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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产业创新战略联盟Word文档格式.docx

根据大联盟的需要和国家行业发展需求,服从大联盟的统一领导,在本联盟组织下开展医学影像领域内的战略规划、技术创新、标准研究等工作。

落实分工

本联盟内的成员通过法律约束方式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我国医学影像类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重点产品、关键技术与部件、配置指南等工作。

权责相符

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用利益共同体。

开放共享

联盟是开放性的组织,按联盟规定审核批准相关单位加入;

联盟形成技术平台、服务平台,面向本联盟内各签约共享,并在本联盟成员的约定范围内向行业内非联盟成员共享或推广。

第4条重点工作

战略研究

选择医学影像领域的战略研究和产业发展专家,成立医学影像战略研究工作组,深入分析领域需求和市场情况,密切跟踪国内外研究进展,建立技术库、产品库、市场库,每年提交一份报告,整体把握本领域科技产业发展,形成医学影像领域科技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创新推进

本联盟以关键技术、关键部件创新为龙头,提高国内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完善医学影像设备创新链,逐步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支撑的国产医学影像设备装备我国医疗卫生机构。

整合建立技术创新共享平台,实现技术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有效分工、合理衔接以及科技资源共享,以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

产业推进

在大联盟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产业发展态势宏观分析、产业链条完善、产业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相关政策研究,整体推进医学影像类医疗器械产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做强做大我国医疗器械产业。

政策研究

在大联盟的领导下,重点开展产业创新政策研究,为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创新的产业政策提出建议。

配置指南研究

通过摸需求、定标准、选设备、示范配置等工作,促进国产医学影像类医疗器械的规模化推广(包括大中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此带动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良性发展。

专业人才培养

通过本联盟平台,推动联盟成员单位科技人才的联合培养和交流互动,使本联盟成为培养高层次医学影像人才的重要基地,成为吸引留学和海外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不断增强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第5条联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各工作组。

理事会是本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是受理事会委托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组是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机构。

本联盟组织机构设置需得到大联盟的审批,接受大联盟组织机构的宏观指导和协调。

本联盟所有成员同时遵守大联盟章程和协议。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加入本联盟部分成员代表组成,决定本联盟重大发展方向和战略。

常务理事会受理事会的委托具体执行理事会的战略决策。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荐任免,受理事会委托并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开展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三年。

首届常务理事会任期可延长到五年。

常务理事及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任免,为保持工作稳定性首届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均任期五年。

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5.2.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设立理事会,由本联盟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包括医学影像领域内的生产、研发、采购、用户、专家、协(学)会等各方面的代表。

其中理事长单位须是生产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代表,副理事长单位须由国内医学影像应用研究领先地位的临床医院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代表担任。

为保证创新联盟实施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理事会首届成员任期五年,其后每届任期三年,由本联盟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报大联盟审定批准。

首届理事长由大联盟筹备工作组成员兼任。

5.2.2理事会的决策方式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理事大会,经常务理事会决议提议或三分之二理事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方为有效,表决只有在过半数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的情况下方为通过。

5.2.3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5.2.3.1审议和表决提交理事会的各项议案

5.2.3.2推举和改选常务理事

5.2.3.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5.2.3.4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案

5.2.3.5决定联盟终止及清算事宜。

5.2.3.6审议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5.2.3.7审议联盟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等事宜。

5.2.3.8审批设立分领域联盟及各工作组。

5.2.3.9批准联盟管理制度。

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理事会大会期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审批决议委托常务理事会执行。

5.2.4常务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产生。

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理事会成员。

常务理事为单数,总数不低于五人,不超过十三人。

首届常务理事长由理事长兼任。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委托的事项。

除需要理事大会表决议题外,常务理事会可以代为表决日常决定。

常务理事会所形成的决议需要有超过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差额投票多数通过。

常务理事会每年形成一份工作报告提交年度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5.2.4.1筹备年度理事大会

5.2.4.2提交理事会表决议程

5.2.4.3提请召开临时理事大会审议重大事项

5.2.4.4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5.2.4.5审定联盟成员的吸收、退出或除名

5.2.4.6组织修订联盟章程并提出章程修改案

5.2.4.7组织起草和修订联盟管理制度

5.2.4.8提交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5.2.4.9落实、批准联盟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5.2.4.10提出设立分领域联盟及各工作组的申请报告

5.2.4.11指导联盟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5.2.4.12落实领导小组交付的任务

5.2.4.13落实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工作组设立

联盟根据需要,设立不同工作组,包括专家咨询工作组、战略研究工作组、医学影像设备配置指南工作组、产业服务工作组、人才服务工作组等。

增设工作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大会审批通过。

秘书处

5.4.1秘书处的组成

依托大联盟管理办公室,由本联盟理事单位中各专业领域代表组成,首届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委派,会同大联盟管理办公室,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联盟具体运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5.4.2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5.4.2.1制订本联盟管理制度,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批准。

5.4.2.2按联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5.4.2.3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5.4.2.4承办本联盟和理事会(常务)交办的其它事项。

5.4.2.5指导和监督各签约项目的运行和管理。

对严重违反大联盟协议、本联盟协议或本联盟专业项目协议内容的,可以向本联盟理事会(常务)建议,并经过联盟理事会会议做出纠正或除名的决定。

第6条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经费的筹集及使用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于联盟成员的投入、服务收益、政府对专业项目的支持。

