础建设取得显著突破。
2020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网点具备贷款功能的达到80%以上。
现代化支付终端覆盖所有行政村,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支付方式在农村广泛应用。
2020年末,建设完成2500家村级金融服务站,让农户在10公里半径之内均能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
省市县村四级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网络化体系基本建设完成。
——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全面完成。
完成所有县域信用体系信息采集。
建立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及考核机制,形成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贷授信机制。
“信用镇”、“信用村”评定数量1000个。
提高金融债权胜诉案件的执行率,打击逃废债和取缔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XX活动,农村诚信守法意识明显提升。
开发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系统,健全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
二、深挖农业发展需要,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作用
4.支持重点产粮大县、农业现代化示X区金融创新发展。
选择农村金融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积极稳妥地开展综合或专项创新性试点工作,探索金融促进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示X区在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带头示X作用。
探索设立粮食银行,发挥粮食收储资金作用。
5.加大金融对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力度。
通过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6.加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支持力度。
明晰和保护财政资助科研成果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发展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场。
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进入农业科技创新领域,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7.加大金融服务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产业优势和资源特色的玉米、水稻、杂粮杂豆、肉猪、肉牛、梅花鹿、人参、长白山特产品等企业品牌建设,在授信额度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探索“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龙头企业+银行”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与担保、保险机构合作,帮助农户获得融资和保险服务。
8.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支持力度。
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交通、供暖、供水、垃圾集中处理、医疗、教育、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金融支持。
9.加大金融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力度。
(新农村)
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探索金融资金与财政资金、民间资本的联合投资模式,共同参与城镇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县域棚户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以及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农村产业园区建设。
10.加大金融对农村生态旅游支持力度。
积极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整合,推动金融与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旅游等共赢发展。
11.加大农民金融知识培训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金融学者、金融工作者成立宣讲团,开发面向农民的金融培训产品。
支持乡镇村屯自主选择学习方式,组织村民参与不低于5年时的金融培训。
利用全省175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开展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方面的知识培训。
三、金融适应三农需要
12.加大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力度。
加大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
制定差异化区域发展规划,加强对试验地区、农业大县、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贷款倾斜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加强对涉农产品进出口的信贷支持。
13.增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
推动中、农、工、建、交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X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
继续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X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
发挥邮政储蓄银行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进一步夯实三农金融部及三农金融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支农服务体系。
扩大涉农业务X围,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力度。
14.股份制银行
鼓励在X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将核心业务对象向“三农”转移。
15.区域性银行
推动XX银行尽快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XX银行在省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规模。
16.推动省农联社改革。
坚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服务“三农”方向不变,通过民间资本参与、政府政策扶持、省联社运用再贷款手段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力争到2018年底实现全省高风险社全面处置,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基本建立。
17.扩大村镇银行拥有量。
引导省内外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符合条件地区设立两家以上村镇银行。
提高民营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争取在符合条件地区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争取组建总分行制村镇银行,鼓励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
18.支持申请设立涉农民营银行。
鼓励涉农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服务“三农”领域的民营银行试点,加大对涉农主体的信贷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互联网企业、涉农企业共同发起申请设立民营银行。
19.推动涉农企业上市融资。
加大政府在协调服务、财政奖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发挥东北证券本土优势,加强对本省涉农企业上市辅导服务,带动我省更多涉农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20.增强涉农上市企业再融资能力。
鼓励和支持前景广阔、业绩突出的涉农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涉农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
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涉农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
鼓励涉农企业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发行优先股,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21.引导中小涉农企业挂牌“新三板”
引导成长型、创新型涉农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晰股权结构和高层职责,面向潜在投资者展览、展示企业优势,为吸引股权投资打好坚实基础。
22.加快区域股权市场发展。
推动XX股交所加快发展,搭建涉农企业专属板块,为涉农企业开展股权托管、股权挂牌、股权转让以及信息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XX股权交易所探索短期理财、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产品,探索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农企业应收账款及其他适宜涉农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
23.鼓励开展涉农众筹试点。
