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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三)法律关系客体
笼统的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 法律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的制定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1、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2、法律的制定
宪法——全国人大,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意:
特别行政区——本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
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2、法的具体实施
●执法:
专指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
●司法:
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主体:
国家司法机关
●守法: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律监督:
主体:
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形式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
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大又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对宪法作了三次全面修改。
并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一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4.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
乡、民族乡、镇。
④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
区、县。
⑤自治州分为:
自治县、市。
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显示出自己的特点: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解决单一制下历史遗留的问题。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包括: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民主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合作的政治基础持四项基本原则。
(4)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6)共同的目标是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7)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是宪法。
四、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党的重要法宝之一,新时期的爱国的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五、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
1、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经济体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3、财产权制度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③住宅不受侵犯;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节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当原则。
具体要求:
①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②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③同罪同罚,罪刑相当;
④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管辖;
(4)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始于生效日,终于废止日;
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二节犯罪论
一、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②刑事违法性;
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一)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要件: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犯罪人的种类主要有:
(1)主犯,主犯包括以下三种: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③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这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第三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条件:
1.起因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
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
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且迫不得已)
3.对象条件: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必须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四节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五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
具有以下特点:
(1)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
二、刑罚的目的
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
其次,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警戒作用。
再次,以提高人民法制观念,鼓舞他们同犯罪作斗争。
总之,适用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第六节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刑罚的主刑有五种:
(1)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5)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有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第七节量刑
一、量刑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
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自首和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
(2)、自愿;
(3)公平;
(4)诚实信用;
(5)公序良俗;
(6)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公民
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分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其基本特征:
(1)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③默示形式。
第四节物权
一、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利益。
二、物权的特征
a物权是对世权
b物权是支配权
c物权是绝对权
d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三、物的种类
A动产与不动产
B流通、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C特定物和种类物
D主物权与从物权
E原物和孳息
F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G有主物与无主物
四、财产所有权
财产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处分权是最根本性的权能。
财产权的主要特征:
(1)所有权为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
(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
(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第五节债权
一、债权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
A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B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C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分类
a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非合同之债)与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b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c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d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f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
g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4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5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三、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债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
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协作、经济合理、适当履行原则。
四、债的终止
债终止的原因方式有:
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第六节合同
一、合同
1.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它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二.合同的分类
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称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四、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属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五、合同的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包括: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定金额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七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其主要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3)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2.身份权:
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烟、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三、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第八节婚姻法、继承法
一、婚姻法
(一)结婚
1.无效婚姻
①主体不合格:
未到法定婚龄
②内容不合法:
a.重婚;
b.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婚前患病婚后未愈
2.可撤销婚姻:
意思表示不真实:
受胁迫
(二)离婚
离婚是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继承法
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3)其实现必须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2、继承制度
(1)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3)转继承
第九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意义:
第一,避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