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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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六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

3:

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30%确定。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七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自然空出,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社局应向省人社厅上报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取消其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所设置的相应岗位随之核销。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九)经省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二级特聘岗位的条件为:

已聘任在正高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直接随时申请二级特聘岗位(不占事业单位各年度核定数额):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中杰出、领军人才入选人选;

(三)国家“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入选人选;

(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五)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经认定近三年职务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累计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三级岗位只设立竞聘岗位,基本申报条件为受聘在正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

各市州所属人员三级竞聘岗位的具体条件控制标准由各市(州)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和各行业指导意见制定,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人社厅备案。

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主管部门、实行“评聘结合”的省属高等院校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考二级竞聘岗位的条件控制标准制定本单位(部门)所属人员竞聘岗位的具体条件控制标准,报省人社厅审定备案.

第四章报送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年度核定的拟设岗位数额内将申报二级岗位人选逐级上报至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实行“评聘结合”的高等院校(单位)直接报送省人社厅.

第十三条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局对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后,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

其中市(州)人选须经市(州)政府同意,以市(州)人社局名义上报。

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的高等院校(单位)直接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确认,经核准后,正式行文公布并分别报国家人社部、省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的高等院校(单位)在年度核定的拟设三级岗位数额内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

第十六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三级审核委员会对省直各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

的高等院校(单位)报送三级岗位人选进行综合审定确认,经核准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市(州)人社局,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事业单位经市(州)上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

第十八条市(州)人社局组织市州三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三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确认后,经市(州)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在年度核定的拟设二级岗位(特聘岗位除外)、三级岗位数额内组织开展推荐人选,原则上每年申报核准一次。

其具体申报推荐数额及审批规程等由省人社厅每年度专门另行发文部署。

第五章聘用和考核

第二十条经核准批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

各单位聘任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有关规定,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

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为重点,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创新创造等专业业绩和水平.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时点一致时,可以合并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予一年的保留期;

保留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

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

第二十四条二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逐级报省人社厅核准。

三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聘期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全省向国家推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全省二级岗位聘任人员中产生.一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销有关事业单位二级岗位数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市(州)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省人社厅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国家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9日

附件: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竞聘岗位

条件控制标准(试行)

一、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学术技术成果奖励类

学术技术荣誉影响类

1。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的;

2。

获得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的;

3。

获得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2项(个人排名第1)的;

4。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nce、nature发表论文的;

5.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获得国际国内本行业最高学术技术成就的。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3.主持973或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5。

“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

6.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7。

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

8.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9。

省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人选或省高级专家或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10。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际国内本专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符合下列两类条件各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学术技术成果奖项类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的;

获得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的;

获得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的;

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第1)的;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受聘岗位学科领域SCI等刊发表论文10篇及以上的;

6.获得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技术成就的.

主持973或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

2.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

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及创新团队负责人;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5.国家教学资源库项目负责人;

6.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二层次人选

8。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符合下列两类条件各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的;

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的;

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2);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受聘岗位学科领域SCI等发表论文8篇及以上的;

6.获得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技术成就的。

973或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本单位到位经费200万元以上)主要参与人;

2.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才培养等平台及团队负责人;

3.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

4.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5.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三层次人选;

6。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长期在教学、医疗、工程技术和推广等行业专业技术一线工作仍在岗,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8年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备注:

上述学术技术成就或荣誉影响一般应在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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