鼓励东北亚金融投资集团、省农联社等机构开展特色农牧产品众筹、土地种植众筹等创新业务,采用“众筹资金用于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产品作为投资回报”等模式,为农业生产提供融资服务和稳定的销售渠道,增加农民收益;
支持中小涉农企业、农牧场、涉农特色项目等开展股权众筹试点,拓宽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
24.鼓励开发多种涉农保险产品。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创新开发农作物保险、畜产品保险、“菜篮子”保险、森林保险、农机具保险、设施农业保险业务,以及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参合农民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
推动安华保险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支持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改制重组,研发新型涉农保险产品。
25.创新农业保险标的和风险分散机制
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草场草原植被指数保险、天气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
建立完善我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
26.支持发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
在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申请开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设立保险互助组织,在互助组织内部开发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产品,并积极参与经办新农合、农村农房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以及其他涉农保险,发挥互助合作金融优势。
27.拓宽农民寿险的广度和深度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户寿险产品,积极推广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具有理财功能的万能保险。
支持保险机构在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为有条件的农户提供商业医疗保险服务。
28.推广农村非生产资料财产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面向农村的以家庭财产、基础设施等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品种,增强农村非生产资料财产抗风险能力。
29.鼓励开展保证保险业务。
鼓励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引入保证保险,加快向林权、水权、草场权等方面扩展,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模式,提高土地融资杠杆率。
30.推动发展农业互联网信托融资模式。
推动XX信托进一步完善股权治理结构、推动泛亚信托破产重整,围绕“三农”领域产业集群发展、涉农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信托产品。
支持信托机构、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公益林收益权信托、渔场承包信托、畜牧养殖信托、农牧产品供应链信托等农业信托产品,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创新信托产品的销售方式,吸纳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和效益提高。
3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托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土地信托模式,进一步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动产的开发与经营效率,推动农业适度集约化发展。
32.支持组建农业资产管理公司。
支持市场化方式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有效满足银行机构涉农不良资产,保障金融机构农村产权要素抵(质)押融资形成的不良资产处置需求。
33.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试点,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市场定位,全力支持我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化农业发展。
鼓励XX担保公司、东北再担保公司提升服务手段,加强对涉农担保服务的能力。
34.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基金。
坚持以“政府引导、农户自愿、风险可控、逾期代偿、发展可持续性”的原则,发挥村集体经济、扶贫资金的作用,以适当整合的涉农财政扶持资金为引导,以农户自愿出资为主导,组建村级互助担保基金。
支持签约金融机构按照互助担保基金余额的5至10倍提供授信。
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强化风险防X,保障有序推广。
35.支持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
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审慎合规经营。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创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相结合模式,为其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支持创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与养老、医疗等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互利发展模式。
36.支持互联网金融为农民提供理财消费等服务。
鼓励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发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投资需求的债券、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农民提供方便、安全的理财产品和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设立涉农消费金融公司,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开展适应农村特点的消费金融业务。
37.鼓励设立农业私募投资基金。
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拓宽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企业并购重组、农业科技创新孵化融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各类私募基金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领域。
38.鼓励组建农业商业保理公司。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农牧产业链及相关中小微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机构与农业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39.鼓励组建涉农金融仓储公司。
支持金融机构、涉农企业等组建金融仓储公司,围绕农产品存货、畜禽活体等动产开展仓储抵(质)押业务。
支持金融仓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追溯体系建设互动发展。
40.支持组建涉农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
支持组建面向“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推动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租赁业务,拓宽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渠道。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融资租赁公司信贷支持。
41.鼓励组建专业农业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起设立专业的农业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提供专业化农业小额信贷服务。
探索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涉农贷款投放。
42.开展金融业涉农培训工程
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要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涉农知识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到试点县市、乡镇、村屯学习考察。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农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学农氛围。
43.支持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
选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县(市、区)、乡镇任(挂)职,着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支持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加强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
44.支持有意愿的金融精英离职创业
支持金融精英、企业高管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效率提高为导向离职创业,充分激发农村金融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45.鼓励农业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涉农企业根据农业产业链经营特点,创新开发“有效带动产业链发展的金融业务。