联盟经费分为日常办公费和项目经费。

国拨经费不得用于日常办公费。

6.1.1日常办公费

日常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日常工作及会议等联盟公共费用等支出。

费用来源为本联盟成员加盟会费,部分专业项目管理费。

6.1.2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由联盟或分领域联盟通过企业投入、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方式筹集,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

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项目前期收益的一部分可以按照项目签约各方约定滚入后期项目经费。

经费的管理

6.2.1联盟日常经费由理事长单位开立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

经费使用情况向联盟成员公布。

6.2.2项目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由课题签约各方一致约定开户银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

项目总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大联盟管理办公室备案,接受本联盟秘书处的监督,并定期向秘书处及签约各方约定的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执行完毕后,根据需要接受理事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秘书处汇总并报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大会审议内容。

第7条项目管理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联盟成员在大联盟战略发展规划范围内,由联盟成员自由组合形成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要求订立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负责单位代表项目合作各方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

联盟秘书处提请联盟理事会(常务)审批后正式立项,报大联盟管理办公室备案。

联盟项目各承担单位责任及项目合作协议

联盟项目各承担单位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协议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主体组成。

项目负责单位是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其它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在项目合作协议中以法律形式明确表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原属各方知识产权的界定、使用方式、未来属权。

项目合作所产生知识产权的认定、归属、使用方式、转让、收益分享原则。

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约定及收益分享原则。

联盟其它项目对成果应用和非联盟成员使用条件和办法约定。

联盟解散后成果的处置原则。

联盟所属知识产权的保护责任和违约侵权行为及处分原则。

联盟项目的实施

联盟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领导和依托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立项报告、实施计划、阶段性成果及技术资料、项目成果形式和固化文件等除项目合作各方约定的以外,还须向联盟秘书处进行备案。

项目过程各阶段除按照合作各方约定的审查以外,还须向联盟专家组提出项目中期评审。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每个财政年度需要进行年度进度实施评审。

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立项报告、实施计划、设计输入文件、实施过程记录、设计输出文件、成果固化及发布文件。

联盟项目的验收

对于未申请国拨资金的项目,项目验收由联盟委托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对于申请国拨资金的项目,有联盟委托的专家进行初审,上报大联盟进行评审验收。

对于国拨资金有特殊约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

项目立项之前原属各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非公知技术秘密等)属于原知识产权拥有方所有。

原知识产权拥有方可以有偿或按约定方式向联盟内其它方公开及授权使用。

原有知识产权的转让,公开等权利归原属方所有。

该等原属知识产权如作为合作项目的作价投入,则作为合作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对待。

未经许可,任何非原属知识产权所有方不得将该等知识产权应用于与联盟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项目产生的(包括在原有其它方知识产权基础上产生的)知识产权归联盟所有,项目签约各方有优先使用权、成果转化优先权、优惠定价权和成果收益分配权。

该部分知识产权不得作为任何一方联盟成员(或非联盟成员)的私有财产,并不得藏匿、灭失、毁坏、设置使用障碍等。

联盟项目知识产权使用、收益、权利转让

联盟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在联盟内部合理使用,其它项目如需使用联盟知识产权,原项目成员与需要使用项目的联盟内组织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

项目合作方与其它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它成员之间可以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该等协议需得到项目合作其它方的同意。

联盟合作项目的各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联盟知识产权应按照专利法和着作权法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对于多方参与的项目各方,按照第一权利人、第二权利人等的排序方式在项目合同签订时予以规定,如需变更排序,需由全部项目成员达成一致共识并以补充协议方式订立方可生效。

第8条联盟成员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认同本章程内容,为医学影像领域内的企业、院校、研究单位、医院、供应商以及流通推广、金融服务单位,提出加入联盟的申请,经过本章程要求合法程序审核即可加入联盟,享受成员权利并承担成员义务。

需要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通过后签署协议书,即成为联盟成员,报大联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签署协议书即意味着愿意遵守本章程和大联盟章程所要求的各项规定,享有联盟成员的各项权利义务。

资格的丧失

联盟成员单位退出联盟有两种方式:

申请退出

联盟成员可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在联盟中通报后即可退出联盟。

除名

联盟成员发生不适合继续保留成员资格的情形时,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做出除名的决议,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该单位丧失成员资格。

资格丧失的后果

某一联盟成员申请退出或被联盟除名时,该单位即不再享有其按本协议约定对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资金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联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本协议或具体项目协议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对被除名成员已经许可联盟其它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联盟其它成员仍有权按照原项目约定继续使用。

第9条联盟成员的权利义务

权利

联盟成员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权利:

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提出担任联盟理事成员。

以联盟成员身份参与政府项目和联盟项目的开发。

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使用权、收益权。

义务

联盟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和联盟管理制度的规定。

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保护联盟签约项目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保守联盟各类技术秘密以及各个联盟成员之间承诺的技术保密义务。

承担相应的技术开发任务,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为参与各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按规定承担缴纳联盟成员费用的义务。

第10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项目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具体项目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无约定或争议未能解决时由秘书处协调解决;

协调不成的情况下,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

也可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其他

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解释修改权归本联盟理事会。

医学影像产业创新战略联盟

二零零九年六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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