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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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以必需、实用、节俭为原则,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配发;
购买协议供货目录内的办公耗材,应到区每年招标的中标协议供货单位采购。
凭供货发票及明细报销。
、印刷费支出:
严格控制单位印刷费用,各业务处室印刷业务资料须填写《打/印通知单》,凭发票、印刷明细及《打/印通知单》按规定予以报销。
、会务费、培训费支出:
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结算制度,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报销应附领导签批的通知文件、培训费的发票,超出审批标准的培训费不得报销。
(详见青发([]号)文)
、招待费支出: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建立公务接待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有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差旅费支出:
各处室要合理安排出差人数,充分利用通讯、通信工具,尽量压缩差旅费的支出。
要严格出差审批程序,中层干部出差,须经局长批准,一般干部出差须经各处室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青岛市黄岛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费支出:
指车辆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
车辆租用费用报销应附租用合同及发票;
车辆燃料费按局办公室统一要求报销;
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由局办公室统一报销;
过路过桥费报销应附票据、车辆使用申请单报销;
车辆保险应附保险发票、车辆保险合同、青岛开发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确认单报销(车辆保险须到我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修缮费支出:
各部门零星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附发票、维修明细及审计报告报销。
、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报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区协议供货要求采购,凭供货发票、供货合同、验收报告和《青岛开发区办公家具协议供货确认单》或《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及确认单》报销。
(二)职工个人费用支出
、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
户口在市区和本区的年龄在周岁以下的非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两胎子女,可凭单位指定医院的医疗单据,由单位报销,年单位报销额度为元以内。
男孩由男职工单位报销,女孩由女职工单位报销。
单职工、丧偶或离婚的子女由现供养的职工单位报销。
(青开财税发[]第号摘录)
、干部职工子女托幼费报销:
①报销标准,月托幼费低于每人每月元的,据实报销。
月托幼费超过元(含元)统一按每人每月元报销;
取暖费我区幼儿园取暖费为每人每月元,收取时限为个半月,有条件的单位,取暖费可以按照政府财政拨款的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报销一半。
②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托幼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
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父母一方在本区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其子女户口在本区并在本区入园所,由本区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子女在本区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全年托幼费报销部分的;
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父母双方均在本区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
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其子女在本区入托者,是否报销执行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规定。
(青开发改发〔〕号文件摘录)
、职工探亲、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①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席卧铺费。
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座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座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人薪发[]号;
国发()号;
()财事字第号摘录)
其他费用支出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为加强支出监督,规范报销程序,对经费报销及拨款事项原则上应实行“四级”审核制度,每笔报销事项,首先应由处室负责人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然后由单位审核人对报销单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付款(特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报销支付方式
费用报销时,尽量减少现金结算,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均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详见青开财发[]号),超过万元费用原则上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结算,其他支出方式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时间
各单位办理报销业务,原则上每周一(遇节假日顺延)局领导签批,根据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报账要求,每月月末三个工作日为结账时间,财务不办理报销业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存款账户目前主要有财政部门在区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的单位基本银行存款账户。
(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纪律。
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的名义为其它单位及个人提供各类信用担保;
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别人套取现金;
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私设“小金库”。
二、银行存款的日常管理
(一)银行存款结算方式分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以及异地托收承付等,出纳人员必须熟悉银行存款结算方式的内涵,并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准确、及时、合理办理银行各类结算手续。
(二)单位的收支业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
(三)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每月初要将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及时清理未达账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银行支票的管理
(一)银行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负责,转账支票的结算起点为元,对公支出的结算应当使用转账支票;
单笔支出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银行转帐支付。
(二)银行支票要求设立支票登记薄,出纳人员要及时按顺序逐笔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核对。
写错或退回作废的支票,须逐张登记。
(三)出纳人员在签发转账支票时,必须依审核无误与按权限签批的记账凭证签发。
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签发的银行支票必须由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不得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
支票存根由使用人签字后附在记账凭证上。
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二、出纳人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应由出纳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三、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名,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四、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五、现金账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
为了加强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制度。
限额在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须填制办公设备定点采购确认单、与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产品明细配置表、采购商品验收单,经经办人、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行政审批和公共交易管理审批中心审批后方可购置。
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购进的资产须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领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后由财务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资产闲置。
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维护责任制。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将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具体到人,要建立固定资产备查簿,定期与财务核对,调理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完成移交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安全使用。
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制度,并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按程序报废处置。
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每年度由财务人员会同使用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帐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