鼓励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涉农企业创新开展基于农牧业供应链的金融服务,探索供应链金融与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等新业态相结合,提供包括订单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收储仓单融资等创新金融产品。
46.推进国家“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
健全工作体系,加快试点地区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协同发展。
全面完成国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任务,力争尽早形成经验成果。
47.扩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投放规模和应用领域
完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探索研究合理调整对参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农贷款比重较高的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围绕参地、林权、草场权、养殖水面和设施农业等方面的收益保证贷款业务。
支持各类合规网络借贷平台积极参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扩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资金来源。
48.创新发展村级标准化综合金融服务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流动银行服务车活动,增强服务覆盖面,增加服务频率,满足偏远地区、农村集市等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推广标准化助农金融服务点,在全省实现“四个一”标准化助农金融服务点行政村全覆盖,提供涉农补助资金代办、生活缴费、小额信贷、农村金融需求信息对接等综合服务。
鼓励农村金融服务站、金融机构基层服务点、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等与农村电子商务合作发展。
49.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
科学布局规划,以县、乡、村为单位引导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公益组织合作建设县级农村金融服务中心。
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并将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
支持股份制银行加快向县域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增加乡镇服务网点数量。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商行新设异地分支机构。
鼓励现有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加快向下延伸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50.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依托现有各类流转交易服务平台,逐步整合形成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覆盖市、县、乡镇的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体系。
围绕农户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要素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综合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依托我省特色农产品资源,有序设立农产品交易场所、中国人参交易所。
51.加快建立物权融资登记托管交易体系。
按照“经营市场化、管理专业化、股权多元化、风险可控化”的原则,充分发挥省级物权融资登记托管交易公司功能,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物权融资登记托管交易体系,连接各级各类要素市场,实现涉农要素流动和价值发现等功能。
52.尽快完成县域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改制
制定出台《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物权融资发展,加快推进各县(市、区)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改制。
53.加大对农村物联网建设和应用支持力度。
建设物联网数据采集点、在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加工、管理、服务等环节全面普及物联网应用。
发展智能作业机具及装备,实现农业的智能化生产、数字化管理和科学化决策。
加大对智慧农业平台、数据云平台金融支持力度。
54.鼓励金融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
鼓励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放、包容和便捷的特点,拓展金融服务领域,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使得以前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人群进入服务X围。
55.加快发展大数据平台。
重点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宽带等互联网基础设施金融服务。
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云平台。
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备份中心、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中心计算中心。
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发农村金融产品。
56.推XX全便利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支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开通农村地区支付终端的跨行使用。
支持在农村地区推广银行卡自助转账业务,推广“农民钱包”等移动支付工具,开展基于民生服务、电子商务、信用贷款等农村金融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涉农互联网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牌照,支持在农村生活缴费、医院挂号就诊、中小学缴费等民生政务服务,以及农村各类生产资料专业市场中使用互联网支付工具进行结算
57.支持涉农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公司债、可转债。
建立健全发债企业辅导机制,建立重点涉农企业信息档案,实施全程跟踪服务。
加强地方政府、证券公司、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宣传推介及对接活动。
着力打造以债券融资服务为基础的信用增进平台、投资平台、资信评估平台、资产经营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
58.培育发展期货市场。
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支持建立大宗农产品期货配套交割仓库。
59.引进金融中介服务组织。
在农村地区积极引进财会、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构建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要求、城乡一体化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合规网络借贷平台为农业供应链贷款、农牧产品仓储质押贷款、农业订单贷款、家庭消费小额信贷、农村助学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四、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60.建立五级一体的农村征信平台和数据库。
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农村征信系统和数据库。
以村屯、乡镇、县(市)、市(州)为单位整合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数据,逐级向上汇总,全部征信数据汇入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61.创新数据采集方式方法。
通过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在试点地区广泛开展信用信息数据征集。
采取部门、机构协同和网格化采集相结合的方式,梳理三农信用信息。
62.允许第三方机构开发推广征信硬件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进大型数据库企业,建立大数据服务器集群。
允许有意愿的企业开发推广既适应“三农”特点又便于采集信用信息数据的手机、POSE机和ATM机等移动终端。
63.开展信用示X创建活动。
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合作组织”等创建活动,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针对优质信用主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并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诚信示X和引导效应。
64.推动信用产品在金融机构广泛应用。
依托“信用XX”提出涉农主体信用信息咨询、查询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投融资、信贷、保险等方面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开发和应用相关金融信用产品。
65.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X服务收费,避免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渠道,协调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
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合作共赢
66.大力引进域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