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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不可能改变,但是监管的解释口径空间很大,什么叫没有活跃交易场所?

交易所银行间的ABS,资本补充工具等监管有可能认定都是属于活跃交易场所。

后来因为资管新规执行太严格,对于宏观经济产生的压力太大,2018年7月20日,央行发布资管新规补充文件7.20通知:

(3)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

这个条款本来就是“过渡期”内的政策,所以2021年底过渡期结束前终止非常正常——可以说这就不属于政策变动,而是资管新规7.20通知应有之意。

(4)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已经通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予以规范,未来是整改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基金了。

具体参见《现金管理新规冲击21问!

》。

三、此前银保监会针对银行理财品估值方法的窗口指导据证券时报和wind:

监管召集六大行开会,书面部署了摊余成本法的应用安排:

(1)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2021年末),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

(2)除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外,对于理财产品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已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应于10月底前完成整改。

上述传言应该不完全准确,因为如果是封闭式产品,且期限足够长、能做到持有到期合同现金流,都应可以用摊余成本法,比如非标当然可以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后续其他银行监管部门比如股份制银行部也很快跟进,总体上也的确是监管趋势。

此次财政部发文可谓釜底抽薪,不再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或者修修补补,直接统一了资管产品估值的江湖。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的结束日为产品终止日。

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募集和兑付币种的,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报财务报表,同时应当将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编报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净值)变动表和附注。

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

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净值等于产品资产减去产品负债。

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进行计量,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

(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三)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三、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持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中短期寿命期或需满足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要求的,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为交易性而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采用影子定价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理,确保所采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随意变更同一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通过自主投资和委外投资方式持有的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应当一致。

四、关于管理人报酬的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基于产品净值等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相关负债。

(二)基于约定期间的产品业绩收取管理人报酬,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业绩表现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算方法,暂估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相关负债。

实际发生的管理人报酬与前期暂估金额不一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关于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

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已经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托管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金融资产转让利得等的时点早于按照税收制度确认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缴纳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或利得时,暂估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六、关于列示和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

资产管理产品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如管理人报酬相关损益金额的确定方法、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披露。

(九)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应当披露扣除侧袋机制影响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净值)金额及其计算方法,以及侧袋账户的有关情况。

(十)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十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会计报表格式

附录1: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会计科目编号供资产管理产品参考,资产管理产品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21

结算备付金

3

1031

存出保证金

4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5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11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7

1131

应收股利

8

1132

应收利息

9

1141

应收申购款

10

1221

其他应收款

11

1231

坏账准备

12

1303

贷款

13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14

1501

债权投资

15

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6

1503

其他债权投资

17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18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负债类

19

2001

短期借款

20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21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

2204

应付赎回款

23

2205

应付赎回费

24

2212

应付管理人报酬

25

2213

应付托管费

26

2214

应付销售服务费

27

2215

应付投资顾问费

28

2221

应交税费

29

2231

应付利息

30

2232

应付利润

31

2241

其他应付款

三、共同类

32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33

3101

衍生工具

四、所有者权益类

34

4001

实收资金

35

4004

其他综合收益

36

4103

本年(期)利润

37

4104

利润分配

五、损益类

38

6011

利息收入

39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40

6061

汇兑损益

41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2

6111

投资收益

43

6403

税金及附加

44

6405

管理人报酬

45

6406

托管费

46

6407

销售服务费

47

6408

投资顾问费

48

6411

利息支出

49

6605

其他费用

50

6702

信用减值损失

51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基金等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投资收益,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

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可以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成本”、“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减值准备余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三)111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四)1141应收申购款

1.本科目核算应向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不含认购、申购或转换的相关费用)。

2.本科目可按办理认购、申购或转换业务的机构或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申购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按应收的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借记本科目,按实收资金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实收资金,贷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实际收到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认购款、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

(五)1303贷款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发放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各类贷款。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发放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3)资产管理产品处置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到期收回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的账面余额。

(六)1304贷款损失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贷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七)1501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

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出售债权投资,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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