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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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
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3.建设部门规章
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促进了本地区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
5.地方建设规章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第3章城市与乡镇建设规划法规
选址意见书的概念和内容:
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在批准或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内容: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两部分。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包括建设项目建在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
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
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线的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
它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
城乡规划的概念与类型
城乡规划的概念:
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
从理论上讲,城市规划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
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城乡规划的类型P50
1.总体规划:
综合性的城市规划,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定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
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城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内容详见p51-52
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对城市0年至50年的远景发展进程和方向应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一般还应该有近期建设的五年计划,并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相协调.
2.详细规划
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详见p52
内容包括各项用地控制性坐标、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3.城市分区规划
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做出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任务包括: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计划相衔接。
内容详见p52.
城乡规划的编制机构和方法:
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城乡规划组织编织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资质条件
有法人资格;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方法: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布,组织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专家和公众意见,在报送审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临时建设管理:
什么是临时建设:
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
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的处理:
必须在使用期限内拆除
违法责任:
见p62-64
民事责任:
违约、侵权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内部上下级;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犯罪
了解: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的权限
1.城市规划编制权限
《城市规划法》规定:
●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
《城市规划法》我国的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
城市总体规划:
1.直辖市→国务院
2.省会、人口100万以上、国务院指定→省级政府审查后国务院审批→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并获得通过。
3.设市的城市→省级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
1.无分区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2.有分区规划的
✧重要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该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程序:
用地申请——现场踏勘,征求意见——提供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程序:
领证申请——初步审查——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4章建设程序与建设管理法规(重点章节)
建设程序的步骤和内容
1.我国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也是我国长期形成的基本建设工作的行政管理程序。
见p68图4-1
2.三个时期六项工作。
其中三个时期即投资决策时期、建设时期和生产时期。
六项工作即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设计文件、建设准备工作、建设实施工作(施工组织和生产准备)、项目施工验收投产经营后评价等
Ø
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投资者提出大体轮廓性设想和建议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
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由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到此为止)、组建建设单位(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要组成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文件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建设任务。
)
编制和报批设计文件:
技术上和经济上进行全面而详尽的安排,决定性环节。
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建设准备工作列为预备项目、建设准备的内容(三通一平、订货、组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和报批开工报告(进行充分准备、审计证明、3个月以上的施工图纸)
建设实施阶段关键阶段进度、质量、造价控制。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的最后一环
后评价阶段
建筑许可概述:
建设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证、照形式赋予其一定权利或资格,准予从事建设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
设立在建设活动的许多环节上的。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50%;
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3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是单纯的权利许可类型,而是属于附义务的权利许可,被许可人除享有被许可的施工权利,还被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施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开工义务: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2.延期需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3.自行废止: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中止与恢复:
施工的报告制度中的中止施工是指由于一定事件的出现,使得正在建设中的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恢复施工,是在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施工的行为。
建筑企业资质分类和分级: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
P86
1.施工总承包:
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专业承包: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申请与审批:
1.序列中等级申请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2)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2.序列中类别申请:
(1)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选择某一类资质作为主项资质,并可选择他类不高于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专业承包的资质。
(2)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监督管理
1.实行资质证书制度
建筑企业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和资质等级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颁布相应的资质等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新设立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立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资质证书属于特定主体的专属身份权,不可转让、出借,并不得涂改伪造。
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的,资质证书应予以注销。
2.资质年检制度:
年检的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年检评定结论有以下几种:
合格:
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未有10项禁止行为之一的。
基本合格:
达资质等级标准80%,未有10项禁止行为之一的。
不合格:
未达标准80%,有10项禁止行为之一的。
3.资质等级的晋升、降级和取消
建筑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但如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应当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未经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P80(具体详见书本)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省级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之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建筑法》制定。
从业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条件:
P84
工商登记是工商行政机关确立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特定主体资格。
在国外作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记载的登记行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许可,但在我国行政机关都要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定审查,故带有一种许可性质,主要是确定有无从事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申请人能否成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企业。
工商登记的重要内容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工商登记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建设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建设活动相关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其他条件,如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这是一般经济组织都应具备的条件。
资质许可的内容:
P85
按照《建筑法》第13条实行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资质许可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资质许可的对象范围,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②资质许可的法定条件有从业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③资质许可的内容,从业单位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等级证书,建设行政机关对从业单位按资质条件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核发资质等级证书,这是资质许可的核心内容;
④资质等级划分的法律效果,从业单位应在所取得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揽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对从业单位来说,资质等级证书是附义务的权利证书。
建设程序概念: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遵循的工作环节及其先后顺序。
由项目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性决定的。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原则、期限
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分类:
1.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3.特许、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
行政许可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4.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不得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的期限:
P76
行政许可法为遏制行政许可中可能滋生的腐败,规定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期限,有利于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1.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二十日,至多可以延长十日,统一办理或集中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至多可以延长十五日,并预先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2.行政许可证件颁发送达期限为十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五章建设发承包与招标投标法规(重点章节)
建设工程承发包概念(100)
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作为发包人将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代理、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给承包人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并按照双方商定条件支付报酬,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上的法律行为。
–由于交易客体的特殊性,交易规则不同于一般商业买卖行为。
–我国常见的发包范围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等。
承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可以分为一下两大类:
P100
1.直接发包
2.招标发包: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议标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
P108
1.全过程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
3.专业总承包
4.平行承发包
招标方式:
P116
招标投标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承包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两种招标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
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
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中标合同价较低,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尚遗漏。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念(P117)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知,以法定方式吸收承包单位参加竞争,从中择优选定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
就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承包项目内容为标准
全过程总承包:
一般议标方式确定单位,造价高,建设单位基本不参与实际管理任务,只起宏观监督控制作用
设计施工总承包:
实施阶段的总承包,设计施工的充分结合,提高效益
专业总承包:
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
平行承发包:
多个设计单位,多个施工单位招标工作量大,合同关系复杂,管理难度大。
建设工程的分包和禁止转包的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
P112
国家允许合法分包: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总分包的责任分担: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禁止转包P114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他人”
转包的弊端:
1.导致工程款的流失。
2.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
3.管理的难度增加。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P119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投标联合体:
P120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投标人所能完成的,所以,法律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联合体的法律地位。
2.联合体的资格。
3.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4.投标人的意思自治。
投标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拒收。
因此,以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留出足够的邮寄时间,以保证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
另外,如发生地点方面的错送、误送,其后果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通知,也必须在所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实质性要求和文件,是指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进度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之作出响应,不得遗漏、回避,更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提出任何附带条件。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我国法律也规定,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