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采购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仪器设备采购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国别/产地
配置或参数
数量
单价
金额
产品金额合计
(大写)(小写)
其它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说明
安装费
调试费
其他
合计
合同总金额
二、产品的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费:
1、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将上述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2、交货地点为:
3、交货验收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入关事宜、安装调试等)、风险(包括损坏、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价格为深圳工地价。
2、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种付款方式:
a、上述货物到货并经甲方清点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到预付款,共计:
人民币元整(大写);
上述货物经安装调试正常,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货款,共计:
人民币元整(大写)。
b、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共计:
人民币元整(大写))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个月。
甲方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后十个工作日内,须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货款,共计:
上述货物经安装调试正常,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退还乙方该银行保函的原件用以解冻银行资金。
3、乙方帐户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帐户:
四、产品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满足合同配置的全新产品。
国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产品的原厂标准及有关的国际标准。
五、产品验收:
1、乙方完成全部项目的安装调试并通过自验和试运行测试后,由甲方组织项目的验收。
2、乙方完成产品交付,在自验、试运行正常后,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经一个月试运行无异常,应在乙方出具的验收或安装调试报告上签字确认。
3、验收时甲乙双方应于现场依据本合同规定的验收依据共同对商品的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证。
六、验收的特殊要求
1、特殊标准:
(需与用户协商确定,如无特殊要求可填“无”)
2、计量要求:
七、验收依据
验收依照如下的文件、标准和要求进行。
1、合同中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数量等款项和相关的配置情况文件(附件1),以及相关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要求文件。
2、生产厂的出厂标准;
3、本合同规定的验收的特殊要求。
八、保修和服务保障(详见附件2:
售后服务及培训承诺)
1、乙方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的原厂商产品,并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问题负责包修,质保期为个月,从甲方对验收或安装调试报告签字确认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质保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2、乙方对其所供产品应能提供质保期外的原厂商技术服务支持,负责维护维修。
3、乙方对其所供产品负责安装调试并保证能正常运行使用,应对需方的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4、乙方所供产品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的文件。
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
5、乙方须随产品向需方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的资料。
如所供说明书和资料是外文的,供方应为需方提供中文版或译成中文文件。
九、违约责任
1、货到并试运行一个月后,甲方应及时对产品开展验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验收应向乙方说明情况,与乙方友好协商适当顺延。
2、甲方应按期如数支付货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应与乙方友好协商延期支付,但须得到乙方的同意。
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产品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随时收回全部产品并向甲方索赔
3、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产地、质量、性能指标、配置与本合同及所附附件不符或安装调试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或拒绝在验收/安装调试报告上签字。
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的圆满的解决,原则上须在贰个月内给予解决,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解决的应及时与甲方友好协商并须得到甲方的认同。
4、乙方对所供产品存在的问题不能如期解决,应给予换货或退货。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5、乙方过期或不能交付(过期达60天即视为不能交付)本合同所订产品的,乙方须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为,过期:
每过一天乙方偿付甲方该项合同价款的0.5%,但累计偿付金额按惯例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
经双方协商不能交付的,供货方除偿付过期违约金外,还要按合同法相关条例解决。
6、乙方应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和正常使用。
乙方应对所供产品的安装、使用所需的条件和环境要求等事项须事前向甲方说明。
因未说明而造成本合同的产品不能安装调试、正常使用,乙方应承担责任并给予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保证该设备配套的完整,货到既能正常安装调试使用,如发生因缺少附备件或因配套不完整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应完全给予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供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
1、出现问题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由深圳市仲裁机构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未果,依法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乙方投标文件为准,其它事项双方协商补充。
2、本合同未作明确约定,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其他
1、本合同(包括附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2、本合同以下所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正式签署时须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
附件1:
《产品配置清单及技术参数》
附件2:
《售后服务及培训承诺》
附件3: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卖方: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